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都統、副都統衙門
清代的軍事官製有八旗兵製。駐防於首都的八旗兵,其機構有領侍衛府(統轄親軍)、八旗驍騎營、八旗前鋒營、八旗護軍營、八旗步軍營以及健稅營、火器營、虎槍營等。八旗兵滿、蒙、漢軍共24旗,每旗都設都統
1人,副都統
2人,下設參領、副參領、佐領等。
都統的官階與將軍同,也是從一品。全國僅設都統
2人,分駐於張家口與熱河。張家口都統兼管察哈爾遊牧之事,所以一般也稱為“察哈爾都統”,共統轄官兵一萬九千多人。熱河都統兼管木蘭圍場及遊牧之事,共統轄官兵八千七百多人。兩個都統衙門均有筆帳式
4人,辦理所屬事務。
副都統品位低於將軍,為正二品官。其駐守之地區若有將軍者,則由將軍兼轄。若無將軍者,則獨立行使權力,其防務可直達兵部,甚至可向皇帝奏事。全國能獨立行使權力的副都統有
4人,分別駐防於直隸密雲、山海關、山東青州、甘肅涼州等處。四個副都統衙門,各有筆帖式2—3人,協助副都統辦理所屬事務。此外,屬將軍兼轄的副部統有29人,其中屬盛京將軍兼轄的
4人(盛京、興京、金州、錦州各
1人,盛京
1人與將軍同城駐防);屬吉林將軍兼轄的
6人(吉林、寧古塔、伯都納、阿拉楚喀、三姓琿春各
1人。吉林
1人與將軍同城駐防);屬黑龍江將軍兼轄的
4人(黑龍江城、墨爾根、呼蘭、乎倫貝爾各
1人);屬江寧將軍兼轄的
2人(江寧、京口各
1人,江寧
1人與將軍同城駐防);屬杭州將軍兼轄的
2人(杭州、乍浦各
1人;杭州
1人與將軍同城駐防)。以上各地副都統,除與將軍同城外,各統率一部分官兵,防守所駐之城,防務都彙總於兼轄之將軍。此外,福州、寧夏、成都各
1人,荊州、西安、伊犁、廣州各
2人,分別歸同城駐防將軍兼轄,與將軍共同統領所屬駐軍,辦理本城防務。
----------------------------------------十二十二十二十二十二--------------------------------------------------------------
十二、綠營衙門
綠營的士兵是漢族人。清初定滿兵旗用黃、白、紅、藍四色。漢兵旗用綠色,以後便稱漢兵為綠營。初期以旗兵為主力,中期以後,因綠營兵人數增多,並大大超過旗兵,便逐漸取代旗兵而成為清軍之主力。綠營的最高組織為“標”,下麵有“協”、“營”、“汎”。標分為督標、撫標、提標、鎮標、軍標、河標、漕標等種。實際各省綠營的獨立組織為提標、鎮標。統率提標的是提督,為地方最高的武職官;統率鎮標的是總兵,其地位略低於提督。提督與總兵各有辦事衙門,茲分敘如下。
(一)提督衙門
提督為武職從一品官,比文職巡撫高一級,與加尚書銜的總督平級,為各省綠營的最高長官,管理一省軍政,也稱為“封疆大吏”。各省提督統轄全省各鎮總兵。提督分為陸路與水師兩類,陸路提督12人,分別在直隸(駐古北口)、江北(駐淮陽)、福建(駐泉州)、湖北(駐襄陽)、陝西(駐固原)、甘肅(駐甘州)、新疆(駐喀什噶爾)、四川(駐成都)、廣東(駐惠州)、廣西(駐龍州)、雲南(駐大理)、貴州(駐安順)等地。由巡撫兼任的有山東、山西、河南、安徽、江西
5省,每省
1人。水師提督
3人,分別在福建(駐廈門)、廣東(駐虎門)、長江(太平、嶽州兩地互駐)。兼轄水陸提督
3人,分別在江南(駐鬆江)、湖南(駐辰州)、浙江(駐寧波)。除福建、廣東兩省為陸路
1人、水師
1人外,其他每省各
1人,計23人。其中除巡撫兼任
5人外,特設提督18人,分別受各區總督節製。
