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認為,司法公正的概念應當是:司法公正就是國家司法機關在運用特定職權處理各類案件的過程中,以公道正直的態度對待參與各方,嚴格遵循和依照法定程序,公平正確地確認和分配具體的權利義務,且具有良好的社會正義效果。司法公正包括實體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三者緊密聯係、相輔相成、缺一不可,共同構成了司法公正這一現代司法理念的內涵。
三、司法公正的實現
司法發展的曆史,就是一部人類社會不斷追求司法公正的曆史。而司法公正真正得以實現,則是人類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胡錦濤總書記關於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批示和中央政法委關於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的具體部署,明確提出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追求,是新時期人民群眾的強烈願望和對政法工作的根本要求,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任務。最高法院肖揚院長把司法公正和效率作為21世紀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題,體現了人民法院追求的價值目標,抓住了社會主義司法理念的靈魂。從考查法的起源和發展,考查公眾需求和期望,考查近年所進行的司法改革,考查中共中央對加強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的目的,筆者認為,實現司法的公平正義應當從建設職業化的法官隊伍、確保法官獨立審判、確保實體公正、確保程序公正、確保司法形象公正五個方麵入手。
(一)建設職業化法官隊伍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基礎
法學是一門博大精深的科學,司法活動是專業化程度極高的專門性活動。哈耶克指出:“對正義的實現而言,操作法律的人的質量比其操作的法律的內容更重要。”法官高素質是實現司法公正、維護司法權威的重要保證。為此,一要建立嚴格的法官準入機製。初任法官必須經過正規教育、特定考試、多年實踐、層層選拔,其中的法律精英才能成為職業法官。二要加強教育培訓。要從事並能勝任法官職業,必須具有專門的職業理論修養,掌握專門的職業知識和技能,遵守專門的職業道德。隻有經過專門的機構,通過對法官任職資格、任職能力和水平進行規範化的培養和訓練,使他們在理想信念、價值趨向、行為模式及道德倫理等方麵都實現職業化,才能打造出一支合格的職業法官隊伍,為實現司法公正提供人才和智力資源。
(二)確保法官獨立審判是司法公正的前提
司法獨立是法律的真諦,而法官獨立是司法獨立的本質要求,是司法獨立的核心。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法官法》第8條更直接規定:“法官依法審判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這是我國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的現行法律依據。
根據司法實踐的要求,筆者認為,法官獨立應當包括外部獨立、內部獨立和精神獨立三個方麵。外部獨立,體現在司法職能的獨立和司法機構的獨立上,法官應當獨立於其他任何組織和公民個人;內部獨立體現在不同法院之間的獨立、審判組織之間的獨立和法官之間的獨立,同級法院之間、上下級法院之間在各自的管轄範圍內獨立;審判組織之間獨立,即合議庭、審判委員會之間在各自的權限範圍內相互獨立;法官之間獨立,即法官裁判案件時不受其他非審判組織內法官的影響。精神獨立,體現在法官個人人格方麵的獨立。香港法官就任前必須作出的“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之精神,維護法製,主持正義”的宣言,典型地體現了法官精神獨立的意蘊,即法官不受任何外部不當或無關因素的影響,僅僅依據法律和法律程序,按照自己的理性和良心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