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法治是和諧社會的路徑選擇(2 / 3)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實行改革開放,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開始從傳統向現代轉型。在這場深刻的變革中,社會生產力得到解放,人民生活水平得以提高,綜合國力由此增強。與此同時,隨著社會經濟結構、社會組織形式、社會就業方式、社會利益關係和分配方式的多樣化,以及經濟全球化與信息網絡化帶來的衝擊,使社會意識形態領域呈現出各種思想大量湧現、多樣並存,各種社會思潮相互交錯、相互激蕩的複雜局麵。麵對社會存在出現的新變化、新情況,迫切需要形成與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相適應的觀念形態。

按反映社會生活的側重麵和方式的不同,社會的觀念結構分為哲學、藝術、宗教、道德、政治、法律思想等不同形式。構建和諧社會需要整合政治思想、道德價值等觀念領域,但最主要也是最基礎的是要有共同的法律思想觀念支撐。柏拉圖說:“人類必須有法律並且遵守法律,否則他們的生活就像最野蠻的獸類一樣。”美國法學家龐德從文明發展的角度闡述了法律超越其他社會規範的曆史過程。博登海默也說過:“法律是人類最大的發明,別的發明使人類學會了駕馭自然,而法律讓人類學會了駕馭自己。”現代社會的先進法律思想觀念就是法治觀念。沒有法治觀念,就不會厘清罪錯,守不住社會最低層次的道德防線;沒有法治觀念,權利沒有保障,權力沒有製約,在私權與私權之間、公權與公權之間、私權與公權之間不能實現和諧。在這個意義上講,和諧社會首先是法治社會。

法治首先具有工具價值,是為了維護公共秩序的存在,科學製定並有效實施的規則體係,是一種社會秩序、一種治國方略。在此層麵上的法治觀念邏輯地指向法律知識的普及、守法意識的增強和執法水平的提高。

法治還具有實體價值,法治蘊涵著、體現著、集合著引導社會文明進步的觀念價值,是一種文化力量、一種價值評判的標準和社會發展的追求方向。張文顯認為,“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權、理性、文明、秩序、效益與合法性的完美結合”。夏勇也認為,法治的實體價值是維護人類的尊嚴和自由。在此意義上,法治是促進人的全麵發展,實現社會和諧的最佳機製。

三、和諧社會需要法治化解矛盾

和諧社會是“高協和”社會。協和社會論認為,社會應當是為了共同利益而互相合作、協調行動的社會。把社會成員之間“協和”的程度作為區別不同社會的尺度,他們提出了“高協和”社會和“低協和”社會的概念。所謂“高協和”社會,是指人們和睦相處,合作共事,財富的分配大體上是平均的。在“低協和”社會裏,人們動輒爭鬥,彼此仇恨,取得財富的手段是壓倒別人,在財富的分配上往往是兩極分化。

在社會的快速轉型與變遷中,高速的經濟發展,激烈的社會競爭,滯後的社會事業發展,貧困差距的擴大,道德水準的下降,導致了社會矛盾的積聚,社會呈現出“低協和”社會的特征。我們要正視矛盾,找到化解矛盾的正確途徑和有效方法,建立健全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機製,保持社會的穩定,促進社會的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