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論現代司法理念與法官素質(2 / 3)

二、樹立現代司法理念對法官素質的要求

近年來,隨著審判方式改革的進一步深化,提高法官的素質,已越來越受到黨和國家的重視,被視為加強法製、實現依法治國目標的重大措施提出。江澤民總書記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專門提出要加強司法隊伍的建設,大力提高司法人員的政治素質和專業素質,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法官素質的高低,直接關係到法治的實現程度,對法律功能的發揮起著很大的作用。筆者認為,樹立牢固的現代司法理念,法官應具有如下三個方麵的素質:

1.優秀的政治素質。法官作為現代司法理念的直接受眾和實踐者,需要具備堅定的政治立場、清醒的政治頭腦、敏銳的政治眼光、良好的政治修養,要樹立無產階段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堅持為黨的事業和人民大眾的利益服務,自覺地把審判工作融於經濟建設中,切實解決好為人民掌權、為人民服務這個根本問題。

2.良好的業務素質。法官是一個特殊的職業群體,法官的業務素質應包括法官的職業技能和學識。法官的職業技能,包括法律思維與推理能力、理解與解釋法律規範的技能,掌握證據和認知事實的能力,邏輯思辨和撰寫法律文書的能力等等。這方麵的技能決定著法律運作過程及其結果的質量與效率,也就是司法水平問題。再就是法官的學識,即指法官在處理法律事務中所必需的社會常識,即對社會生活、價值、利益等方麵的深刻理解和感悟,這些都是處理法律事務所必需的。

3.高尚的司法人格素質。無論古今中外,法官的職責都在於判斷是非、分清曲直。鑒於法官職業的特殊性,法官還應具有正直、清明、廉潔的司法人格。司法人格是法官道德操守、法律意識、司法理念以及一身正氣、剛正不阿精神和氣節的集中體現。法官要想能夠在其司法活動過程中實現法律的正義價值,其自身就必須具備高尚的司法人格素質,把公正司法作為法官這一職業的神聖使命。

總之,隻有具體上述三個方麵的素質,才能構成一個比較完善的司法主體,也才能適應現代司法理念對一名法官素質的要求。

三、提高法官素質的途徑

目前,我國法官近30萬,隊伍相當龐大。但法官隊伍整體素質不高卻是不爭的事實。不少人甚至認為目前我國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司法腐敗、司法不公以及訴訟效率低下等種種現象無不與我國法官素質低下有著重要關係。麵對法官素質的現狀,筆者認為,當前,提高法官素質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麵入手:

(一)嚴把法官的準入關,嚴明法官的任職條件

在英美法係國家,法官職業是一個極受社會尊重的職業,法官選任的條件非常嚴格。比如在英國,除了治安法官外,所有的法官都隻能從出庭律師中選定。如規定,地方法院法官必須有7年以上的出庭律師經曆。由於這些條件的限製,40歲以前被任命為法官是非常少見的。這也可以說明,為什麼英國的法官職業有著其他職業不可比較的尊嚴和榮耀。在大陸法係國家,法官的地位低於英美法係國家,其主要原因是在於法官的選拔條件較低。但在這些國家中,新畢業的法律專業的學生,在實習期結束後隻有通過國家司法考試,才能成為法官。如在德國,法律係的學生要想取得法官職業資格,至少需要7年的法律學習和實踐。

與法治發達的國家相比,我國對法官任職條件的要求是比較低的。長期以來,我國對法官的準入製度不嚴,任職條件過寬,對法官的選任沒有規定一定的專業與學曆要求,直到在1995年頒布的《法官法》裏作了較低的專業與學曆要求。但是,即使如此,現實生活中打破乃至無視這一規定的做法仍然大行其道。不過,值得欣慰的是,2001年6月份,修正後的《法官法》規定國家實行“統一的司法考試”製度和“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應從法官或其他具備法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這些規定對於中國的司法製度是一個重大的改革,對於提高法官的專業素質和水準意義深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