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滿 2人,漢
1人),員外郎
4人(滿 3人,漢
1人),主事
2人(滿、漢各
1人),筆帖式若幹人,經承15人。司下分設建言科,王府科、印信科、學校科以及火房等單位,分辦本司事務。
(二)祠祭清吏司:掌吉禮、凶禮事務。其職官有郎中
2人(滿、漢各
1人),員外郎
5人(滿
3人,蒙、漢各
1人),主事
2人(滿、漢各
1人),筆帖式若幹人,經承
6人。司下分設祭祀科,僧道科、時憲科以及火房等單位,分辦本司事務。
(三)主客清吏司:掌賓禮及接待外賓事務。其職官有郎中
3人(滿、蒙、漢各
1人),員外郎
2人(宗室 1人,滿
1人),主事
2人(滿、漢各
1人),筆帖式若幹人,經承
6人。司下分設賞賜科、四譯科、芽茶科以及火房等單位,分辦本司事務。
(四)精膳清吏司:掌“燕饗廩餼牲牢”事務。其職官有郎中
2人(滿、漢各
1人),員外郎滿
2人,主事
3人(滿、蒙、漢各
1人)。筆帖式若幹人、經承
7人。司下設勘合科,俸糧科(各設經承
1人),下程科,廚役科(各設經承
2人)及火房(設經承
1人)分辦本司事務。每歲元旦與皇帝、皇太後壽誕所設的“大宴”大婚禮之“賜宴”及公主下嫁以及其他慶典之設宴,均備其陳設,序百官之班次,分別定其禮節。宴前先呈宴圖及禮節,經禦批後,行文各衙門,供備應用物品。
此外,還設有鑄印局、會同四譯館、清檔房、漢本房、司務廳、督催所、當月處、書籍庫、板片庫、南庫、養廉處、地租處等機構,分掌本部的行政事務。
禮部所屬機構還有:
樂部:設於乾隆七年(公元1742年),管理祭祀、朝會、燕饗的演樂及審定樂器音律事務的機關。設有管理大臣,也稱“典樂大臣”,由禮部滿人尚書
1人兼任,後改各部侍郎或內務府大臣兼任,無定員。
陵寢禮部衙門:清代皇帝皇後的陵墓,分為盛京陵(興京或盛京城郊)、東陵(河北省遵化地方)、西陵(河北省易縣地方)三處。東、西兩陵由禮部、工部、內務府設官管理,盛京陵則由盛京禮部、工部、內務府管理。
盛京禮部:自順治元年(公元1644年)在北京設六部之後,盛京置官鎮守,處理盛京政務。十五年(公元1658年)以後,始陸續設禮、戶、工、刑、兵各部。禮部最先設置,掌盛京朝祭之儀。其設官有侍郎、堂主事、郎中、員外郎、讀祝官、讚禮官、筆帖式等42人,均為滿人①。
太常寺:順治元年(公元1644年)置,屬禮部,掌管壇廟祭祀禮儀的機關。其職官有卿、少卿等。乾隆十四年(公元1749年),定由禮部滿人尚書兼領。
光祿寺:順治元年(公元1644年)設立,掌管關於典禮預備筵席及供應官員“廩餼”的機關。其一應事宜,由禮部具題,劄寺遵行。自乾隆十三年(公元1748年)以後,特簡滿族大臣1人總現寺事。職官有卿、少卿、典簿、署正、署丞、筆帖式、司庫、庫使等,總數70人②。
鴻臚寺:順治元年(公元1644年)設立,掌管朝會與國家宴會讚導禮儀的機關。一應事宜,均由禮部掌行,乾隆十四年(公元1749年)以後,以禮部滿人尚書兼管鴻臚寺事。設官有卿、少卿、鳴讚、學習鳴讚、序班、學習序班、主簿、筆帖式、經承,總數48人③。
國子監:順治元年(公元1644年)設立,掌國學政令的機關,一應事宜,由禮部掌行。康熙十年(公元1671年)改歸本監,一應事宜,由本監掌行。雍正三年(公元1725年)始特簡大臣總理監事。以下設官有祭酒、司業、監丞、博士、典簿、典籍、助教、學正、學錄、教習、筆帖式、經承、額外漢教習。以後又增設算學、特設滿管理大臣
1人,漢助教
1人,漢教習
2人,總數148
人④。(《光緒會典》卷七六)。
國子監內部機構有繩愆廳、博士廳、典簿廳、典籍廳、六堂、南學、八旗官學、算學等單位。其設官及職掌如下:
繩愆廳:監丞滿、漢各
