本書精要

《倫理學》在對元倫理學的反思和揚棄中實現了對規範倫理學的肯定和回歸,它突出強調了規範倫理學的重要地位,重新梳理了規範倫理學的脈絡,並完成了對於20世紀以來倫理道德發展態勢的整合。

威廉·弗蘭克納(William K。Frankena,1908—1944),美國現代著名的倫理學家,長期執教於美國密執安大學,是密執安大學哲學係傑出的教授,並同時受聘為哈佛、哥倫比亞、普林斯頓、華盛頓及東京等大學的客座教授,對理論倫理學、應用倫理學、教育哲學等,都有專門的研究。

弗蘭克納1908年6月21日生於美國蒙大拿州。他於1930年在卡爾文學院獲得學士學位,1931年在密執安大學獲得碩士學位,1935年在哈佛大學獲得第二個碩士學位,並於1937年在哈佛大學獲得博士學位。同年進入密執安大學成為一名教員,一直到1978年退休。1934年,弗蘭克納與塞迪(Sadie Roelfs)結婚,他的妻子於1978年逝世。他們生有兩個兒子——卡爾和馬克,並有四個外孫。弗蘭克納還有一個兄弟。弗蘭克納於1994年10月22日在當地醫院逝世,享年86歲。

弗蘭克納在密執安大學哲學係從事了41年的教育工作。自1947年,直到1961年他擔任係主任的職務。當他於1978年光榮退休時,當時的密執安大學的校長曾如此評價他:“他是一個在倫理學領域作出傑出貢獻的人,他在這一領域的研究和見識相信要比世界上的任何其他人都要多。”在退休之後的16年間,他也從不間斷對哲學研究工作的參與和支持。後來的哲學係主任路易斯·洛布曾說過:“弗蘭克納是在研究道德哲學及其曆史發展方麵最具權威的人物,他的研究涉及教育哲學和社會哲學。他為人真誠、富有勇氣、直率待人,他對於基礎價值的研究作出了重要的貢獻。”弗蘭克納在1965—1966年間曾擔任美國哲學協會西部分會會長,1974年為該協會遞交了著名的Carus報告。與此同時,弗蘭克納在1965—1972年間擔任美國哲學研究委員會的主席,此外,他還是美國人文科學學會的成員,以及行為科學尖端研究中心的研究員。

弗蘭克納在現代倫理界是一位相當有影響力的人物。他的這本著作《倫理學》,首次出版於1963年,並於1973年修訂後再版,已被譯成荷蘭、日本、德國、西班牙、瑞典、中國等多個國家的多種語言,並在今天仍然廣泛地被應用和推崇。此書出版後,長時期來,一直被西方公認為是倫理學界最具有權威性的著作之一。《大不列顛百科全書》和《美國百科全書》均是將此書列為倫理學必讀教科書。除了《倫理學》之外,他還寫有許多重要的科研論文,這些基本被收集在《道德展望——弗蘭克納文集》內。

“作品內容”

《倫理學》總的說來是一本道德哲學大綱,主要是對道德哲學問題、道德哲學家的見解及所涉及的重要範疇所進行的介紹和分析。本書共有六個大章內容,大部分篇幅都是對規範倫理學的探討。首章是對倫理學這一學科的總的概述和思考,圍繞“道德”和“道德哲學”兩個範疇展開討論,並對後麵幾章的內容作了邏輯綱要。從第二章開始一直到第五章,均是在對規範倫理學進行一般的討論,包括分析和解釋。其中,第二章和第三章研究道德義務的規範理論,作者在此提出他的混合義務論;第四章研究道德價值的規範理論;第五章研究非道德價值的規範理論。本書的最後一章討論了元倫理學的中心問題及其理論。

道德和道德規範判斷

在第一章“道德和道德哲學”中,弗蘭克納開篇以蘇格拉底在《克力同篇》中是否要逃跑來避免死亡的處境為範例來引出對道德原則和倫理學本質的思考,得出倫理學作為哲學的一個分支,它是道德哲學,是關於道德、道德問題和道德判斷的一種哲學思考,並在此基礎上以道德的不同思考方式為依托,將道德哲學劃分為三種類型:描述的或經驗的類型、規範的思考類型、分析的或判斷的元倫理學思考類型。

本書所探討的倫理學包括剛剛提到的三種類型。弗蘭克納對本書之所以在規範的類型之外還涉及到元倫理學以及第一種類型的簡要討論,所作的解釋是這樣的:“事實上,我們認為,倫理學的首要任務,就是提供一種規範理論的一般框架……。至於我們對元倫理學的問題感興趣,主要是因為在一個人能夠對自己的規範理論完全滿意之前,他似乎必須回答這類問題……然而,由於某些心理學和人類學理論對回答規範倫理學和元倫理學的問題有所影響,因此,我們的討論也包括第一種思考類型。”

