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典型案例選編(1 / 3)

1.劉某訴外商獨資公司不為其辦理失業保險案

案情簡介

廣東某一從事計算機軟件開發的外商獨資公司,高薪聘用了一位博士畢業生劉某,由其擔任技術部經理。當時,公司董事長談到工資待遇時,對劉博士說:“董事會給你定的工資標準為12000元,是看重你的學曆和能力。但醜話要說在前頭,我們是一家外資公司,之所以工資定那麼高,是因為除了工資以外,再沒有其他的福利待遇了。像什麼醫藥費報銷、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等問題都得自己解決,公司概不負責。”聽了董事長這番話,劉博士心裏盤算開了,這個公司給我的工資的確是夠多的,可要是將來萬一真的得了大病,或者老了或者真的失業了怎麼辦呢?但他轉念又一想:“我剛30多歲,一般也不會有什麼大病,醫療問題,現在考慮還為時過早。至於失業,我的學曆這麼高,能力也不差,應該是不可能的。倒不如趁年輕,多掙些錢實惠。”

工作以後,劉博士為了解除自己的後顧之憂,每月從工資中拿出2000元,向保險公司投了一份失業保險。這樣一來,他在這家公司工作,倒也覺得踏實多了。

幾個月後,由於劉博士與董事長在公司的經營管理等重大問題上產生了分歧,被董事長炒了“魷魚”。劉博士不服。雙方為此鬧到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劉博士又同時提出了公司未給他繳納失業保險的問題。他認為,這也是侵犯他合法權益的行為。但公司董事長抗辯道:“不為你繳納失業保險,是事先跟你講好的。你要是不同意,當時可以不幹嘛。你既然幹了。就說明咱們的協議已經達成,你現在無權反悔。再說,你不是自己已經向保險公司投了失業保險了嗎?”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討論認為:該外商獨資公司以高薪來取代職工的失業保險,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因為《勞動法》第七十二條中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據此,判令外商公司敗訴,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律師評析

失業保險是國家為了保障職工失業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障製度,也是社會保險的一種。《勞動法》中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製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失業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勞動法規定的這種社會保險,不同於保險公司的金融保險,主要區別在於:①前者是在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係時,勞動者應享有的權利,但後者卻不是;②前者是強製性的,即企業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而後者是自願的,即是否參加,完全憑企業或勞動者自願。所以,劉博士自己向保險公司投保的失業保險,不能代替社會保險中的失業保險。

本案中,能否因為劉博士當初默許同意公司不參加失業保險,就可以免除公司的責任了呢?不能。因為《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這說明,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光是用人單位的義務,也是勞動者的義務。它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共同義務。對於勞動者的權利,勞動者當然可以放棄,但對於義務,就必須履行,他無權放棄。因此,即便勞動者不參加社會保險也是不行的。

綜上可以看出,該外商公司雖然給了劉博士非常高的薪金,但高薪並不能取代職工的失業保險,這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它不但應該依法為職工繳納失業保險,還應該同時繳納醫療、養老等政府規定的社會保險。隻有這樣,才能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並免受因違法而帶來的製裁。可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本案的處理是正確的。

2.王先生訴順德市勞保局要求享受失業保險案

案情簡介

王先生原為順德掛車廠企業幹部。1976年9月參加工作,連續工齡24.5年,2000年底順德掛車廠轉製,裁減200多人,王先生下崗。2001年1月,他到順德市社保局大良辦事處谘詢辦理失業保險待遇事宜,被告知由於他隻是在2000年7月始辦理失業保險,連續繳費未滿1年,沒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資格。

王先生一聽愣住了,隻好四處奔波找工作。由於在企業一直當管理幹部,沒有什麼具體技術,現加上年齡又大,王先生1年多來麵試了10多家企業,均以失敗告終。

更令王先生煩惱的是,王先生40多歲的妻子也失業了,兒子就要升高中了,這一年多一家人全靠王先生下崗時廠裏發的幾萬元經濟補償金維持生計,眼看也用得差不多了,一家人彷徨無計。

王先生對於自己24年多工齡卻無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一直感到不能理解,他認為順德市是從2000年7月才實施失業保險的,以前國家沒有失業保險規定,這是曆史遺留問題。如果因為繳納失業保險費不滿1年而把我們以前辛辛苦苦工作的幾十年工齡一筆勾銷,似乎不太合理。於是王先生在查詢了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後,向順德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要求順德市社保局給予他享受有關的失業保險待遇。

順德市社保局則在行政答辯狀中提出,根據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王先生的繳費時間不滿1年,因此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

順德市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後認為,順德市社保局在對有關法規的理解上存在誤區,像王先生這樣的老職工應運用累計年限,而不運用“實際繳費滿1年”的規定。因此判決順德市社保局敗訴,應給予原告王先生相應的失業保險待遇。

律師評析

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具有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廣東省失業保險規定》第十七條規定,被保險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自願性失業;(二)本人及單位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並連續繳費滿1年以上;(三)進行失業登記;(四)有求職要求並接受職業介紹和就業指導。

