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範圍(試行)的通知

財稅[2008]149號

發文日期:2008-11-2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為貫徹落實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現將《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範圍(試行)》印發給你們,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各地財政、稅務機關對《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範圍(試行)》執行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應及時向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反饋,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對《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範圍(試行)》內的項目進行調整和修訂。

附件: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範圍(試行)(2008年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為貫徹落實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範圍(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於近日下發,明確了《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範圍(試行)》(以下簡稱新《範圍》),對從事新《範圍》內農產品初加工的企業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免征企業所得稅政策。今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對新《範圍》內的項目進行調整和修訂。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49號)曾界定了《免稅農林產品初加工業範圍》(以下簡稱舊《範圍》),該範圍主要適用於特定內資企業,即: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以及從事舊《範圍》中的林木產品初加工的包括國有企事業單位在內的所有企事業單位。

此次公布的新《範圍》的適用對象擴大到所有內外資企業。與舊《範圍》一樣,新《範圍》共分為種植業類、畜牧業類和漁業類三大門類,其中,種植業類保留了糧食初加工、林木產品初加工、園藝植物初加工、油料植物初加工、糖料植物初加工、茶葉初加工、藥用植物初加工、纖維植物初加工和熱帶及南亞熱帶作物初加工等農產品初加工種類,刪除了舊《範圍》種植業類中的“煙草初加工”種類;畜牧業類保留了畜禽類初加工、飼料類初加工和牧草類初加工等農產品初加工種類;漁業類保留了水生動物初加工、水生植物初加工等農產品初加工種類,刪除了舊《範圍》漁業類中的“水產綜合利用初加工”種類。

新《範圍》根據近年來經濟社會發展變化的情況,將涉及到國計民生最基礎、最重要的項目,關係到最大多數人生計、健康的項目,以及最為薄弱、最需要扶持的項目納入其中,與舊《範圍》相比,除前述變化外,還對農產品初加工種類進行了細化的界定和調整,如:將“糧食初加工”細分為“小麥初加工”、“稻米初加工”、“玉米初加工”、“薯類初加工”、“食用豆類初加工”和“其他類糧食初加工”六小類;刪除了舊《範圍》“林木產品初加工”中的“通過利用林業‘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的綜合利用產品”;在“蔬菜初加工”中增加了“新鮮蔬菜通過清洗、挑選、切割、預冷、分級、包裝等簡單加工處理,製成淨菜、切割蔬菜”;在“熱帶、南亞熱帶作物初加工”中刪除了“利用熱帶、南亞熱帶作物加工後的下腳料、剩餘副產品製成的半成品,如劍麻皂素、膠清膠、橡膠木等”,等等。

附件:

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範圍(試行)(2008年版)

一、種植業類

(一)糧食初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