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問題的關鍵在於我國沒有一套相應的實施程序來監督司法人員的違法行為。要有效地遏製刑訊逼供,必須大力推進司法改革,設計和實施一係列配套的製度和措施。要遏製刑訊逼供,並非一定要實行沉默權,並且也不讚成某些學者關於確立沉默權不影響或者基本不影響追究犯罪的過於樂觀的觀點。因此,雖然從理論上說,保障沉默權可以促使偵查機關改變偵查方式,去努力獲取外部證據,但在實踐中對某些案件口供在現階段是不可或缺的。
三、我國應對沉默權作出的抉擇
沉默權製度確立的初衷是為了保護無辜、防止強大的國家權力濫用而采取的一種人權保護的措施。隻有把握這個度,沉默權才有其存在的意義。如果我們一味地追求人權保護將沉默權發展到另一個極端,則會被犯罪分子利用而逃避法律的製裁,甚至會對社會的穩定造成不利的影響。我們可以看出在平衡“打擊犯罪”和“保護人權”時,“秩序”是二者在司法實踐中的基石。隻有在維護社會穩定的前提下,我們才可以協調、發展其他的司法價值。
結合我國的實際國情,筆者認為我國應當對沉默權製度緩行,理由如下:
1.司法機關各方麵的因素的製約。目前,我國公、檢、法機關的人員、財力、物力的不足、各種技術的落後以及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不高。如果確立沉默權製度,便會給案件的偵破造成更大的困難,使某些慣犯、累犯和職業罪犯輕易地逃脫法律製裁,不利於社會的穩定與發展。
2.沉默權製度在國際社會發展的趨勢。麵對當前一些國家對沉默權製度,作出的一係列限製,我國不應當急於確立。筆者認為,沉默權是一把雙刃劍,它既可以保護無辜者的人權不受侵犯,又可以被真正的罪犯利用來逃避司法製裁。因此,我們應該在準確地權衡利弊後再作出選擇。
3.我國刑事訴訟製度的不完善。沉默權製度不是孤立的製度,它的良好運行需要相關製度與之配套。首先,我國沒有設立相關的鼓勵供述機製。所以如果隻確立沉默權製度可能隻會加大打擊犯罪的難度,而對社會的穩定產生不利的影響。其次,由於我國的證據製度不夠完善,傳統的對人證調查製度與沉默權製度有一定程度的不相容。我國長期以來實行的取證製度,是嫌疑人有作證義務,而證人責任則十分鬆弛,尤其對法庭作證,民眾普遍有一種畏證心理且缺乏法律義務感。如果因沉默權製度設置不當而導致口供的較大的減少,對於犯罪控製將十分不利,尤其在目前刑事犯罪日益嚴重,社會反應十分強烈的情況下。最後,沉默權製度產生於英國、流行於美國決不是偶然的,在對抗製訴訟中,訴訟被視為政府與個人的爭訟,為了限製政府的權力和保護犯罪嫌疑人的權利,該訴訟模式注重的是訴訟雙方的對等。而我國刑事訴訟的模式是兼顧法官糾問式與對抗式,其與對抗式訴訟模式有著明顯的基礎性差異,不科學地引進,隻能對基礎功能造成破壞。
四、結束語
關於我國是否應當在立法上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權,以及應當建立什麼形式的沉默權製度在我國學術界還存在著較大的分歧。目前我國的刑事偵查資源不足,特別是人員的缺乏,科技含量、物質條件以及人員素質等方麵的嚴重不足,在實踐中不可避免地在一定程度上依賴口供破案。另外,沉默權製度,其良好運行需要相關製度與之配套。鑒於我國目前刑事訴訟製度的不完善,如果急於設置沉默權製度隻會對目前的社會穩定產生不利的影響。並且,沉默權製度還涉及到國家的政治製度、經濟發展水平、曆史文化傳統、倫理價值觀念和社會治安狀況等方方麵麵,而我國是一個廣闊的國家,各地經濟發展極不平衡,法律民主觀念也隨地域而有差別,警察、檢察機關等司法人員素質不盡相同。因此,筆者認為:現階段我國不宜確立沉默權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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