同時,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以及《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都規定:“國有和縣以上集體所有製單位的原幹部和固定工,在當地實施失業保險前按國家原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因此,國家和廣東省規定的“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主要是針對沒有工作經曆的新參保人。對於老職工,可以按“累計年限”理解。當地實施失業保險前按國家原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因此順德市社保局將“實際繳費滿1年”適用於“所有新老職工”,這是對法規理解上的分歧。順德市人民法院的判決是合法而又合情理的。

另外,廣東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又於2002年7月通過《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解決了“繳費年限”的分歧,取消了“連續繳費滿1年”的規定,職工繳費不足1年的月份以後重新就業時可以累加,同時承認當地實施失業保險前按國家原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並且該條例已於2002年10月1日開始實施,全廣東省除深圳外均實施此項條例。

3.企業破了產,藥費誰來管――關於破產企業下崗職工的醫療保障問題

案情簡介

某日,陝西省××水泥廠布告欄前貼出了這樣一張醒目的大公告,主要內容為下周廠裏將召開企業破產大會。消息一傳開,廠裏上下人聲鼎沸,像炸開了鍋一樣,人心惶惶。而特別擔心的是老張老王這種上了年紀的老工人,他們擔心企業真破了產,他們真不知道該怎麼辦,他們為廠裏辛辛苦苦幹了一輩子,現在人老力衰,病也多了,企業卻破產了,不知道藥費該由誰來報。

律師評析

這一案例涉及的是企業破產後職工的醫療保障問題,這是廣大企業職工,特別是年老多病的退休老同誌普遍關心的問題。企業破產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產物,物競天擇,優勝劣汰,隻要有競爭,就會不斷地有企業破產。中共中央和國務院對企業破產後職工的安置問題非常重視,妥善地安排好破產企業下崗職工是關係社會穩定的大事。具體說來,目前的主要做法是:①要組成清算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成為清算組成員之一,維護職工權益。②在支付清算費用後,將各項社會保險費列為破產清償的第一順序,優先償付在職職工當年和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費。③下崗人員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托管3年,托管期間,發基本生活費,其醫療保險費全部由再就業服務中心按統籌地區社會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計算繳納,保證下崗職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像案例中的老張老王所在的企業雖然破產了,職工萬一患病,醫療費用將由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報銷。而這一切都是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實施的,如《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退休、患病、負傷、失業、生育等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企業破產法(試行)》第三十七條規定,破產財產優先償付破產費用後,首先清償破產企業所欠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4.下崗又生病,藥費怎麼辦?――關於下崗職工醫療保險問題

案情簡介

王明剛是陝西省某國營機床廠工人,平時工作積極肯幹,深得領導和同事認可,但由於讀書少、文化水平低,嚴重限製了他的發展。單位的新一輪下崗人員名單公布時,王明剛的名字赫然在列。王明剛深明事理,並未找單位和領導糾纏,二話不說便下崗回了家。由於王明剛在工廠裏掌握的技術在社會上市場不大,因此要找一份工作並不容易,下崗半年多,一直呆在家無事可做。後王明剛感覺身體不舒服,一去醫院檢查才知道得了肝炎,真是屋漏偏逢連夜雨,一家人急得團團轉,東借西湊籌了一筆錢去治療。但醫藥費又不知道找誰去報,這種情況下王明剛真的沒辦法了嗎?

律師評析

王明剛的事例所涉及的是下崗職工醫療保險問題,在這種情況下王明剛並不是毫無辦法,他完全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找有關機關予以解決。

下崗分流是國有企業改革、改製的必然產物,為了保障下崗職工權益,國家出台了很多優惠政策。建立了三條“保障線”,明確規定了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可以在當地再就業服務中心領取基本生活費,其養老、醫療保險費也均由再就業服務中心代為繳納。例如《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1998]10號)第三部分規定,凡是有下崗職工的國有企業,都要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或類似機構,再就業服務中心負責為本企業下崗職工發放基本生活費和代下崗職工繳納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費用;而《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製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第六部分規定,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包括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均由再就業服務中心按照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納。

所以,本案中王明剛的基本生活便有了保障,隻要參加了醫療保險並繳納了醫療保險費,他也可以像其他職工一樣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看病住院當然不用發愁了,他可以到原單位的再就業服務中心處理有關事務。

5.張小妹中斷投保好後悔――關於下崗職工繳費續保醫療保險問題

案情簡介

張小妹原來係某紡織廠的工人,前年在企業推行減員增效的製度中下崗,下崗後張小妹決心另辟就業途徑,於是在該廠的再就業服務中心電腦培訓班學習,半年後學有所成,自己開了一家“小妹電腦打印中心”。1年來生意紅火,收回了投資還略有盈餘。哪知天有不測風雲,張小妹突發腎炎住院治療3個月,藥費用了8000多元,出院後,她找到再就業服務中心,中心負責人對她說:“你下崗後在我處托管,我們為你繳納了醫療保險費;你再就業後,醫療保險費就應由你自己去繳納,不知你繳了費沒有?”張小妹這才明白自己1年來忙於生意,根本沒想到去繳納醫療保險費,現在生了病,才發現未繳費,藥費無處報,心中特別後悔。

律師評析

《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製度的決定》規定: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醫療保險。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包括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均由再就業服務中心按照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納。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範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在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