1人,經承
1人,其職掌據《光緒會典》卷67所載是“掌頒肄業之規製,而稽其勤惰,有過則書之,考職彙送於吏部,書教習之勤過,凡釋奠、釋菜,則辦其執事。”
博士廳:設博士滿、漢各
1人,經承
1人。《光緒會典》卷67載其職掌是“掌教經義,立肄業生之課程而考其業,凡聖製禦製之頒發者,皆繕於冊而敬儲。”
典簿廳:典簿滿、漢各
1人,經承
2人,掌章奏文移之事,並掌國子監印。
典籍廳:設漢典籍
1人,掌保管書籍版片及“表章經學之寶”與乾隆禦筆籍冊。
六堂:為貢生、監生學習之所。六堂名稱是率性堂、修道堂、誠心堂、正義堂、崇誌堂、廣業堂。六堂各有助教
1人,前四堂並各有漢學正
1人,後二堂各有漢學錄
1人,共12人,分教入學之貢生、監生。在堂肄業學生,有內班、外班之分。內班每堂25名,六堂共150
名,都在國子監居住,外班每堂20名,六堂共120
名,在外居住,每月赴監上課。內、外班均按其出身之不同,分別規定結業年限。
南學:據《光緒會典事例》卷1091載,雍正九年(公元1731年)“奏準,將毗連國子監街南官房一所,賞給本監,令助教等官及肄業生等居住,是為南學”。又《清史稿·職官誌二》說:在學肄業者為南學,在外肄業赴學考試者為“北學”。是因新建學舍毗連國子監街南,故名為“南學”。“北學”或指國子監。
八旗學官:為八旗旗民子弟而設。初時每旗一所,康熙五十年(公元1711年),改每二旗一所。雍正六年(公元1728年)又恢複每旗一所。每所各設助教滿洲
2人,蒙古
1人,教習滿洲
1人,蒙古 2人,漢
4人。掌分教學生。
算學:康熙五十二年(公元1713年)在暢春園設算學館,選八旗世家子弟,學習算法。選擇精於數學的大臣,並命皇子、親王管理。另在欽天監附近,專立算學一所,由欽天監管理。額定學生36人,除考取一部分漢籍學生外,大部分為八旗學生。次年改隸國子監管轄。
此外還有檔子房、錢糧處等行政機構。
國子監到光緒三十一年(公元1905年)因另設學部而裁撤,其時學堂事務由學部管理,文廟祀典,另設國子丞1人掌管。
四、掌管全國軍事的機構----兵部及有關機關
清於天聰五年(公元1631年)設兵部,後成為管理全國綠營兵籍及武職官兵的機關。初設時以貝勒一人總理部務,下設滿承政
2人、蒙、漢承政各
1人,參政
8人。崇德三年(公元1638年),裁蒙、漢承政,改為滿承政
1人,在參政
2人,右參政
3人,理事官10人,副理事官16人,滿啟心郎
1人,漢啟心郎
2人,額哲庫
2人。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後以大學士兼理部務,皆特簡,無定員。據《光緒會典事例》卷19的記載,兵部額設尚書滿、漢各
1人,左、右侍郎滿、漢各
1人,堂主事滿
4人,漢軍
1人。郎中宗室
1人,滿11人,蒙古
1人,漢
5人。員外郎宗室
1人,滿 9人,蒙
1人,漢
3人。主事滿
4人,蒙 1人,漢
5人。司務滿、漢各
1人,繕本筆帖式15人,均滿員。筆帖式滿62人,蒙
8人,漢軍
8人。堂書
8人,經承65人。總數為221
人。此外還有額外郎中、員外郎、主事及七品小京官,均無定員。
據《光緒會典》卷43記載,兵部“掌中外武職官之政令”,“凡除授封蔭之典,乘載郵傳之製,甄核簡練之方,士籍軍實之數”,鹹歸督理。清代的兵權,由皇帝獨攬,凡用兵大事均由皇帝親裁,有議政五大臣及軍機大臣參議謀略,欽命統兵大臣直接指揮。所以說,“名為兵部,但司綠營兵籍武職升轉之事,並無統禦之權”①。
兵部內部機構有武選、車駕、職方、武庫4個清吏司。其設官及職掌如下:
(一)武選清吏司:設郎中
5人(滿
3人,蒙、漢各
1人),員外郎
6人(滿 4人,漢
2人),主事
2人(滿、漢各
1人),筆帖式若幹人(滿、蒙、漢共78人,由堂官分派