各省提督所轄提標,一般有中、左、右、前、後
5營,隻有直隸為中、左、右、前
4營,四川、雲南為中、左、右
3營,貴州為中、右、前
3營。其兵額一般是五、六千或七、八千不等,最少是雲南,僅一千二百多人,最多為四川,有一萬二千多人。
(二)總兵衙門
各省提督所屬有總兵。總兵為武職正二品官,管轄本標及所屬各協、營,鎮守本鎮所屬地區,受本省總督與提督節製。總兵也分為陸路與水師兩種,全國有陸路總兵70人,其中直隸
7人,山東
3人,山西
2人,河南
3人,江蘇
5人,安徽
2人,江西
2人,福建
4人,浙江
5人,湖北
2人,湖南
3人,陝西
4人,甘肅
4人,新疆
3人,四川
4人,廣東
4人,廣西
3人,雲南
6人,貴州
4人。全國有水師總兵13人,其中江蘇
2人,浙江
3人,廣東
4人,長江
4人。水陸總兵計83人,分布在內地19省,隻有東三省不設綠營總兵。
全國水陸總兵所轄鎮標,多者4—5營,一般為2--3營,個別僅
1營。其兵額一般為三、四千人,最多是貴州鎮遠鎮,有九千八百多人,最少是江蘇福山鎮,不足千人。
各鎮總兵所屬有副將、參將、遊擊、都司、守備、千總、把總、外委等官。
副將為武職從二品官,分別受將軍、總督、巡撫、提督、總兵管轄。為將軍、總督、提督統理軍務的,分別叫軍標中軍、督標中軍、提標中軍。為河道總督稽核工汛的,叫河標中軍。為漕運總督督率官弁催護漕船的,叫漕標中軍。為總督,巡撫、提督分守險要的,稱為協標。駐各地副將都自有衙門。
參將為武職正三品官,分屬總督、巡撫、提督、總兵管轄。有的獨守一城,有的與上級武官同守一城。為巡撫統理營務的,稱撫標中軍,為提督統理營務的,稱提標中軍。全國綠營參將共177
人(有
5人在京師巡捕營),其中有22人為水師參將,其他都是陸路參將。
參將之下是遊擊,為武職從三品官。遊擊人數較多,全國共計370
人,其中有49人為水師遊擊,其他都是陸路遊擊。
遊擊之下是都司,為武職正四品官。全國有494
人,其中有82人為水師都司,其餘都是陸路都司。參將、遊擊、都司的職掌大體相同。
低於都司的是守備,為武職正五品官。其職守是管理營務與糧餉,屬各省提督、總兵管轄,並有充參將、遊擊軍官的,全國總人數為887
人,其中有121
人為水師守備,其餘都是陸路守備。另有衛守備40人屬漕運總督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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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理國政的行政機構)
一、專司文職官的任免----吏部
清朝的吏部,是天聰五年(公元1631年)沿明製而設置的,為管理文職官員的機關。初以“貝勒”(親王、郡王)
1人總理部務,以下設滿、蒙、漢承政
3人,參政
8人,啟心郎
1人。崇德三年(公元1638年)七月,裁蒙、漢承政,改為滿承政
1人,左參政
2人,右參政
3人,理事官
4人,副理事官
6人,滿、漢啟心郎
3人,額哲庫
2人。順治元年(公元1644年)停貝勒總理部務,改承政為尚書、參政為侍郎(均無定員)、理事官為郎中(滿
4人,漢
2人)、副理事官為員外郎(滿
8人,漢
6人)、額哲庫為主事(滿、漢各
9人),啟心郎未改(至順治十五年裁)。五年(公元1648年),定滿、漢尚書各
1人,八年命諸王貝勒兼理部務,九年停諸王貝勒兼理部務,十年裁滿尚書
