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對弱勢群體依法進行扶持
隻有對弱勢群體依法進行扶持,才能平衡其與強勢群體的權益。我國的法律、政策充分體現了對弱者傾斜的價值取向。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障消費者權益的規定達9項之多;中小企業促進法明確規定“國家對中小企業實行積極扶持、加強引導、完善服務、依法規範、保障權益的方針”;2000年、2002年、2004年國務院分別就西部大開發頒布實施意見,旨在對經濟欠發達地區政策上進行扶持。由於法律法規的強製性特點,利用法律法規對弱勢群體進行扶持無疑是最快最便捷的方法。筆者認為,依法扶持弱勢群體,第一,要在法律的框架內利用財稅等政策采取對弱勢群體“多予少取”,而對強勢群體則“多取少予”;第二,國家要進一步建立各種社會保障、救助機製,真正使弱勢群體能夠進入保障、獲得保障。當然,在對弱勢群體進行錢、物、政策的必要扶持的同時,更要在增強弱勢群體自主創業的“造血功能”上下工夫,使其最終進入健康發展的良性循環。
(三)全社會關心和保護弱勢群體權益
中國社科院不久前推出《當代中國社會流動》研究報告,認為弱勢群體從社會低層向上流動是不容易的,阻止這種流動也是不公正、不公平的。對弱勢群體的關心和保護,不隻是政府的事,不是一個地區、一個行業的事,也不是一時的事,而應當是包括弱勢群體在內的全社會的長期的共同責任。筆者認為,第一,全社會要形成關心和保護弱勢群體的氛圍,以關愛弱勢群體為榮。第二,幫助弱勢群體調整好心態,樹立起自信。第三,要發揮弱勢群體中的黨、團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通過黨、團員的先進性促進弱勢群體進步和發展。第四,按照黨的五中全會要求,“加強和諧社區、和諧村鎮建設,倡導人與人和睦相處,增強社會和睦基礎”,紮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第五,在工業化和城市化急速發展的同時避免城鄉發展差距進一步拉大出現的不和諧。第六,及時研究正確處理新形勢下的人民內部矛盾,暢通訴求渠道,完善社會利益協調和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機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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