4司辦事),經承21人。本司掌考武官的品級與選補升調之事,考查各地之險要,分別建置營汛;管理少數民族聚居的土司武官承襲封贈等事。
(二)職方清吏司:設郎中
7人(滿 5人,漢
2人),員外郎
4人(滿
2人,蒙、漢各
1人),主事
4人(滿、蒙各
1人,漢
2人)及筆帖式若幹人,經承11人。掌武職官的敘功,核過、賞罰、撫恤及軍旅之簡閱、考驗等事,並管關禁與海禁。
(三)車駕清吏司:設郎中
3人(宗室
1人,滿、漢各
1人),員外郎
4人(宗室
1人,滿、蒙、漢各
1人),主事
2人(滿、漢各
1人),筆帖式若幹人,經承
6人。掌全國的馬政及驛傳等事務。
(四)武庫清吏司:設郎中
3人(滿 2人,漢
1人),員外郎
2人(滿、蒙各
1人),主事
2人(滿、漢各
1人),筆帖式若幹人,經承5人。掌全國的兵籍、軍器及武科考舉之事。
此外,尚有會同館、捷報處、檔房、本房、司務廳、督催所、當月處等行政機構。
兵部本為全國最高軍事機關,但自雍正設軍機處之後,凡用兵大事,由軍機處承皇帝意旨直接指揮,所以《曆代職官表》卷12說:“兵部之職,不過稽核額籍老察升員而已。”光緒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清王朝為了維持搖搖欲墮的統治,宣布預備立憲,並改革官製。把兵部改名陸軍部。改陸軍部後,按全國統一厘定官製。陸軍部設尚書1人,左右侍郎、左右丞、左右參議各1人。宣統二年(公元1901年)裁尚書、侍郎、丞、參各員,改設正、副大臣,參事官、檢察官等。
太仆寺
太仆寺,順治元年(公元1644年)設立,初無專署,附設在兵部武庫司,雍正三年(公元1725年)才另建衙署辦事。太仆寺初設卿
2人(滿、漢各
1人),少卿
2人(滿、漢各
1人),總掌馬政,每三年則由滿卿或少卿1人赴左右兩翼馬廠閱看,並向皇帝報告總數,然後由兵部核對。乾隆四十四年(公元1779年),詔令太仆寺衙門派大臣
1員管理,至嘉慶十三年(公元1808年)乃停。設員有:滿、漢卿各
1人(從三品),少卿滿、漢各
1人。員外郎滿、蒙各二人。主事滿、蒙各二人。滿主簿
1人,筆帖式16人,經承、廳書、司書
9人,總數38人。凡遇皇帝出巡,太仆寺卿和少卿都要“隨扈”(隨從帝側)管理車駕、馬駝諸事。
太仆寺內部機構有左右兩司與主簿廳。
左右兩司,設有員外郎、主事、筆帖式、司書等官,掌考核左右兩翼馬廠(太仆寺所屬邊外內蒙地方,按地區分左右翼,有左右翼馬廠)馬的總數,並根據馬匹的數量和優劣而定其功過。
主簿廳,設主簿、筆帖式、經承、廳書等官,掌本寺章奏、文移及檔案事務。
光緒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改革官製,裁撤太仆寺,所掌事務並入原兵部改組的陸軍部。
前鋒營
前鋒營是皇帝宮廷的警衛機構。初設於天聰八年(公元1634年),當時叫巴牙喇前哨兵,滿語叫噶布什賢超哈。順治元年(公元1644年),定噶布什賢超哈滿洲、蒙古八旗,分左右兩翼,每翼各設噶布什賢超哈噶喇依昂邦
1人。順治十七年(公元1660年)把“噶布什賢超哈噶喇依昂邦”定漢稱為“前鋒統領”。
前鋒營官兵都是從滿洲、蒙古八旗中挑選出來,其職務是:一、守衛紫禁城。紫禁城內,由鑲黃、正黃、正白三旗輪流值班,由景運門值班之統領督率,紫禁城外圍,由正紅、鑲白、鑲紅、正藍、鑲藍五旗輪流值班;二、扈從。凡皇帝外出,負責行在宿衛扈從。派前鋒參領侍衛4人,前鋒校140人,距禦營前後一、二裏外,列帳十具以守衛;三、皇帝閱兵,充列前隊。《光緒會典》卷87說:“大閱則為首隊,介護軍以列陳。鹿角(官府衙門外布置的障礙物)開則前進,返則分前鋒之半殿焉。”