1人。十五年(公元1658年)定滿、漢左右侍郎各
1人。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以大學士兼理部務。以後各官,大量增加,據《欽定大清會典》(光緒朝)及《曆代職官表》卷
5的記載,吏部設尚書滿、漢各
1人,掌部務(其品級初定滿員一品,漢員二品,順治十六年都改為二品。康熙六年,又改滿員為一品,九年均定為二品。雍正八年升為從一品)。左、右侍郎滿、漢各
1人(正二品),掌佐理銓衡,為尚書的副職,並設在、右丞二缺,左、右參議二缺,以及郎中滿
9人,蒙 1人,漢
5人。員外郎宗室
1人,滿 8人,蒙
1人,漢
6人。主事宗室
1人,滿 4人,蒙
1人,漢
7人。司務滿、漢各
1人。繕本筆帖式12人。筆帖式宗室
1人,滿57人,蒙
4人,漢軍12人。經承81人。此外又有額外郎中、員外郎、七品小京官,無定員。除額外官員外,總人數為224
人。
吏部總的職掌,據《光緒會典》卷4
所載是“掌文職官吏之政令,以讚上治萬民。凡品秩銓敘之製,考課黜陟之方,封授策賞之典,定籍終製之法,百司以達於部,尚書、侍郎率其屬以定議,大事上之,小事則行,以布邦職”。但在封建集權製度統治之下,用人之權,均操之於皇帝,吏部隻司簽掣之事,並無銓衡之權。特別是軍機處成立以後,重要職官的任免,都由軍機處秉承皇帝的意旨,直接發表。吏部的事務,隻限於稽考中級以下官員的資曆,根據例察,予以準駁,隻是辦理任免手續備案而已。
吏部下設文選、考功、稽勳、驗封四個清吏司以及清檔房、本房、司務廳、督催所、當月處等單位,分掌本部事務。
(一)文選清吏司:掌考文職官之品級與其選補升調之事,以及月選之政令。其職官有郎中
7人(滿 4人,蒙
1人,漢
2人),員外郎
6人(滿、漢各
3人),主事
5人(滿 2人,漢
3人),筆帖式若幹人,經承31人。司之下分設有:
求賢科:承辦雙月官員注冊,進士、舉人截取,揀選舉人,並恩、拔、副、歲、優貢生就職、就教,考取禦史、譽錄,考補中書並管八旗各省道府以下各官注冊、驗看、分發、引見等事項。
開設科:承辦單月應補官員注冊、驗看、分發、引見。並各省題補、升調、實授、試俸、添設裁汰官缺。各省督撫奏請兼銜,並管各省候補,官員注冊,銷冊,知照官員過班。並選拔人員分赴各省委用,服滿應補人員選補各缺。
升調科:承辦各項議敘,各官添鑄更換印信,各官恩詔加級,頒發奏獎捐生執照。
冊庫:存儲京外各員履曆官冊,承辦大學士以下京堂開列請簡各衙門題補各缺,京外各官升轉諸事之入冊、銷冊。
題稿房:承辦滿洲大學士以下翰詹等官升補,查核考試中書、禦史。
筆帖式科:承辦京外各衙門筆帖式及各旗印務筆帖式照谘補放、銓選筆帖式各缺。
此外,還有缺科、典吏科、憑科、都書科、派辦處、投供處、大捐處、單雙月議選處、搢紳處、繕折處、收發處等機構。
(二)考功清吏司:掌文職官之議敘與處分,三歲京察及大計則掌其政令。其職官有郎中
4人(滿 3人,漢
1人),員外郎
4人(滿
2人,蒙、漢各
1人),主事
3人(滿 1人,漢
2人),筆帖式若幹人,經承16人。司之下設有:
四甲(山東甲、江南甲、北直甲、廣東甲):承辦各省命盜及各項議敘、議處,彙奏分管各處官員功過冊,並一切告病、起複、開複、捐複、副缺、查案、行文、給照等事件。
京察房:核辦京察大計,各官俸次功過及造冊引見諸事。
此外,收發處、派辦處、會奏處等,均光緒三十一年(公元1905年)以後陸續設置的。
(三)稽勳清吏司:掌文職官之勳級、名籍、守製、終養等事。其職官設置有郎中
2人(滿、漢各
