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淺談我國建立適當判例製度的必要性(2 / 3)

(二)成文法具有法律漏洞呼喚判例製度的存在

傳統的概念法學,主張法律不存在漏洞。認為法律基於內在的邏輯自足性,能保證法律為完美無缺的體係。然則現實生活是千變萬化,人類所麵臨的新問題層出不窮,是立法者所不能預見的,因此概念法學遭到了目的法學,自由法學和社會法學等學說的猛烈的批判。為了解決法律漏洞的問題,大陸法係的國家,則采取了對存在的法典進行修補的方法,修補極其困難時又采取了製定單行的法的方法加以完善。我國一般也是采取上述方法。但是無論立法的修補多麼的及時,法律規則對生活規範總會有所滯後。假如實踐中出現了立法者未曾預見的案件,我們的法院應該如何解決呢?按照概念法學的觀點,法官是法律條文的忠實的表達者,不容許對法律有任何變更或增減。因而我們的法官就無法對這樣案件加以審理。然則我們知道法院是市民解決糾紛的地方。如果市民的糾紛法院不能予以解決,那我們創設法院又有何用呢?法院是沒有權利拒絕裁判的。判例在實際上已成為法律的淵源,與其絞盡腦汁地在法條的細化及類型的周延上下工夫,不如創建一套與成文法並駕齊驅的“活的法律”。我國作為發展中大國,受到傳統習慣、思維的影響,國家的市場經濟起步較晚,涉及社會生活各個方麵的法律以及規範非常不健全,盡管我國的立法機關在法律的日臻完善方麵做了大量的工作,然而麵對日益紛繁複雜的社會生產關係的變化,我國在法律的完善方麵仍然存在著重大的缺陷:第一,就立法方麵而言,我國立法的數量與質量遠沒有達到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的立法水平。在有些領域法律非常的不健全,在有些領域立法上屬於空白。同時成文法典所具有的相對的穩定性與社會生活日新月異的發展變化,使得法律每天調整的社會關係處於一種變動的狀態,成文法典的相對穩定性和社會生活的不斷發展變化的矛盾日益凸現出來,法律在調整社會生活方麵存在著諸多的空白和漏洞。第二,由於我國語言習慣等原因,人們用來描述各種現象的法律語言總是有限的,而世界上的事物比用來描述它們的語詞多得多,法律始終是一種一般的陳述。法律的對象永遠是普遍的,而法律的普遍性越強,其抽象程度越高,因而也就越模糊。法律的抽象性、模糊性及法律空白和漏洞的存在,使得我們在將其適用於具體案件時,就需要對法律進行解釋。為了克服司法解釋的抽象性,即可通過建立判例製度的方式來對法律進行解釋。

(三)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內在要求呼喚判例製度的存在

建立判例製度有助於促進公正和效率的實現。公正和效率是維護法律尊嚴的重要指標,是司法改革的目標,縱觀曆史,任何一項製度的改進、創新都必須以這一目標作為出發點和歸宿。在目前我國的審判實踐中,必須遵循執法必嚴的規則,如對於相同的案件必須用合理的尺度去進行衡量,進行嚴格的審判和裁決。判例製度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使相同情況得到相同對待,同時促使當事人增加對司法的信心,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有助於在一定程度上克服裁判不公的現象,以促進司法公正。同時有助於促進司法效率的提高。判例製度有助於促進全國司法的統一,可以克服司法實際中存在的某些不合理的“潛規則”,能更加有效地促使我國法製建設有條不紊地深入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