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萬平
摘要:“弱勢群體”一般是指在社會資源占有、支配、使用、受益等方麵處於弱勢地位的人群、地區、行業的總稱。由於弱勢群體處於劣勢,需要強勢群體的幫扶及國家法律政策的傾斜。隻有依法加強對弱勢群體扶持,動員全社會力量關心弱勢群體,才能實現二者權益平衡,促進社會的和諧進步。
關鍵詞:弱勢群體強勢群體依法扶持權益平衡
“弱勢群體”和“強勢群體”同屬於一種社會存在,隻要有人類社會就必然有“弱勢群體”和“強勢群體”之分,隻不過是不同的時期二者的內容和狀況有所不同。實踐證明,隻有“強勢群體”與“弱勢群體”之間相互包容,權益得到有效的平衡,才能促進二者協調發展,實現社會的和諧進步。
一、“弱勢群體”的涵義及平衡其與強勢群體權益的原因
(一)“弱勢群體”的涵義
目前,我國理論界對於“弱勢群體”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學者們從不同的角度和方麵對弱勢群體進行界定:弱勢群體是由於各種外在和內在原因、抵禦自然災害和市場風險的能力受到很大限製、在生產和生活上有困難的人群。“弱勢群體,泛指靠法律之規定而不靠自身實力或市場競爭來獲取權益、維護權益的群體,是相對於強勢群體而言的一個特殊群體,包括弱勢地區、弱勢行業、弱勢企業和弱勢自然人。”“所謂弱勢群體是指在生活物質條件方麵、權力和權利方麵、社會聲望方麵、競爭能力方麵以及發展機會方麵處於弱勢地位的群體。”筆者認為,弱勢群體是相對於強勢群體而言的一個比較性概念,一般是指在社會資源占有、支配、使用、受益等方麵相對強勢群體而言處於弱勢地位的人群、地區、行業的總稱。
(二)依法平衡弱勢群體與強勢群體權益的原因
1.是憲法原則的要求。2004年3月全國人大以修正案的形式將尊重和保障人權正式寫入憲法。人權入憲充分體現了我們黨以人為本的政治本色,是依法實現人權保障的重要依據。所謂人權是人與生俱來和普遍享有的權利,包括追求自由、平等、財產和幸福的權利。弱勢群體相對於強勢群體在健康、職業、經濟實力、競爭能力等方麵處於貧弱狀態,強調保障人權,在很大程度上是強調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從而從根本上實現與強勢群體的權益平衡。
2.是協調發展的要求。協調發展要求人與人以及人與自然和諧共處、共同發展。協調發展首先要求人與人之間和諧相處,特別是弱勢與強勢群體之間實現共生共存,才能推進社會全麵進步。在我國現階段條件下,弱勢群體與強勢群體的區別必然存在,因此,隻有不斷平衡二者的權益,“強勢幫扶弱勢”,才能促進社會協調發展。從另一方麵講,弱勢群體在社會發展中並不是無所作為,而是在某些方麵支持強勢群體,為社會發展做貢獻。因此,既充分調動強勢群體推動社會發展和創造社會財富的積極性,又切實關心和保護弱勢群體的權益,這是促進社會協調發展的基本要求。
3.是建設和諧社會的要求。以人為本,構建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我國全麵建設小康社會的一個基本目標。強勢與弱勢群體之間的差距越拉越大,弱勢群體中就會產生對立、甚至仇恨的情緒,出現敵視、報複社會的行為。現實生活中農民工為討要勞動報酬綁架老板甚至傷害無辜群眾的事件時有發生,就是例證。一個地區如果能很好地平衡強勢與弱勢群體之間的權益,這個地區就可能平安和諧;反之,對弱勢群體權益漠不關心,甚至形成強勢群體對弱勢群體的歧視,就會導致社會不安定,甚至出現動蕩。正如有的學者認為的:“和諧發展是不同社會群體,特別是強勢群體與弱勢群體之間合理的平衡與‘共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