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貞”、“節”二字泛指女性操守,但嚴格地說,內涵卻不完全相同。貞,主要指女子不失身,是針對婦女閨閣生活和與丈夫共同生活而言;節,主要指女子不改嫁,是對婦女與丈夫共同生活時及丈夫死後的要求。對於“貞”的規範,如果不把它推向病態和悖異人性的極致的話,其中確實包含了親和家庭、淳化世風的合理因素,而“節”則完全是一種排斥自然法則,否定生命存在的“緊箍咒”了。
“守節”觀念從產生到強化有一個長期發展的過程。雖然先秦已有了“一與之齊,終身不改,故夫死不嫁”(《禮記·郊特牲》)的規範,但實際生活中並沒有形成婦女守節的禮俗。《毛詩序·凱風》說:“衛之淫風流行,雖有七子之母,尤不能安其室。”《鄭箋》雲:“不安其室,欲去嫁也。”可見當時婦女再嫁並不受限製。《禮記·檀弓上》又載:“子思之母死於衛。”孔穎達疏證出這簡短的幾個字後麵存在的史實:“子思,孔子孫,伯魚之子。伯魚卒,其妻嫁於衛。”孔子家門子媳尚可改嫁,時風可以想見。
秦漢以後,官方鼓勵女子守節,許多婦女也自覺地循規蹈矩,爭取得到政府的褒獎和社會輿論的推尊。但是從總體上看,再嫁的遠比守節的多。特別是漢唐兩代,恢宏壯闊的事業、風雲際會的生活產生了發揚高蹈的氣質和高朗健全的情操,一些扼製生命存在的禮俗得到了潛移默化的改造。對於是否守節,連官方也眼開眼閉,甚至網開一麵,顯出開明通達的姿態。因而上自皇親國戚,下至庶士黎元,實際上都擁有再醮改嫁的權利。且看漢室皇家:漢景帝的王皇後本已嫁給金王孫,並且已生過女兒,後才被母親納奉當時尚為太子的景帝。王皇後的母親本身也是再嫁之人。武帝的姑母館陶公主在丈夫死後寡居多年,五十歲時看上賣珠小兒董偃,武帝非但不怪罪,還接見董偃,稱為“主人翁”,承認這位新姑父的合法地位。光武帝劉秀,在姐姐湖陽公主新寡時便度其心意,主動幫她穿針引線,說媒於“威容德器,氣度非凡”的大司空宋弘。至於朱買臣之妻主動請求離婚改嫁,蔡琰三易其夫而成道德文章,則為千古文壇津津樂道。
唐代法令在離婚、改嫁問題上明確了一些一定程度保護婦女權益的條款。如《唐律》除了承襲曆代對婦女“三不去”的規定(即正為公婆服喪三年,娶時貧賤後來富貴,現在無家可歸),同時強調離婚時如屬男方出妻需有充分的理由,並給女方一定的錢物,否則妻族即可上訴。元和年間,戶部尚書李元素就曾因出妻不當而被停官。“若夫妻不相安諧,謂彼此情不相得”,在兩廂情願的前提下還可以離婚。這說明在夫妻關係上,唐代已注意到了兩性的情感基礎並給予了婦女婚姻上一定的主動權和自由度。對婦女改嫁官方態度更加開明。貞觀元年二月四日下詔雲:“孀居服紀已除,並須申以婚媾,令其好合。”因此再嫁在唐代被認為是合乎禮法的。唐代公主再嫁、三嫁之事甚多,僅以肅宗以前諸帝公主計,再嫁者凡二十三人:高祖女四人、太宗女六人、中宗女二人、睿宗女二人、玄宗女八人、肅宗女一人。三嫁者有四人,為高宗、中宗、玄宗、肅宗之女。皇帝家如此,大臣鴻儒亦視改嫁為常事了。房玄齡早年曾得重病,差一點送命,他親勸妻子盧氏趁年輕趕快改嫁。韓愈的女兒先適右拾遺李漢,離異後再嫁集賢校理樊宗懿。就連一向以講究禮法自尊自大的山東世族,也以改嫁為禮儀常範。如山東大姓盧氏,嫁給崔繪為妻,“繪早終,盧年少,諸兄欲嫁之。盧輒稱病固辭,盧亡姊之夫李思衝,神龍初為工部侍郎,又為續親,諸兄不之拒”(《舊唐書·列女傳》)。
強調婦女從一而終,矢誌守節,其實質是否定妻室具有與丈夫平等的地位,否定妻室的基本人格。唐代可稱道的正是在這一方麵的進步。在敦煌卷子中曾經發現過一份“□鄉百姓某專甲放妻書”,其文曰:“(夫婦)今已不和相(相和),是前世怨家,販(反)目生嫌……見此分離……夫與妻物名,具名書之,已歸。一別相隔之後,更選重官雙職之夫……解緣舍結,更莫相談。三年衣糧,便畜獻柔儀。伏願娘子千秋萬歲。”這是一份因感情破裂協議離婚男方所持的文書。從措語看,夫妻雙方離異是在具有一定平等權利的基礎上進行的。男方日後可以再娶新婦,但女方也同樣可以重選新婿。更值得注意的是,唐代還有不少妻方主動提出離異再適的。《大唐新語》卷三載,魏元忠的兒子娶滎陽鄭遠女為妻,元忠子為亂兵所害,鄭遠便“以此乃就元忠求離書。今日得離,明日改醮。”《舊唐書·列女傳》記載,李德武妻裴淑英為戶部尚書裴矩之女,婚後一年,德武坐罪徙嶺南,“矩時為黃門侍郎,奏請德武離婚。”《雲溪友議》卷一記載,臨川儒生楊誌堅妻,“厭其盰藿不足,索書請離……詣公牒以求別適。”此事由顏真卿處理,他同情這位女子,判決同意離婚,並準予再適。這種在後世駭世驚俗之事,在當時卻是見多不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