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論現代司法理念與法官素質(1 / 3)

吳雲青

摘要:現代司法理念被稱為法律職業人士的“職業靈魂”,樹立現代司法理念對於推進法製建設無疑是至關重要的。作為法律執行者的法官,牢固樹立現代司法理念,必須具備一定的素質。本文在對現代司法理念的概念、內涵辨析的基礎上,提出樹立現代司法理念要求法官必須具有優秀的政治素質、良好的業務素質和高尚的司法人格素質,並進而探索提高法官素質的途徑。

關鍵詞:司法理念法官素質

伴隨著司法現代化建設中法院改革的實踐,司法獨立、司法公正、司法中立等一係列符合審判規律,代表司法改革發展趨勢的現代司法理念,也日趨形成並得以強化。但是,司法公正與法官的良知密不可分,司法權威與法官的人格魅力又往往與法官的素質高低相關。因此,樹立牢固的現代司法理念,需要不斷提高法官的素質,不斷升華法官的人格魅力。

一、現代司法理念的概念、內涵

現代司法理念是人們在認識司法客觀規律過程中形成的一係列科學的基本觀念,是支配人們在司法過程中的思維和行動的意識、形態與精神指導。現代司法理念是相對傳統法治觀念而言的。改革開放後的20多年,隨著司法現代化進程的探索和推進,樹立現代司法理念的問題被提了出來。現代司法理念被作為一種係統的理論提出來,其意義在於:首先,司法製度在設計中應該有係統成熟的理念作為基礎,理論準備不足會帶來製度的不穩定性;其次,司法改革首先是理念的變革,沒有現代司法理念的基礎,僅僅依靠口號和群眾運動式的動員不可能真正樹立起司法的權威。

現代司法理念的內涵是現代化法治原則的結晶,是法律文化的積累,是司法客觀規律的集中反映。現代司法理念,主要包括司法中立、司法獨立、司法公正。下麵筆者對三者分別加以辨析:

(一)司法中立的理念

司法中立是指司法機關對於法律實施過程中發生的各種主體之間的各種糾紛,以中立的身份和地位,依公正的司法程序,居中加以解決。司法中立的理念是人類對司法職能的本質屬性認識、運用過程中形成的重要司法觀念,是從司法機構與其他國家機構、社會關係實體之間的關係角度對司法客觀規律的描述。樹立司法中立的理念,可以更加深刻地揭示權力構成的基本規律,使我們正確理解各項權力之間的關係,特別是司法職能在國家權力體係中的地位。

(二)司法獨立的理念

按照眾多學者的觀點,司法獨立或審判獨立分為外部獨立和內部獨立。外部獨立體現在司法職能的獨立和司法機構的獨立上。內部獨立包括三項內容:一是不同法院之間的獨立,如同級法院之間,上下級法院之間在各自的管轄範圍內相互獨立;二是審判組織之間的獨立,即合議庭、審判委員會在各自的權限範圍內相互獨立;三是指法官之間的獨立,即法官裁判案件時不受其他法官的影響。由於司法獨立原則更多依賴於法院外部,因而作為法官,也要認識到司法獨立不是絕對的獨立。法官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要忠實地適用憲法和法律,要接受法律監督和社會輿論監督。

(三)司法公正的理念

司法公正是指在司法活動的過程中,體現公正和正義的原則。司法公正體現了法律價值的精髓是法律追求崇高公正境界不可缺少的進程,集中體現法律的本質是給每個人他應得的部分這種堅定而恒久的願望。司法公正是社會公眾對法製的期望,是執法活動內在的價值追求。所以,確保司法公正,既是黨和國家的要求,也是人民群眾的期望,既是依法治國、實現法律公正的應有之義,也是每一位法官應始終不渝追求的人生目標。

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但是實踐中也經曆了一個認識和探索的過程,即從“重實體,輕程序”到“實體與程序並重”,因為程序公正是“看得見的正義”,沒有公正的程序,或者程序得不到嚴格遵循,即使做到了實體公正,也容易引起人們的懷疑和猜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