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淺議弱勢群體與強勢群體的權益平衡(2 / 3)

二、必須堅持的基本原則

1.依法保護原則。弱勢群體與強勢群體的形成有著深刻的社會根源。一般情況下,法律規範來源於對弱勢與強勢群體權益的共同考察和平衡,具有科學性、合理性、穩定性和權威性。因此,調整弱勢群體和強勢群體之間的權益關係,要堅持依法保護的原則。如在土地的征收法律關係中,被征地的農民屬於弱勢群體,國家在現實條件下通過對征收及被征收方利益的綜合考慮,製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征地補償標準和程序應當按現行法律政策來辦,既不能不顧被征地農民的利益一味進行征收,也不能為滿足被征地農民的利益而拋棄法律法規,否則在征地補償問題上就會引起新的失衡和對抗。當然,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征地補償程序會不斷規範,被征地農民得到的實惠也會越來越多,最終目的,還是通過法律法規保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

2.權益平衡原則。關心和保護弱勢群體所追求的價值目標就是在平衡弱勢群體與強勢群體之間的權益關係。由於弱勢群體相對於強勢群體處於劣勢,國家應利用公權力給予必要的權利救濟。即“國家要對國民最低限度的像人那樣的生活實施保障”。但這種救濟不應該是殺富濟貧式地將強勢群體與弱勢群體權利機械地扯平,而是平衡兩者的權益,最大程度地消除他們之間對抗和排斥,達到相互完善,相互促進。比如,工人(被管理者)相對於企業主(管理者)是弱勢群體,堅持權益平衡原則就是工人(被管理者)的勞動權和享受工資福利的權利要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護,而不是說工人(被管理者)與企業主(管理者)之間的所有權利絕對的平均。

3.共同促進原則。弱勢群體與強勢群體也不是一成不變的。有時強勢群體可轉化為弱勢群體,弱勢群體也有可能成為強勢群體,兩者都對社會有作用力和反作用力。隻有兩者相互協調促進,才能維護社會的和諧發展。隻強調強勢群體的社會作用,而忽視弱勢群體的社會作用是錯誤的,反之亦然。比如,我國農業相對於工業來說是弱勢行業,如果我們隻強調工業對社會的貢獻,而忽視農業的基礎作用必然給人民生活帶來不利的影響;如果隻強調農業的基礎作用而忽視工業的進步和發展,同樣不能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物質和文化生活需要。

三、應當采取的現實措施

(一)建立機會均衡的社會機製

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發展,各種競爭日趨激烈,機會往往就是一種成功和財富。現實中,弱勢群體與強勢群體在社會中享有的機會是不對稱的。強勢群體依其優勢享有的各種機會多於弱勢群體。據中國社科院預測,今後幾年,全國城鎮每年新增勞動力1000萬人,另外還有1400萬下崗失業人員。如果經濟增長保持8%左右的速度,每年可新增800多萬就業崗位,加上補充自然減員,可以安排就業1000萬人左右,每年勞動力供求缺口仍在1400萬人左右。失業的1400萬人相對於就業人群來說是弱勢群體,他們中的一部分或一大部分可能由於信息不暢或機會不均等,不能與其他人完全平等地競爭上崗,從而喪失了就業的機會。有的學者提出“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必須使用法律手段,采取限權、加權、平權等措施保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應該說是具有現實意義的。筆者認為,建立機會均衡的社會機製,第一,政府應當進一步公開信息,除涉及國家機密和商業秘密外的各種信息應及時向社會披露,尤其要有利於弱勢群體對信息的獲取;第二,在機會創造中要兼顧到弱勢群體的權益,平衡其與強勢群體的權益關係;第三,在機會落實中要實行有利於弱勢群體的無歧視性的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