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程序主要分為申訴、仲裁和執行3個階段:①在勞動爭議案件的申訴程序中,包括接收申訴、審查申訴、立案。②在仲裁程序中,包括辦案機構的組織(仲裁庭的組成)、調查準備、調查取證、開庭審理前的準備、開庭調解、裁決和法律文書的製作、送達和回訪。③在執行程序中,包括執行的申請受理和強製執行的實施等。
勞動爭議仲裁機關之間受理爭議案件是有具體分工的,我國勞動爭議仲裁管轄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實行的是“地域管轄為主,級別管轄為輔”原則。
(1)地域管轄亦稱地區管轄,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按空間範圍,確定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分工,一般都是按行政區劃確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對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範圍。地域管轄也叫普通管轄或專屬管轄。
(2)級別管轄,是根據勞動爭議案件的性質劃分的,管轄範圍一般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加以確定。級別管轄亦稱指定管轄或移送管轄,是指上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對已發生管轄權爭議的勞動爭議案件或因特殊情況出現,而決定由某一勞動仲裁機構管轄的一項製度,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會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共同的上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180.下崗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後,如何理解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
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對勞動爭議仲裁的處理規定了申請時效。《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即當事人應當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以書麵形式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在收到申請書7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訴人,組成仲裁庭。仲裁庭應於開庭的4日前,將開庭的時間、地點書麵通知送達當事人。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自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案件之日起,即從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內結束。案情較複雜需延期的,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後方可延長,但最長延期不得超過30日。對於請示待批、工傷鑒定、當事人因故不能參加仲裁活動以及其他妨礙仲裁辦案進行的客觀情況,應視為仲裁時效中止,並需報仲裁委員會審查同意。仲裁時效中止不應計入仲裁辦案時效內。仲裁庭處理集體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內結案;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其期限應當是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的第二天起1年內,當事人隨時可以申請。
181.下崗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後,如何理解申請勞動爭議訴訟?
勞動爭議訴訟製度,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尋求司法救助,從而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法律製度。它包括起訴、受理、調查取證、審判和執行等訴訟程序。我國的勞動爭議訴訟適用《民事訴訟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訴訟的特點有:
(1)當事人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2)訴訟標的主要是勞動權益及與勞動關係密切聯係的權益。
(3)必須是已由勞動爭議仲裁機關裁決的案件,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並持有裁決書。
(4)在法定時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適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但職工不服企業開除、除名、辭退及其他行政處罰的案件中,由用人單位負責舉證。
(6)必須有明確的被告。仲裁委員會和勞動行政部門,不具有勞動爭議訴訟法律關係主體資格,不得作為勞動案件的被告或第三人。
(7)必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包括給付的請求、確認的請求、變更的請求。
訴訟內容主要包括:
(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法院受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182.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下崗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否受理?
根據原勞動部於1995年頒布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不論是否訂立勞動合同,隻要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並符合《勞動法》的適用範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均應受理”。因此,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下崗職工,隻要事實上已經是用人單位的職工,並為其提供有償勞動,即作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著勞動關係,並且它們之間的勞動爭議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的4類勞動爭議之列,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均應受理。
183.下崗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後,應當到哪一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根據國務院於1993年頒布的《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縣、市、市轄區應當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縣、市、市轄區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設區的市的仲裁委員會和市轄區的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的案件範圍,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可見,縣、市、市轄區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最基層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勞動爭議仲裁工作。
下崗職工若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後,首先應到相應的縣、市、市轄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同時下崗職工在申請仲裁時,還應了解本省、本自治區人民政府對本省、本自治區內,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範圍的規定,以便到其規定的仲裁委員會去申請仲裁。
此外,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如果“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係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處理”。所謂職工當事人工資關係所在地,是指向職工發放工資的用人單位所在地。
184.下崗職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時,應如何提交申請書?
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時,應當提交申訴書,並按照被訴人數提交副本。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職工當事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工作單位、企業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證人的姓名和地址。
因此,下崗職工如果要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時,應當寫好書麵的申訴書,申訴書的內容應當符合上述要求。
185.如果下崗職工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應該如何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勞動爭議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勞動爭議案件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庭受理”。
這裏需要指出,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仍應以爭議的雙方為訴訟當事人,不應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列為被告或第三人。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居住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下崗職工和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提請仲裁後,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注意,訴訟應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提出;訴訟應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市、縣、區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
186.怎樣區分下崗職工的勞動爭議、民事爭議和經濟爭議?
勞動爭議與民事爭議、經濟爭議的主要區別在於:
(1)爭議的主體不同。民事爭議的主體是公民與公民、法人與法人或者公民與法人。經濟爭議的主體是具有經濟法律關係主體資格的法人與自然人,或者法人與法人,這些主體彼此相對獨立,一方不受他方支配。而勞動爭議的主體是特定的,就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他們之間存在著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係。
(2)爭議的內容不同。民事爭議是發生在公民之間、法人之間以及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權益、人身權益方麵的糾紛。經濟爭議是在經濟活動中經濟法律關係主體之間的經濟權利、義務方麵的糾紛,如經濟合同爭議、產權爭議、商權爭議、環境汙染爭議等等。而勞動爭議則是勞動關係雙方主體在勞動過程中因勞動權利、義務發生的糾紛。
(3)爭議的表現形式不同。民事爭議和經濟爭議一般局限於爭議主體範圍之內,影響麵較小,而勞動爭議有時以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