1人),員外郎
3人(宗室、滿、漢各
1人),主事
3人(宗室、滿、漢各
1人),筆帖式若幹人,經承
6人。司下設有:
稽俸廳:掌稽核在京滿、漢文職各官廩俸,其官員由本司之官兼任。
根據《光緒會典事例》記載,稽勳司下還設有貼黃科、都吏科、八旗科及山東、山西、陝西等科。《嘉慶會典》記載還有本房、印房等。
官員遭父母喪亡,要回家“守製”三年,扣足二十七個月為期滿,才能除服回任。官員的祖父母或父母年老可陳請“終養”,就是退休回家以奉養老人。以上諸事,均歸稽勳司承辦。此外,還辦理官員的出繼、入籍、更名、複姓等事項。
(四)驗封清吏司:掌文職官員之封爵、議恤、土官(少數民族聚居地區之本地官)世職及任用吏員等事。其職官設有郎中
2人(滿、漢各
1人),員外郎
3人(滿 2人、漢
1人),主事
3人(滿、蒙、漢各
1人),筆帖式若幹人,經承
7人。據《光緒會典事例》所載,驗封司分設平房、印房、都吏科、京官科、外官科、土官科、內考科、外考科等單位,分掌本司各項事務。凡官員封爵,皆給誥敕;凡官員因公而死者,皆贈給官銜並蔭其子;凡土官皆世襲,給以“號紙”,記土官之職,並載世係及襲職年月;襲職者,換給新號紙。吏員分京吏、外吏。京吏有供事、儒事、經承三職。外吏有書吏、承差、典吏、攢典四職。或為考取,或為募充,經過五年就要更換。以上各吏五年役滿,驗封司則考其職,凡錄取者,一等為從九品,二等為未入流,均注冊入於銓選。
(五)清檔房:《光緒會典》
卷6為“檔房”,《清史稿·職官誌一》為“清檔房”。設官有清字堂主事2人,掌管吏部檔案。
(六)本房:《清史稿》是“漢本房”。設官有漢字堂主事
3人(滿 2人,漢軍
1人),繕本筆貼式12人,堂書若幹人。其職掌是“繕清字漢字之題本”。即兼辦滿、漢文之題本。
(七)司務廳:有司務
2人(滿、漢各
1人),經承
3人。掌收發外省衙門的文書。收文登記後,分交各司辦理。並管理吏部任用吏員與雜役之事。
(八)督催所:有郎中、員外郎與主事,均無定員,由尚書在司員中輪派。此外有額設經承
2人協助辦事。督催所掌催四司議辦之件,督以例限。凡四司應題應奏之件,皆察其辦理限期。
(九)當月處:有滿、漢司員各
1人,由四司郎中、員外郎、主事、七品小京官等按日輪值。掌監吏部印信並收發在京各衙門文書,分交各司辦理。
此外,吏部於光緒三十一年(公元1905年)十月奏設學治館,設提調和教務長
1員,教習
6人,庶務長
2人,文案
2人,檢查官
6人,書記
1人,司事
1人,譽錄
9人。掌管考試截取揀選舉人及分發月選人員,規定每月二十四日舉行考試,如有不合格者,令其入館學習六個月,再行試驗,合格者給予修業文憑,不合格者仍令學習一年。光緒三十三年十二月,奏請擴充學治館,添設法政新班,以六個月為一學期,三學期畢業。宣統三年(公元1911年)四月,清政(蟹)府成立責任內閣,五月,內閣頒布官製,設立製誥、銓敘等局,吏部便裁撤,學治館歸並學部①。
二、掌管戶籍財經的機關----戶部
戶部在古代稱為地官、大司徒、計相、大司農等。唐以後稱戶部。清沿明製,於天聰五年(公元1631年)設戶部。最初以貝勒(親王或郡王)
1人總理部務。下設承政
4人(滿
2人,蒙、漢各
1人),參政
8人,啟心郎
1人。崇德三年(公元1638年),裁蒙、漢承政,定滿承政
1人,左參政
3人,右參政
4人,理事官10人,副理事官16人,滿啟心郎
1人,漢啟心郎
2人,額哲庫
2人。順治元年(公元1644年),停貝勒總理部務,設滿尚書,無定員。以下設滿、漢左右侍郎各
1人,郎中28人(滿22人,蒙
