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淺談我國建立適當判例製度的必要性(3 / 3)

二、我國司法實踐中判例製度的萌芽

中國的判例製度具有悠久的曆史。張晉潘教授認為,中國曆史上用判例來實施法律經曆了這樣幾個階段:漢以前是簡單的援引階段。由漢迄唐,是判例適用的成熟階段;至明清,是判例的發展階段。盡管曆代十分重視成文法,且在清末變法以後中國繼受了大陸法的體係,但成文法的局限與漏洞決定了在司法實踐中判例曆來都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在我國,事實上大多數下級法院和法官都有遵循上級法院判決的傾向,根據一些學者的考證,直接上級法院的判決較間接上級法院的判決對下級法院具有更強的影響,在直接上級法院的判決中又有一審判決和二審判決的區別,二審判決中還有對本院的二審判決和對他院的二審判決。在這三類判決中對本院原審的二審判決了解最清楚,影響最直接,感覺最強烈,所以直接上級法院對本院原審的二審判決具有很強的說服力和影響力。所以,當前建立判例製度不僅使我國中華法學重視判例的傳統得以保持和發展,而且也是完全符合當今世界各國法律發展的趨向的。

三、判例製度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的作用日益彰顯

判例在實踐中發揮的一般的和潛在的指導作用逐漸為我國立法者所重視。判例所闡明的法理對案件審判的影響力逐漸為我國學者所接受。判例製度的建立對我國的潛在影響是十分強勁的。在我國法律的製定、普及實施以及適用的過程中,法律工作者比較崇尚理性和邏輯。就目前的國內的法律人才的培養來看,大學法律畢業生首先從法學教科書、專著、論文中吸收法律知識,教師和專家學者在課堂上和書本上闡明的法律理論和學說對學生的熏陶甚大。因此,依照此種模式培養出來的法律工作者,當其置身於法官位置時,自然要運用法律理論、學說來指導自己的辦案實踐。近年來,法官、律師向專家學者谘詢疑難案件,邀請專家參加相關的學術研討會,在我國已經蔚然成風,在很大程度上,專家學者的意見、觀點更直接地影響著法院的審判活動。尤其對於具有重大影響力的疑難案件,當相關專家、學者的觀點指導審判實踐的時候,對於此類案件的處理將對我國的審判產生重大的影響,其對審判實踐所發揮的一般的指導性的作用將會逐漸顯示出來,從而對於相同案件的審判起到了良好的借鑒作用,因此,這就為我國判例製度的發展以及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在我國傳統的法律理念影響下,成文法的局限性以及我國法製建設的相對滯後等因素的影響,不論是在法理的完善還是法製建設的客觀情況都在呼喚建立適當的判例製度,促使我國的法製建設日臻完善,更好地服務於我國的政治、經濟發展以及各方利益的協調,更加有力地為構建和諧社會發揮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1]梁慧星,《梁慧星文選》,法律出版社,2003,第63頁。

[2]王利明,《論中國判例製度的創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