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

(六)加速折舊政策

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包括: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

(七)專用設備投資抵免政策

企業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稅額抵免,是指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

(八)捐贈全額扣除政策

1、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準予全額扣除。

(財稅[2000]21號)

2、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包括中國紅十字會)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準予全額扣除。

(財稅[2000]30號)

3、對企業、社會組織和團體捐贈、讚助第29屆奧運會的資金、物資支出,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全額扣除。

(財稅[2003]10號)

4、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通過中國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財稅[2006]67號

5、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通過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財稅[2006]68號)

6、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通過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財稅〔2004〕172號)

7、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通過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中國綠化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基金會、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和中國光彩事業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財稅[2006]66號)

8、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捐贈、讚助給上海世博局的資金、物資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全額扣除。

(財稅[2005]180號)

9、自2008年5月12日起,對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汶川地震受災地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財稅[2008]104號)

(九)其他政策

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財稅字[2008]1號)

二、其他地方稅優惠政策

(一)對於企業集團內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體之間自願訂立、明確雙方購銷關係、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對於企業集團內部執行計劃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國稅函〔2009〕9號)

(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財稅[2008]24號)

(三)凡是在基建工地為基建工地服務的各種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辦公室、食堂、茶爐房、汽車房等臨時性房屋,不論是施工企業自行建造還是由基建單位出資建造交施工企業使用的,在施工期間,一律免征房產稅。

(財稅地字[1986]8號)

(四)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經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審核,在大修期間可免征房產稅。

(財稅地字[1986]8號)

(五)經有關部門鑒定,對毀損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險房屋,在停止使用後,可免征房產稅。

(財稅地字[1986]8號)

(六)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1年內,免征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七)對企業廠區以外的公共綠化用地和向社會開放的公園用地,暫免征土地使用稅。

(國稅地字[1989]140號)

(八)對免稅單位使用納稅單位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國稅地字[1989]140號)

(九)困難企業的房產稅,由企業提出申請,稅務部門審核,報市、縣政府審批後,可以免征或減征。

(通地稅發〔2009〕19號)

(十)困難企業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由企業提出申請,稅務部門審核批準後,可以免征或減征。

(通地稅發〔2009〕1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