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農業發展稅收優惠政策

一、營業稅優惠

(一)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免征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二)農業機耕,是指在農業、林業、牧業中使用農業機械進行耕作(包括耕耘、種植、收割、脫粒、植物保護等)的業務;排灌,是指對農田進行灌溉或排澇的業務;病蟲害防治,是指從事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的病蟲害測報和防治的業務;農牧保險,是指為種植業、養殖業、牧業種植和飼養的動植物提供保險的業務;相關技術培訓,是指與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業務相關以及為使農民獲得農牧保險知識的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業務的免稅範圍,包括與該項勞務有關的提供藥品和醫療用具的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三)對經營有線電視網絡的單位從農村居民用戶取得的有線電視收視費收入和安裝費收入,3年內免征營業稅。執行時間為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財稅〔2007〕17號)

(四)納稅人單獨提供林木管護勞務行為的收入中,屬於提供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國稅函[2008]212號)

(五)農村、農場將土地承包(出租)給個人或公司用於農業生產,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營業稅。

(國稅函[1998]82號)

(六)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財稅[1994]2號)

(七)對農業科研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谘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蘇地稅發[2002]29號)

(八)納稅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隻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征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均屬於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不征收營業稅。

(國稅函〔2008〕277號)

(九)對農村信用社金融保險業務收入營業稅按3%的低稅率征收。

(財稅[2004]35號)

(十)對農村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征各項稅收;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直接用於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

(財稅[2000]42號)

(十一)關於農村小額貸款組織的征稅問題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工作的意見》(蘇政辦發[2007]142號)的規定,農村小額貸款組織在試點期間提供金融保險業勞務的營業稅稅率,參照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期間的政策執行。本條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蘇地稅函〔2008〕376號)

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免征企業所得稅:(1).蔬菜、穀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3)中藥材的種植;(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5)牲畜、家禽的飼養;(6)林產品的采集;(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8)遠洋捕撈。

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細則

農產品初加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範圍(略)

(財稅[2008]149號)

(二)對經營有線電視網絡的事業單位從農村居民用戶取得的有線電視收視費收入和安裝費收入,3年內不計征企業所得稅;執行時間為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財稅〔2007〕17號)

(三)對經營有線電視網絡的企業從農村居民用戶取得的有線電視收視費收入和安裝費收入,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後的所得,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執行時間為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財稅〔2007〕17號)

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個人或個體工商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和捕撈業且經營項目屬於農業稅(包括農林特產稅)、牧業稅征稅範圍的,其取得的上述“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稅發〔2004〕13號)

(二)對進入各類市場銷售自產農產品的農民取得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市場內的經營者和其經營的農產品,如稅務機關無證據證明銷售者不是“農民”的和不是銷售“自產農產品”的,一律按照“農民銷售自產農產品”執行政策。

(國稅發〔2004〕13號)

(三)對於在征用土地過程中,征地單位支付給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補償費收入,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稅函[1997]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