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從2001年7月1日起準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農村義務教育的範圍,是指政府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農村鄉鎮(不含縣和縣級市政府所在地的鎮)、村的小學和初中以及屬於這一階段的特殊教育學校(包括農村義務教育與高中在一起的學校)。
(財稅字[2001]103號)
(五)政府獎勵的免稅政策
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麵的獎金,免納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四、其他地方稅優惠政策
(一)直接用於從事種植、養殖、飼養的專業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二)對農林牧漁業用地和農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產稅、土地使用稅。
(國稅發[1999]44號)
(三)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10年。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
(四)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範圍內經營采摘、觀光農業的單位和個人,其直接用於采摘、觀光的種植、養殖、飼養的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中“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的規定,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財稅[2006]第186號)
(五)免征車船稅:拖拉機;捕撈、養殖漁船;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
(六)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
(七)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1年內,免征土地使用稅。
《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
(八)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
(財稅[2008]81號)
(九)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免征印花稅。
(國稅地字[1988]37號)
公共稅收優惠政策彙編
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免稅收入政策
1、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
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係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
3、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為免稅收入。
非營利組織的符合條件是指:(1)依法履行非營利組織登記手續;(2)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3)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4)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5)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注銷後的剩餘財產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予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6)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7)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製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
(二)小型微利企業政策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的符合條件,是指從事國家非限製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認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認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
(三)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政策
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
(四)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政策
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汙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
(五)技術轉讓項目企業所得稅政策
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