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為保護和改善北京市的大氣環境,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1988年7月起,北京市規定:
一切向大氣排放汙染物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必須按照“誰汙染誰治理”的原則,采取措施防治大氣汙染。
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負責管理本行業的大氣汙染防治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防治大氣汙染的法律、法規,履行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汙染大氣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對大氣環境進行規劃,管理和評價,執行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未作規定的,執行本市大氣環境質量標準。
國家和本市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為大氣環境質位一類區,執行國家一級標準;其他地區為二類區,執行國家二級標準,向大氣排放汙染物的單位,執行北京市排放標
準。
在大氣汙染物超過環境質量標準地區,實行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
新建、擴建、改建向大氣排放汙染物的項口,必須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嚴格執行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製度和大氣汙染防治設施竣工驗收製度,切實做到大氣汙染防治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未經環境保護部門批準的,計劃部門不得辦理設計任務書的審批手續;初步設計中的環境保護篇章未經環境保護部門審查同意的,規劃部門不得設工程許可證;大氣汙染防治設施未經環境保護部門驗收合格的,不得投產使用,城鄉規劃和建設,必須按照保護大氣環境的要求,合理布局,嚴格管理,並執行下列規定。
本市轄區內不得新建、擴建、改建任何大氣汙染物超過排放標準的項目,
城區、近郊區和大氣汙染物超過環境質量標淮的地區,嚴格限製問大氣排放汙染物的建設項目。
國家和本市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得新建、擴建、改建向大氣排放汙染物的工業生產設施。
生產區和生活區之間應當保持必要的衛生防護距;經過批準的排放大氣汙染物的建設項目,應當安排在對生活區汙染影響最小的方位。
向大氣排放汙染物的單位,必須向所在區、縣壞埦保護局如實申報扼有的汙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汙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等情況;情況有改變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重大改變的,須經審查批準
已有大氣汙染物處理設施的,應當加強管理,保證正常運行;拆除或者閑置處理設施的,應當征得所在地的環境保護部門同意。
向大氣排放汙染物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並按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汙費,征收的超標準排汙費必須用於汙染防治。
向大氣排放汙染物造成嚴重汙染的,或者嚴重影響周圍居民生活的,應當限期治理或者搬遷。
市屬以上單位和其他重要的單位的限期治理或者搬遷,由市環境保護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決定區、縣屬以下單位的限期治理或者搬遷,由區、縣環境保護局提出意見,報區,縣人民政府決定,單一小型項目的限期治理,由市或者區、縣環境保護局決定。
未按規定期限完成汙染治理或者搬遷的,應當停業或者關閉:確有特殊原因的,也可以由環境保護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適當延長其治理或者搬遷期限。延期期間。加收超標準排汙費,
中央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停業、關閉和搬遷,須報國務院批準。
企業事業單位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排放和泄漏大氣汙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氣嚴重汙染,危害人體健康的,必須立即采取應急措施,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所在區、縣環境保護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在大氣受到嚴重汙染,危害人體健康和安全的緊急情況下,市、區、縣人民政府必須采取強製性應急措施,包括責令停止有關生產。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製定城市集中供熱、區域供熱和聯片供熱的規劃,並組織實施。
新建和改建小區,應當統一安排公共熱網和熱源,不得分散建設供熱鍋爐房;已建成區未實行集中供熱的,應當按區域供熱規劃逐步改建,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積極實行聯片供熱;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製定。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煤炭供應等有關部門,研製推廣減少汙染、節約煤炭的爐具。大力發展蜂窩煤、煙煤成型煤,成型煤中應當加固硫劑。
製造、加工、銷售、使用的鍋爐、茶爐和工業窯爐,應當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並有消煙除塵措施,符合汙染物排放標準。製造、加工、銷售鍋爐、茶爐、工業窯爐和消煙除塵設備的單位,須將有關設計及測試資料報市環境保護局審查批準。
使用各種爐、窯應當采用科學燃燒方式,減少排煙量。凡額定小時蒸發量1噸或者相當於1噸以上的鍋爐,必須配用除塵器。對除塵器下灰應當妥善處理,不得隨意揚棄。
一切向大氣排放畑塵的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管理製度,電力、冶金、建材、石油、化工等排放煙塵量較大的企業,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不得非正常排放煙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