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不事二夫(2 / 3)

當然,唐代婦女生活的這片綠洲也時刻被長期積澱的傳統禮教觀念的陰影籠罩著。特別是自中唐後期始,傳統禮法卷土交綏,世紀末之風起於青萍。初盛之時公主瀆亂驕橫,皇帝裝聾作啞,聽任自然。到穆宗時,襄陽公主縱恣不檢,與士族子薛樞、薛渾等縱情,並“謁渾母行事姑之禮”,事泄便被“幽於禁中”(《舊唐書·李元本傳》)。到宣宗時,永福公主偶爾生氣,“怒折匕筋”,宣宗便訓斥她:“此可為士人妻乎!”(《新唐書·公主傳》)完全是一副以禮齊家,訓導賢良的口吻。宣宗時還明確規定:“夫婦教化之端,其公主縣主有子而寡,不得再嫁。”(同上)白居易《婦人苦》所雲:“婦人一喪夫,終生守孤子。有如林中竹,忽被風吹折。一折不重生,枯身尤抱節。”正是對唐代後期要求婦女守節的不平與悲慨。

北宋時的新的社會生活使剛剛興起的守節之風打了個回旋,社會上下一如唐代初盛之時,不諱婦女改嫁。朱瑞熙先生在《宋代社會研究》中曾列舉許多事例說明這一現象,如宋祈為張景撰墓誌,直書其妻唐氏在張景死後“以歲之不易,久而去室”。鄒浩為姚癷孫妻臧氏撰墓誌,也直書臧氏“嚐嫁而孀居”,後來才歸姚家。北宋初宰相薛居正的兒媳柴氏,早寡無子,柴氏打算盡攜財貨改適張齊賢,另一官員向敏中也曾向柴氏求婚。一代名臣範仲淹幼年喪父,其母謝氏改嫁淄州長山縣朱氏,他亦隨之改名朱說。範仲淹入仕後,奏請朝廷恢複本姓,又在蘇州創設義莊,在所製定的《義莊規矩》中規定婦女再嫁可得二十貫作嫁資,僅比婦女初嫁少十貫。由此可見,當時士大夫們並沒有什麼婦女必須“守節”的觀念。

這種不諱改嫁的風俗在北宋有宗婦的示範和法律的支撐。《宋史·禮樂誌》記治平、熙寧都有詔許宗女、宗婦再嫁。《續資治通鑒長編》也載元符二年八月丁酉詔宗女夫亡服闋,歸宮,改嫁者聽。宋神宗時立法允許婦女在丈夫出外,長期不知消息的情況下,可向官府申請改嫁。朝廷還立法,在婦女居夫喪或父母喪而貧乏不能謀生時,允許在一百天後自行嫁娶。同時,法律還允許寡婦招進後夫,俗稱“接腳夫”。這些都可以說是對婦女生活“施仁政”了。

但是,大約從宋仁宗時開始,婦女寡居守節的要求已經在一些政治家和理學家中醞釀倡導。司馬光專門搜集古代婦女許多守節的佳話,宣揚婦女“適人之道,一與之醮,終身不改”,“無再適男子之義”(《家範》卷七《夫》)。程頤竭力反對寡婦再嫁,慨然宣揚孤孀“餓死事極小,失節事極大”。還公開勸誡男子不要娶孀婦為妻,“若取失節者以配身,是已失節也”(《近思錄》)。程頤的理論經過其他心氣相通的理學家的一再宣傳,成為語錄式的經典,影響極為深遠。朱熹是最積極呼應、推行程頤主張的人,他反對丞相陳俊卿守寡的女兒改適,用的就是程頤“餓死事小,失節事大”的理論。

程、朱提倡婦女守節的唱和雖然沒有能改變多少改嫁習俗,甚至程頤自己在實際生活中也並未實踐自己的說教,還親自將其喪夫的甥女改嫁,但當理學思想逐漸在社會占統治地位後,“一女不事二夫”就成為束縛婦女的重要思想武器了。從明清直至近代,禮教之河被浚深拓寬,不僅夫死守節成為婦女應盡的義務,而且婦女“被出”之後,不得改嫁。離婚為輿論所譴責,再嫁被視為奇恥,那些有點身份的母親對於女兒的拳拳之心,都化在“忠臣不事兩國,烈女不更二夫”(《女範捷錄》)的教誨之中了。

讓我們來看一看明代的曆史吧!這是一個人欲橫流的時代,卻又是最強調“節烈”的時代。統治階級通過實行表彰“節烈”的製度對婦女加以刺激和誘惑。《大明會典》載洪武元年令:民間寡婦三十以前夫亡守製,五十以後不改節者,旌表門閭,免除本家差役。清人修明史時,發現當時“著於實錄及郡邑誌”的節烈婦女“不下萬餘人”,掇其尤者還有三百多人。其中一些是由於夫歿誓死不嫁而受表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