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八章 防治建設項目汙染環境的其他規定(二)(3 / 3)

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方案,必須有節水設施的設計篇章,其主要內容應包括設計依據、所采吊的節水設施及其預期效果。節水設施的設計篇章應報節約用水辦公室審查批準。未經批準的,規劃管理部門不發給建設工程許可證。

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節水設施的設計進行施工,保證節水設施的工程質量。

節水設施的設計確需變更的,須經節約用水辦公室批準節水設施竣工,應向節約用水辦公室申報驗收。驗收合格的,由節約用水辦公室通知供水部門供水。

節水設施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供水部門不予供水,使用自備井的,由節約用水辦公室封井。

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產使用,未同吋投產使用造成浪費用水的,由節約用水辦公室按《北京市浪費用水處罰規則》予以處罰,並提請主管部門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申報審批的,由節約用水辦公室限期補辦申報審批手續,並視情節輕重,處以責任單位5000元以下罰款。

節約用水辦公室應自接到建設單位報送的節水設施用水計劃之日起10日內給予批複。自接到節水設施的設汁篇章之日起一個月內給予批複。逾期未批複私視為同意。

節約用水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在執行本辦法巾,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節約用水辦公室負責解釋。

(十四)為加強消防工作,保衛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保護公共財物和公民生命財產的安全,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1984年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其中規定:城市規劃建設部門,對於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必須執行國務院和有關主管部門關於《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尤其是生產、使用、儲存、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必須執行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安全管理規定。

根據上述要求。北京市規定:企業在項目建設過程中,要嚴格按規定報市公安消防部門進行審批。

(十五)根據國務院關於"各企業主管部門在新建、擴建、改建企業和挖潛、革新、改造工程項目的設計審查竣工驗收時,必須同時審查驗收安全衛生設施,並要有勞動、衛生、環保等部門和工會組織參加,“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生產性建設工程項目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實行工會監督的暫行辦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北京市企業建設項目勞動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吋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三同時”)北京市總工會於製定了“關於北京市企業生產性建設工程項目”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實行工會監督的暫行規定指山:

北京市廠礦企業進行新建、擴建、改建。續建、引進或重大技術改造工程項目時,各級工會組織要督促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認真貫徹執行“三同時”的原則,使新的生產工程項目投產後,確保職工安全健康。

各級工會要積極主動了解新工程項目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設計情況,並參加新工程項目的審議,竣工驗收工作,代表職工提出改進意見或合理化建議,對不符合“三同時”規定精神的要監督並督促企業及時改進。

根據“北京市企業建設項目”勞動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吋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管理辦法”中關於“勞動保護設施的設計方案實行分級審批”的原則和全國總工會的文件精神,工會組織對建設項目職業安全衛生設施的“三同時”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實行分級負資製。

總投資在300萬元以上(含300萬元)的違設項目,經建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報市勞動保護監察機關審批(建設項!職業安全衛生初步設計審查表)的同時,抄報市總工會,市總工會派員參加審查驗收等有關會議。

總投資在卯萬元以上(含叨萬元),不足300萬元的建設項目,經建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報建設集體所在地的區、縣勞動保護監察機關審批(建設項目職業安全衛生初步設汁審查表)的同時,抄報建設單位的上一級工會(區、縣、局、總公司),上一級工會派員參加審查驗收等有關會議。

總投資不足50萬元的建設項目,山建設單位勞動保護管理機構審批,建設單位的工會組織參加審杏、驗收等會議。

建設單位的組織應對本單位的唾設項門“三同時”情況進行監督,促進企業在上報勞動保護監察機關“建設項目職業安全衛生初步設計審查表”和“驗收審查表”的同時報上級工會組織,並向參加建設項目審查驗收的上級工會組織如實反映新項目施工及試生產中的職業安全衛生方麵的問題及改進意見。

對本規定範圍內建設項目的職業安全衛生設施,企業必須接受工會組織的“三同時”審查監督,凡未經工會組織審查同意或存在嚴重問題的,工會組織有權製止其投產使用。對強行投產或造成嚴重後果的單位或個人,工會組織將依據國家有關法規追究當事者的責任,並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督促其整改。對觸犯刑律的,工會組織向檢查機關起訴,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