前鋒兵製,以一半人習鳥槍,稱為“鳥槍前鋒”。基本前鋒設隊長,鳥槍前鋒設什長,都在前鋒兵內選任。每旗隊長
6人,什長 6人。
前鋒營的章奏、文移事務,另選一部分人員管理。
此外,與兵部有關的機構還有護軍營,專司守衛宮禁;圓明園護軍營,凡皇帝駐園來往,自城至園沿途,本營派護軍保衛;步軍營,統率八旗步兵和京城綠營的馬步兵。
五、司法監察機構----刑部
刑部初設於天聰五年(公元1631年),以貝勒
1人總理部務。順治元年(公元1644年),停貝勒總理部務,設滿、漢尚書,無定員。雍正十二年(公元1734年)以後,以親王、郡王及大學士管理部務,皆特簡,無常員。以下各官,曆年多有增減。據《清史稿·職官誌一》及《光緒會典事例》卷147
所載,刑部職官名額為:滿、漢尚書各
1人,滿、漢左右侍郎各
1人,堂主事滿
5人,漢軍
1人,滿、漢司務
2人,繕本筆帖式40人。所屬直隸、奉天等17個清吏司及督捕司、提牢廳、贓罰庫等處,共有郎中38人,員外郎46人,主事38人,司獄
6人,司庫
1人,庫使
2人,筆帖式124
人,經承98人,總數407
人,在六部中是職官最多的一個部。此外還有額外郎中、員外郎、主事、七品小京官,無定員。
刑部掌全國的刑罰政令,據《光緒會典》卷53載,其職掌是:“掌天下刑罰之政令,以讚上正萬民。凡律例輕重之適,聽斷出入之孚,決宥緩速之宜,贓罰追貸之數,各司以達於部。尚書侍郎率其屬以定議,大事上之,小事則行,以肅邦犯。”這說明刑部受理全國刑事案件,主管刑罰及監獄等政令。但若死刑案件,還須與大理寺、都察院共同審核。每年於八月間審辦各省所報案件,名為“秋審”。於霜降後審辦京內案件,名為“朝審”。“秋審”、“朝審”均會同“九卿”(六部尚書及都察院左都禦史、通政使、大理寺卿為“九卿”),詹事、科、道(六科給事中及十五道監察禦史)各官共同審理。凡涉及婦女旌表的案件須會同禮部同審;內外蒙古、熱河都統等處有關少數民族的案件,會同理藩院審辦。但均由刑部主稿。凡宗室、覺羅氏犯罪,則由刑部、宗人府會同辦理。宗室案由宗人府主稿,覺羅氏案由刑部主稿。
全國刑名案件題、谘到部,按省區分17個司辦理。17個省區清吏司是:直隸、奉天、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廣(湖南、湖北)、河南、山東、山西、陝西、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等。各清吏司除分掌該省刑名案件外,多有兼掌他省區刑名或其他事務。
直隸清吏司:兼掌八旗遊牧察哈爾左翼刑名案件。
奉天清吏司:兼掌盛京、吉林、黑龍江刑名案件。收辦宗人府、理藩院文移。
江蘇清吏司:收辦江南道禦史、江寧將軍、京口副都統、漕運總督等文移。並察核、具奏恩赦案件。
安徽清吏司:收辦鑲紅旗、宣武門文移。
江西清吏司:收辦江西道禦史、中城禦史、正黃旗、西直門等文移。
福建清吏司:收辦戶部、戶科、倉場衙門、左右兩翼監督、鑲藍旗、阜城門、福建將軍等文移。關領漢官之俸,滿、漢官員公費等。
浙江清吏司:收辦都察院、刑科、浙江道禦史、南城禦史、杭州將軍、乍浦副都統等文移。刑部彙奏,彙題也由該司定稿呈堂。書吏任職期滿,由該司行文吏部簽發職銜,給與執照。
湖廣清吏司:收辦湖廣道禦史、荊州將軍文移。
河南清吏司:收辦禮部、禮科、河南道禦史、太常寺、光祿寺、國子監、鴻臚寺、欽天監、太醫院、東城禦史、正紅旗、德勝門等的文移。並題請審定每年“熱審日期”(每年立秋前凡處以杖罪以下的人犯減等或寬免)。
山東清吏司:收辦兵部、兵科、山東道禦史、太仆寺、青州副都統、東河總督等的文移。
山西清吏司:收辦軍機處、內閣、翰林院、詹事府、起居注館、中書科、內廷各館、內務府等的文移。支領各司所用紙張物品,年終奏銷。彙集各省年例谘報等事。
