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八章 防治建設項目汙染環境的其他規定(二)(2 / 3)

在生產過程中產生有毒有害廢氣。粉塵和惡臭氣體的單位,應當采用無汙染、少汙染的工藝和設備排放有毒有害廢氣、粉塵,必須設置排放裝置和淨化裝置。不得非正當排放I排放惡臭氣體的,必須采取措施,防止對周圍環境的汙染;排放含放射性物質的氣體和氣溶膠,必須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放射防護的規定。

工監生產中產生的可燃氣體應當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而向大氣排放的,應當進行防治汙染處理。

煉製石油、生產合成氨、煤氣和煤炭焦化、有色金屬冶煉過程中排放含有硫化物氣體的,應當配備脫硫裝置或者采取其他脫硫措施。

對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惡臭氣體的物質,在貯存,運輸、裝卸等過程中,必須有密閉或者其他防護措施,防止泄漏飛散。

任何單位不得在人口集中地區從事經常性的漫天噴漆、噴砂或者其他散發大氣汙染物的作業。

施工單位必須加強施工現場和運輸車輛的管理防止揚塵汙染大氣環境。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特別指定的池區焚燒沏奇、油氈。橡膠,塑料、皮革、樹葉、枯草、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建築和市政施工加熱瀝青,不應在人口集中地區進行,確涊在上述地區加熱的,應當使用密閉和帶有煙塵、廢氣處理裝置的加熱設許。

生產、銷售和大修保養出廣的機動車船及發動機,其汙染物的排放必須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排放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準出廠和銷售。

(十二)為控製環境噪聲汙染,造成安靜適宜的生活、工作環境,北京市於1984年3月頒布了《北京市環境噪聲管理暫行辦法》,其中規定:

凡產生噪聲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包括機場、鐵路),部必須對噪聲汙染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經環保部門和兆他任關部門審查批準後,才能進行設計;其中防治噪聲汙染的設施必頃與主體工程同時設汁、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並保障周圍地區生活環境的噪聲符合相應的區域環境噪聲楊準。

北京市執行國家《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的晝間時間規定為5時至22時,夜間時間為22時至次日5時。

北京市執行國家《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的各類區域及地帶範圍的劃分由北京市環境保護局確定。

凡造成環境噪聲汙染的單位和個人,均有治理和消除噪聲危害的義務,並需按有關規定承擔其他應負的責任。

一切產生工業噪聲汙染的單位,都必須采取有效的噪聲控製措施,使其周圍地區生活環境的噪聲符合相應的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對造成環境噪聲汙染的單位,實行限期治理中央、市屬單位的限期治理,由市環境保護局決定。區、縣屬以下〈含區、縣屬)單位的限期治理,由區、縣環境保護部門決定。

對噪聲汙染嚴重,短期又難於治理的單位,按第九條規定的權限,由環境保護部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令其噪聲源關、停、並。轉或遷移。

新建鐵路線一般不得穿越市區。確要穿越市區的,在通過居民區、文教區、機關區的地段,鐵路主管部門應采取各種有效的防噪聲沿施。

在機場跑道兩端5千米、兩側1千米範圍內,不得新建機關、學校、醫院、住宅等建築物。

建設施工現場產生的影響周圍地區生活環境的噪聲稱為施工噪聲。

建設施工部門,對造成噪聲汙染的各種施工機械,要采取有效的隔聲防噪措施,使受影響區域的噪聲符合國家

《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中交通幹線道路兩側的鍋準。

對采取控製措施後仍超過噪聲標準的施工除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的搶修、搶險工程外,所在地區的區;環境保護部門有權限製其作業時間,或令其停工治理,或施工部門與受影響的居民協商采取其他變通性措施。

(十三)為促進合理用水,節約用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1988年10月製定了北京市建設項目節約用水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建設管理辦法規定: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包括技術改造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應當采用節約用水的先進技術,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髙水的重複利用率,必須選用和建設節約用水設施(以下簡稱節水設施),

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

市、區、縣節約用水辦公室主管本市建設項目節水設施“三同時”的審查和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計劃、規劃管理、城市建設等部門和建設單位的主管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設項目節水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工作。

魯建設項目節水設施"三同時”,按建成投產使用後的用水量,實行分級監督管理:月平均用水量在3000噸以上的,由市節約用水辦公室審查和監督管理;月平均用水量不滿3000噸的,由項目所在地的區、縣節約用水辦公室審查和監督管理。

建設項目立項前,建設單位應在申報立項的同吋,將項目建議書抄送節約用水辦公室,在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階段,建設單位應提出節水設施用水計劃,報節約用水辦公室審查批準。未經批準的,計劃部門或建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不批準建設項目計劃任務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