接著對道德進行了探求。弗蘭克納在進行了一般探討之後,提出道德在本質上是“一種文化上的確定目標以及指導這些目標實現的準則;它或多或少是外在於個人的,是強加給個人或作為習慣灌輸給個人的。至少在某種程度上,這些目標和準則可以、並且總是‘內在化’或‘深入人心’的,也就是說,個人把它們當成了自己的東西,並用它們來調節自己的行為;從而他產生了一種‘良心’或‘超我’”。(15—16)這個內在化的過程也許完全不依賴於理性,道德的典型特征是伴隨以少量理由說明的反複灌輸。關於道德體係的要素,弗蘭克納在本書中所集中討論的主要是一定的判斷形式,一定的準則、原則、理想和德性,某些製約力或其他動力。

既然道德規範是道德哲學的核心類型,而一定的判斷形式又是道德體係的首要要素,那麼道德規範的判斷種類將顯得尤為重要,弗蘭克納在此把規範判斷分為四個大類:道德義務判斷或道義判斷、道德價值判斷或品德判斷、非道德價值判斷以及非道德義務判斷。前兩者屬於嚴格的倫理或道德判斷,後兩者屬於非道德規範判斷。在我們的一些道德判斷中,我們說某一或某種行為在道德上是正當的或不正當的,盡義務的或違背責任的等等,這就是第一大類型的判斷形式;而另一些判斷中,我們談論的也許隻是個人的動機、意圖和品質,認為他們是善的或是惡的,有德的或是無德的,崇高的或是卑劣的等等,這是第二大類型的判斷形式;而為了很好的談論這兩大類型,就不得不涉及到這種非道德意義上的“善”和“惡”,所以,弗蘭克納在本書的探討中也包括了第三大類型,這種判斷隻是評價客觀實在的東西,如汽車、繪畫、經驗和政府等等東西,我們會說它們是好的或是壞的,值得追求的或不值得追求的;而非道德義務判斷,隻是為了歸類的完整才提及,如“你應該買件新的衣服”,這樣的判斷就屬於此類,無特別的理論意義,所以討論並沒有涉及它。

目的論、義務論和混合義務論

弗蘭克納指出:“義務理論的基本作用,是指導我們針對不同情況,決定采取何種行動,判斷行為是否正當……。由此,得出我們義務理論的基本問題:在某種特定的情況下,針對某個特定的行為者,自己或他人,集團或社會,我們可以或應該怎樣作出道德上的決定或判斷?換句話說,該行為者應該采取什麼樣的行為才算是道德的呢?”(24—25)緊接著的二、三兩章均是在討論道德義務問題和觀點。

首先,弗蘭克納提出實際知識和概念清晰的重要性,強調不能因為愚昧和混亂而不了解相關事實,導致不能明了應該做什麼和應該怎麼做,譬如有關毒品、戰爭和汙染的問題。而作為一種標準的流行準則,在現實的文化生活中會弊端重重,它的嚴格性、適時性、文化差異性可能存在著問題,往往是道德哲學家們所批判的。他們則會提供給我們可供選擇的兩大標準——義務論和目的論。

目的論是作為一種非道德價值規範出現的,它認為,判斷道德意義上的正當、不正當或盡義務等等的最終標準是行為的結果,行為的結果使得善超過惡,那麼就是正當的,反之,則是不正當的。所以,目的論使正當、盡義務或道德的善依賴於非道德的善,從而也使道德義務和道德價值理論依賴於非道德價值理論。而對於什麼是善或惡,是否是快樂或痛苦,目的論者往往有著不一致的看法。根據對於人應該促進的是誰的善?目的論可有兩大派——利己主義和功利主義。前者也叫倫理利己主義,即一個行為是正當的,當且僅當對選擇者來說,它在長期內所促成的善至少超過惡。後者也叫倫理普遍主義,即對整個人類來說,它所促成的最大限度的善超過惡。這種最大的善也許是快樂、幸福、知識,甚至是權利和自我反省,或是由它們的整體來表達。功利主義者有些是享樂主義者,如邊沁和密爾,有些是理想主義者,如摩爾。

義務論否定目的論所肯定的東西。一個義務論者認為,對個人、社會或人類來說,即使一種行為或其準則不可能使善最大限度地超過惡,它仍然可能在道德上是正當的、盡義務的。正當和盡義務僅僅是因為與之相關的某些其他事實,或它自身所具有的性質。根據對普遍準則的不同看法,義務論也可分為不同的類型。行為義務論主張,關於義務的基本判斷完全是特殊的判斷,某一個行為應該在它發生的特殊情況下來進行具體的判斷;極端的行為義務論者更是強調在每一種情況下進行當時的判斷;而判斷的根據或是某種“直覺”,或是某種“決定”,而不是準則。準則義務論則主張,正當與否的標準由一種或多種準則組成,它們或者是具體的,如“我們要永遠相信真理”,或者是非常抽象的,如“正義原則”;他們確信一個人在判斷時,至少是在不自覺地使用著某些準則或原則。而所有的準則義務論者大概都難逃固有的準則之間的衝突困境,弗蘭克納論證了即使是在相對完美的羅斯體係裏,情況依然如此,除了一元論的準則義務論。神命論是一元論的準則義務論的第一個代表,正當與否的標準就是上帝的意誌和法則,正當或不正當,隻是意味著上帝的命令或禁止。需要指出的是,理論界同樣存在著一種神學目的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