4人,漢軍
2人),員外郎50人(滿39人,蒙
5人,漢軍
6人),堂主事
6人(滿 4人,漢軍
2人),司主事14人,滿司庫
9人。漢司務
2人,總人數111
人(除尚書無定員)。以後,戶部官員大量增加,據《光緒會典事例》卷19及《曆代職官表》
卷6載,其名額為:滿、漢尚書各
1人(從一品)。左右侍郎滿、漢各
1人(正二品)。堂主事
6人(滿 4人、漢
2人)。郎中33人(宗室
1人,滿17人,蒙
1人,漢14人)。員外郎72人(宗室
2人,滿56人,漢14人)。主事30人(宗室
1人,蒙
1人,滿、漢各14人)。司務
2人(滿、漢各
1人)。繕本筆帖式20人(均滿員)。筆帖式121
人(宗室
1人,滿100人,蒙
4人,漢軍16人)。經承106人。此外尚有額外郎中、員外郎、主事,七品小京官等(均無定員)。除額外官外,戶部官員總人數達362
人。光緒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九月,在官製改革中,戶部改名度支部,並將財政處並入。設尚書
1員,左、右侍郎各
1員,不分滿、漢。宣統三年(公元1911年),改尚書為大臣,侍郎為副大臣,直至清亡。
戶部總的職掌是管理全國疆土、田地、戶籍、賦稅、俸餉、財政等事宜。其機構按地區劃分為江南、浙江、江西、福建、湖南、山東、山西、河南、陝西、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等14個清吏司;並設有八旗俸餉處、現審處、飯銀處、捐納處、內倉等機構,辦理八旗俸餉、捐輸等事。其部內的行政事務則由南、北檔房、司務廳、督催所、當月處、監印處分別管理。
(一)十四個清吏司:其職官都有郎中(均正五品)、員外郎(從五品)、主事(正六品),一般是
7至
8人,最多到12人。另外有筆貼式121
人,經承68人,分在十四個司裏辦事。十四個清吏司分別掌核各該省錢糧收支數目,並兼管一項或數項全國性的事務,主要分兼如下:
1、全國民數穀數,由浙江清吏司兼管;
2、各地麥禾收成分數,由四川清吏司兼管;
3、全國漕政(即海、河運糧事務),由雲南清吏司兼管;
4、全國關稅,由貴州清吏司兼管;
5、鹽課、參課及八旗官養廉銀(在額俸之外所加之銀),由山東清吏司兼管;
6、各省茶課及京中各項支款,由陝西清吏司兼管;
7、“耗羨”銀兩(即賦稅正額外多收部分)之動支,由湖廣清吏司兼管;
8、各省“平餘”銀兩(即動支經費每千兩扣12兩5錢,留存備用者),由江南清吏司兼管;
9、各省協餉(協濟鄰省之經費)之動支,由江西清吏司兼管;
10、察哈爾俸餉及各省動支款項報銷事宜,由河南清吏司兼管;
11、江寧、江蘇、杭州三處織造之奏銷,由江南、浙江二清吏司兼管;
12、礦政、錢法(幣製)及內倉之出納,由廣西清吏司兼管;
13、八旗繼嗣之政令及本部所屬官差之更代,由廣東清吏司兼管。
此外如福建清吏司又兼管賑濟與官房之事,隻有山西清吏司隻管本省錢糧,不兼辦其他事務。
(二)八旗俸餉處:乾隆十三年(公元1748年)設,專管八旗官兵俸餉及其賞恤事務,並管八旗戶籍檔冊。其職官有滿洲郎中、員外郎、主事等,均無定員,由尚書酌委。
(三)現審處:乾隆十三年設立,掌審辦八旗戶口,田房之訟事,須刑訊者,會同刑部審理。
(四)飯銀處:設司員
4人(滿、漢各
2人),由尚書於郎中、員外郎、主事、七品小京官內派委,二年更換。清製,各省每年額解戶部飯食銀若幹,作為戶部官員的養廉及飯食之用,並以少部分幫貼內閣、軍機處、起居注館、兵部、刑部等機構的飯食費用。其餘留作辦公費用。本處即掌此項銀兩之收支。
