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人類文明社會對爭端解決方式的最佳機製,是社會安定有序的最佳選擇。社會矛盾根本性、源頭性來自於製度的不公。當前主要存在的社會糾紛從信訪角度看主要有:國有企業改製而引起的社會保障問題;“三農”問題引起的糾紛;城市建設、拆遷、補償、安置問題引起的糾紛等。所以首先要使弱勢群體與強勢群體一樣能夠在國家政治架構中擁有能夠真實而且有效地表達自己利益的代表,而且要相互間能產生實效性的製衡作用。其次用法治的理念來指導立法進行權利資源的分配,避免立法不公,立法不善,在分配中要注意保障弱勢群體、邊緣群體的利益和權利,保障他們的知情權、參與權。
社會矛盾的化解需要在法治的框架內實現司法的公正。司法的途徑就是用公力救濟取代私力救濟,用法定的訴訟程序取代野蠻的暴力複仇,使矛盾和糾紛以和平的方式得以解決。司法公正是社會公正的基本保障,社會公正是市場經濟以及民主政治的價值基礎,是法治運行的價值目標,也應是和諧社會的價值基礎和應有的內涵。司法公正是實現社會公正的最後的、最有效的手段。司法不公,不僅不能化解矛盾,相反導致矛盾激化。倘若司法公正受到懷疑,社會公正就失去了最後一道屏障,和諧社會就沒有了穩固的基石。
四、和諧社會需要法治來保障利益均衡
和諧社會是利益均衡的社會。社會均衡論認為社會是一個自我平衡的係統。在社會係統內部有一套維係、保持、調適和修複社會均衡狀態的整合機製。一旦社會係統的某些部分遭到外部或外部力量的破壞而產生失調時,其他部分會自動予以調節並糾正失調,從而使社會係統重新回到均衡狀態。
我們現在需要解決的社會難點問題有:三農問題突出,兩極分化嚴重,城鄉差距擴大,勞資關係緊張,階層利益衝突明顯等。這些問題的實質表現為利益的衝突。和諧社會並不是沒有利益衝突的社會,相反,它是一個有能力解決利益矛盾和化解利益衝突,並由此實現利益關係趨於均衡的社會。江澤民在“七一”講話中也指出:“人民群眾的整體利益總是由各方麵的具體利益構成的。我們所有的政策措施和工作,都應該正確反映並有利於妥善處理各種利益關係,都應認真考慮和兼顧不同階層,不同方麵群眾的利益。”
法治化之路是建設和諧社會利益均衡的戰略性選擇。法治的存在為社會保持利益的相對均衡提供了有效的保障。盧梭指出:“利益一致關係是法治的可能基礎,利益衝突關係則是法治的必然基礎。如果說個別利益的對立使得社會的建立成為必要,那麼就正是這些個別利益的一致才使得社會的建立成為可能。”利益一致關係不僅是法產生的可能基礎,而且也是法存在和運行的基礎。利益衝突關係,破壞了利益關係的一致性,導致了人們之間產生利益糾紛或社會紛爭,威脅著人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的安全。利益衝突的存在,就有加以控製的必要,使人們的需要盡可能得到滿足,這種控製的工具主要是法律。實施上,社會利益均衡就是以衝突―法律調整―再衝突―再調整的模式動態的進行。在此過程中,法治理性地把社會利益變成法定權利,並公平地把權利資源進行立法分配,並提供強有力的保障措施和可操作的具體準則,使利益得到保障和補救,社會利益由此實現了均衡,社會也因此保持了和諧。
法治是和諧社會的路徑選擇。我們要按照胡錦濤總書記提出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不斷推進中國法治化進程,充分發揮法治在和諧社會構建中整合社會觀念、化解矛盾糾紛、保障利益均衡的重要作用,為構建和諧社會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