陝西清吏司:收辦大理寺、陝西道禦史、西城禦史、西安將軍等的文移,複核提牢廳支給囚犯的糧數,並掌甘肅、新疆兩省刑名。
四川清吏司:收辦工部、工科、四川道禦史、成都將軍的文移,核定秋審條例及九卿交辦之案件。並保管、收發刑具。
廣東清吏司:收辦鑾儀衛、正白旗、安定門、廣東道禦史、廣州將軍等文移。
廣西清吏司:收辦通政使司、廣西道禦史的文移。草擬朝審的題稿。發放囚衣。
雲南清吏司:收辦鑲黃旗、東直門文移,兼掌堂印之封、啟等事。
貴州清吏司:收辦吏部、吏科、貴州道禦史、正藍旗、朝陽門等的文移。遞升遞補本衙門漢員、考試書吏。
以上各司均設有郎中、員外郎、主事、經承等官。每官均有滿、漢員額。
此外,在刑部裏還設有督捕司、掌督捕旗人逃亡事;秋審處,掌核秋審、朝審之案;減等處,遇有恩詔,彙核各省及現審案件的減等事;提牢廳,掌管獄卒,稽察南北所監獄的罪犯,發放囚衣、囚糧、藥物等;贓罰庫,掌收放現審案內贓款及沒收各物以送戶部,並保管本部現銀及堂印;贖罪處,掌贖罪事務,凡罪犯贖罪者,呈案由請旨奉準後,將贖罪銀數送戶部。
光緒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改革官製,改刑部為法部,統一司法行政,改大理寺為大理院。改革後,法部不再掌審判工作,而成為司法行政機關。各省刑名案件審判後,送大理院複判,都察院也不再參加會審案件,三法司製度從此廢除。
大理寺
清初仿明製,置三法司,順治元年(公元1644年)設大理寺,為平反刑獄的機關。主管官是卿、少卿。順治元年設滿、漢卿各
1人(滿二品,漢三品),少卿滿
1人(三品)、漢
2人(四品)。順治十六年(公元1659年)改滿卿為三品,滿少卿為四品。康熙六年(公元1659年)又改滿卿為二品。九年,滿、漢卿俱定為三品,滿、漢少卿均定為四品。
大理寺的職掌是:平反全國刑名案件,與刑部、都察院為“三法司”。凡須三法司會勘的重大案件(斬、絞罪案),先經刑部審明,送都察院參核,再送大理寺平允①。
大理寺分左、右兩寺,各設寺丞
3人(滿、漢、漢軍各
1人),評事
1人(漢員)、經承
4人。
左寺:掌順天府一部分州縣、直隸一部分府縣和奉天、山東、江蘇、安徽、浙江、四川、廣東、貴州等省死罪刑名案件,以及辦理京內吏、戶、禮部、都察院、內務府、光祿寺、太常寺、太仆寺、欽天監、太醫院、步軍統領衙門谘辦事件。
右寺:掌順天府一部分州縣,直隸一部分府縣和山西、河南、江西、福建、湖北、湖南、陝西、甘肅、廣西、雲南等省刑名案件,以及辦理京內宗人府,內閣、兵部、刑部、工部、通政司、翰林院、詹事府、國子監、鴻臚寺、順天府等衙門谘辦事件。
凡在京重大案件,左、右兩寺官員各會同各道禦史赴刑部,與承辦司會審,名為“小三法司”,各以供詞呈報堂官,三法司堂官再行會審,若無疑義,則報請皇帝裁決。各省督撫上報的大案宗卷,隨本送“揭帖”一份至大理寺。左、右兩寺先據揭帖詳推案情,看所擬罪名與引用律例是否符合,預擬意見呈堂官,俟刑部定稿送寺,與所擬意見相合,即畫稿會題。凡“熱審”時,左、右寺會同刑部各司、都察院各道審決,將刑部審辦之案,審擬呈堂,笞罪(以竹板責打)寬免、枷杖減等,人犯暫交該旗或各地方官保釋,待立秋後再送刑部執行。
大理寺除左、右寺外,尚有檔房和司務廳兩個單位。
大理寺官員初為16人。乾隆間員額增至21人。光緒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改革官製,模仿當時資本主義國家,搞“三權分立”,改大理寺為大理院,專司審判,並配置總檢察廳,總理大理院民、刑案件之檢察事務。
都察院
