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我國司法鑒定製度中的問題及對策(1 / 2)

柳榕

摘要:健全完善的司法鑒定製度是司法公正與效率的保證。但我國當前司法鑒定的現狀並不樂觀,必須通過加快司法鑒定程序的立法,盡快建立統一的司法鑒定機構,規範司法鑒定人員執業活動,實行有效監督等方麵入手,克服種種弊端,建構具有中國特色的司法鑒定程序規則。

關鍵詞:司法鑒定弊端

一、我國司法鑒定製度的主要弊端

眾所周知,司法鑒定製度是司法製度中的一部分,其健全完善與否,直接影響著各種司法活動的正常進行,關乎司法的公正與效率。我國司法鑒定製度在充分運用科技手段打擊犯罪,有效調整社會關係方麵發揮著重要作用。但隨著市場經濟體製的建立,政治、司法體製改革的不斷深入,現代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現行的司法鑒定製度難予適應時代步伐,存在如下主要弊端:

(一)機構林立,互無牽製

據調查發現,從縣、區、市、省到中央部級機構的公、檢、法、司及衛生、勞動、土管、城建、物價、審計等部門對外服務的鑒定機構每層就有十多個。隻要機構成立,不管鑒定人員是否合格,技術條件是否齊全,都可以掛牌營業,出具鑒定結論。由於公、檢、法、司、勞動仲裁等部門都有自己或者聯係的司法鑒定機構,如一起傷害案,公安偵查鑒定為輕傷,檢察審查起訴鑒定為重傷,一審法院作有罪判決後,被告人不服上訴,二審法院鑒定為輕微傷作無罪判決。幾家弄得案件互相扯皮,當事人申請賠償又互相推諉,久拖不決。

(二)收費過高,時效偏長

如有一醫療糾紛的受害人請某縣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不屬醫療事故,交鑒定費1000元;受害人認為鑒定結論對其不利,又請某縣檢察鑒定室鑒定,屬醫療事故,交鑒定費1000元,鑒定活動費500元;受害人還是不服,又請某公安司法鑒定所鑒定,屬醫療事故,傷殘4級,後期治療費約30萬元。再如王某1981年2月在某公社醫院做手術時,遺留一物在其腹內,同年8月取出。次年3月,經公社確定為醫療事故,並主持雙方就賠償問題達成協議,院方按協議約定已全部賠償。1996年7月,王某又以醫療事故有後遺症申請某司法鑒定所鑒定,該所憑王某的自述、住院病曆鑒定為重傷,傷殘4級,後期治療費約28萬元。王某持鑒定向法院起訴。

(三)管轄不清,職級難定

由於法律、法規對各級司法鑒定的管轄範圍沒有明確規定,也就是說對於申請人,或者委托人的鑒定,到底是在住所地、居住地或是在糾紛發生地或是在財產所在地,是在哪一級鑒定機構管轄,法律、法規沒有明確,所以,申請人或委托人往往隨心所欲,各取所需,鑒定人員對於申請人或委托人的鑒定是來者不拒,因人而異,見利而定。特別是人民法院的司法鑒定人員,既未取得審判資格,不能落實法官等級,又缺主管部門和政策規定,不能落實技術職稱,這樣挫傷了司法鑒定人員工作的積極性。

二、對完善我國鑒定製度的思考

(一)加快司法鑒定程序的立法

立法是改革和完善司法鑒定製度最根本的保障。鑒定結論是紀檢、仲裁、偵查、審判、執行案件的重要證據之一。但我國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法以及其他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對司法鑒定隻是作了一般原則性規定,對司法鑒定程序、鑒定結論和鑒定書內容以及鑒定人出庭等尚無明確規定,使司法鑒定出現了比較混亂的現象。因此,建議盡快以法律的形式明確司法鑒定機構、管轄範圍,鑒定程序、鑒定人的資格、權利義務、鑒定書內容、鑒定人出庭範圍、複議與撤銷、錯誤與賠償等。通過立法,規範司法鑒定程序,使司法鑒定工作達到規範化、製度化、科學化。

(二)盡快建立統一的司法鑒定機構

長期以來,我國司法鑒定體製上存在較多弊端,其重要原因之一在於:目前還沒有建立起統一的司法鑒定管理機構。我認為,這個統一的司法鑒定管理機構可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組建和管理。其設置依據,可參照三大訴訟法和《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國實際,將原公安、檢察、法院和勞動、衛生、土管、城建、物價、審計等鑒定部門合並組建司法技術鑒定中心,考慮到公安、國家安全機關因偵查工作的需要,各級司法技術鑒定中心可在同級公安、國家安全機關設立司法技術鑒定所,作為司法技術鑒定中心的分支機構。

(三)規範司法鑒定人員執業活動

司法鑒定人是指取得司法鑒定職業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在司法鑒定機構中執業,運用專門知識和技能對訴訟、仲裁等活動涉及的專門性技術問題進行科學鑒別和判斷的專業技術人員。根據司法鑒定人的定義,司法鑒定人具有下列特征:一是司法鑒定主體是司法鑒定人,司法鑒定人應該是具有完成有關鑒定活動所需專門知識的自然人,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製度;二是在我國訴訟活動中,司法鑒定人的地位是獨立的訴訟參與人,司法鑒定人的權利義務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