(五)捐納房:所謂“捐納”,即用錢穀買官,漢有“納粟拜爵”之製,曆代或有沿之,清中葉之後尤甚。捐納房即專司其事。其捐官之製,據《光緒會典事例》卷288載,康熙七年(公元1668年)定:
滿洲、蒙古、漢軍並現任漢文武官弁,捐輸銀千兩或米二千石者加一級。銀五百兩或米千石紀錄二次。銀二百五十兩或米五百石紀錄一次。進士、舉人、貢生捐銀及額出仕時,照現任官例議敘。生員捐銀二百兩或米四百石,準入監讀書。俊秀(無出身的文士)捐銀三百兩或米六百石,亦準入監讀書。富民捐銀三百兩或米六百石,準給九品頂帶。捐銀四百兩或米八百石,準給八品頂帶。
這樣明訂價格,公開的賣官,最初是假借“賑濟災民”為名,因而被列入《會典》的“蠲恤”事例中。以後便有意識地隱諱,所以就不再見於記載了。
(六)內倉:清初沿明製,設“內官監倉”。順治十年(公元1653年)改為“內倉”。由戶部滿司員內輪派
2員充監督,二年更換。另設
1人,掌倉內之出納。內倉所儲米豆,供駐京蒙古王公、喇嘛與來京蒙古人員用米及太監、匠役口糧、文武會試供應糧米、祭祀造酒用米等。
(七)南北檔房:南檔房有滿洲堂主事
2人,掌管檔案。每三年稽查八旗人丁數目,編造各旗丁檔,並管戶部滿洲官員升補之事。北檔房有滿、漢領辦各
2人,滿、漢總辦各
6人,漢字堂主事滿
2人,漢軍
2人,筆帖式20人,掌繕本部滿、漢文題本、奏折,並管分撥各省報解之餉銀。北檔房並不管檔案,實際是文書部門,並兼管一部分會計事務。
(八)司務廳:設司務
2人(滿、漢各
1人),經承
2人,掌收登各省衙門來文,呈部堂畫閱、編號記檔,分發各司辦理。
(九)督催所:設郎中、員外郎、主事等,均無定員,由尚書酌派。掌督催十四個司所辦事務。
(十)當月處:設司員
2人(滿、漢各
1人),由十四個司司員輪值,掌收登、分發在京各衙門的來文。
(十一)監印處:設司員
4人(滿、漢各
2人),由十四個司司員輪值,按月更換。兩人掌監印堂,兩人監鹽、茶引印。
以上十四司至內倉,都是業務單位。南北檔房以下各單位,都是辦理文書、檔案以及部內的行政事務。
此外,戶部所屬還有錢法堂、寶泉局等機構,是掌管有關錢幣事務及鑄錢供全國經費使用。
三、掌管禮儀祭祀及學校科舉的機構----禮部及有關機關
清沿明製,於天聰五年(公元1631年)設禮部,由貝勒
1人總理部務,下設滿承政
2人,蒙、漢承政各
1人,參政
8人,啟心郎
1人。順治元年(公元1644年)停貝勒總理部務。設滿、漢尚書。據《光緒會典事例》卷19及《曆代職官表》卷
9規定,禮部職官名額為:滿、漢尚書各
1人。左、右侍郎滿、漢各
1人。堂主事滿
3人,漢軍
1人。司務廳司務滿、漢各
1人。各司局郎中滿
6人,蒙 1人,漢
4人。員外郎宗室
1人,滿 9人,蒙
1人,漢
3人。主事宗室
1人,滿 3人,蒙
1人,漢
4人。大使漢
1人。筆帖式宗室
1人,滿34人,蒙
2人,漢軍
4人。堂子尉
8人。堂書10人,儒士20人,經承49人。此外尚有額外郎中、員外郎、主事、七品小京官等,均無定員。除額外官員外,禮部總人數為145
人。
禮部總的職掌是管理國家祀典、慶典、軍禮、喪禮、接待外賓,管理學校和主持科舉等事。其內部組織機構有儀製、祠祭、主客、精膳
4個清吏司,具體分工是:
(一)儀製清吏司:掌嘉禮、軍禮及學校、科舉等事務。宣統時因避溥儀諱,改為典製清吏司。其職官有郎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