清初仿明製,於崇德元年(公元1636年)五月設立都察院。皇太極下諭:“凡有政事背謬,及貝勒大臣有驕肆侵上,貪酷不法,無禮妄行者,許都察院直言無隱。即所奏涉虛,亦不坐罪;倘知情蒙蔽,以誤國論。”①順治初年又規定:“凡朝廷政事得失,民生利弊,以時條上,百官有奸貪汙績,亦得據實糾彈。”②可見,清代的都察院其職能與曆朝的禦史衙門差不多。都察院初設承政
1人,左右參政各
2人。順治元年(公元1644年)改承政為左都禦史,參政為左副都禦史。三年規定左副都禦史滿、漢各
2人。五年則定左都禦史滿、漢各
1人。右都禦史,為總督兼銜。右副都禦史為巡撫、河道總督、漕運總督兼銜,都不設專員。左都禦史是都察院的主管官員,《清史稿·職官誌二》說:“左都禦史掌察覈官常,參維綱紀。”
都察院除監察政治得失外,具體擔負的工作是:參預九卿一起議奏折;凡重大案件與刑部、大理寺公同審斷;稽察各級衙門、官吏辦事的優劣;檢查注銷文書案卷及封駁事;監察鄉試、會試、殿試;巡視各營等事務。
都察院的內部機構設有直接為堂官辦事的九房一庫。各房庫共設經承25人,其中印房
1人,吏房
3人,戶房
3人,禮房
2人,兵房
3人,刑房
4人,工房
3人,火房
2人,本房
2人,架閣庫
1人,分理堂官交辦的各有關事務及管理夥食、保管檔案等事。其下辦理行政事務的機構有:
經曆廳:原名司務廳,順治元年(公元1644年)設滿司務
1人,改稱經曆後,定經曆滿、漢各
1人(正六品)。承辦科道差事、五城注銷,並管轄吏役等事。據《光緒會典事例》卷1030所載,乾隆六年(公元1741年)議準吏、戶、刑部一些具體事項歸經曆管理。
都事廳:順治元年(公元1644年)設滿都事
2人,漢都事
1人,乾隆十七年(公元1752年)改滿、漢都事各
1人(正六品),負責承辦繕本及滿官冊籍。
此外還有值月處、督催所等機構。
都察院所屬執行監察任務的機構有:
十五道:是按省區劃分的機構,計有京畿、河南、江南(包括江蘇、安徽)、浙江、山西、山東、陝西、湖廣、江西、福建、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等道。十五道的職官各有掌印監察禦史(滿、漢各
1人),一般的監察禦史,各道的人數不同,十五道共有掌印監察禦史30人,一般監察禦史26人,總數56人,滿、漢各28人(滿禦史內有宗室
4人,蒙古
2人,漢禦史內兼用漢軍),筆帖式32人,經承49人。十五道總數為137
人①。
十五道監察禦史初有“坐道”、“協道”之分。“坐道”為空銜,並不辦本道之事;“協道”也不固定辦理某道事務。至乾隆十四年(公元1749年)始固定各道職掌:除負責稽核本省刑名案件外,並令稽察在京各衙門事務。各道所稽察衙門,《光緒會典》卷69所載如下:
京畿道:稽察內閣、順天府、大興、宛平二縣,會辦京察、大計、軍政等事。乾隆二十年(公元1755年)奉旨參治院事。
河南道:稽察吏部、詹事府、步軍統領衙門及五城察院等。
江南道:稽察戶部宣課司、寶泉局、三庫、左右兩翼稅務衙門及十京十三倉。
浙江道:稽察禮部、都察院。
山西道:稽察兵部、翰林院、六科、中書科、總督倉場及所屬坐糧廳、大通橋與通州兩倉。
山東道:稽察刑部、太醫院。
陝西道:稽察工部、寶源局。監督寶源局發放兵餉,覆勘工部承辦在京之工程。
湖廣道:稽察通政使司、國子監。
江西道:稽察光祿寺。
福建道:稽察太常寺。
四川道:稽察鑾儀衛。
廣東道:稽察大理寺。
廣西道:稽察太仆寺。
雲南道:稽察理藩院、欽天監。
貴州道:稽察鴻臚寺。
光緒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增設遼沈、甘肅、新疆
3道,改江南道為江蘇、安徽
2道,改湖廣道為湖南、湖北2道,共計為20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