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鵬
摘要:2005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4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標誌著我國司法鑒定工作從此步入法製化、規範化的軌道,全麵貫徹執行《決定》,深刻理解《決定》的精神實質,如何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統一司法鑒定管理體製,成為司法鑒定管理工作探索的重要內容。
關鍵詞:司法鑒定統一管理
2004年底,中共中央21號文件轉發的《關於司法體製改革和工作機製改革初步意見》(以下簡稱《初步意見》),明確提出改革司法鑒定體製,“建立統一司法鑒定管理體製”的目標和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出台的《決定》,提出了統一司法鑒定管理體製的基本框架和基本內容,確立了偵查職能、起訴職能和審判職能與鑒定管理職能相分離的原則,明確了鑒定機構的中立地位和鑒定人的獨立身份。筆者試從司法鑒定管理工作的實際出發,就貫徹《決定》精神,建立統一司法鑒定管理體製的問題進行探討。
一、《初步意見》的主要精神和《決定》的基本內容
司法鑒定製度是國家司法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現行的司法鑒定製度產生於計劃經濟時期,形成於20世紀80年代,基本適應了當時的需要。但由於缺乏相應的國家立法,始終沒有形成統一、完善的管理體製,致使司法鑒定秩序混亂,多頭鑒定、重複鑒定、違規鑒定、久鑒不決等現象時有發生,妨礙了司法活動的正常進行。司法公正形象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損害。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提出司法體製改革的重要精神,中共中央轉發了《初步意見》,這是迄今為止中央關於司法體製改革的第一個綱領性文件,《初步意見》明確提出改革司法鑒定體製,“建立統一司法鑒定管理體製”的目標和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出台,填補了司法鑒定國家立法的空白,解決了當前司法鑒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這是我國司法體製改革的一項重要成果。
根據《決定》的規定,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並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司法鑒定的概念主要包括以下幾層意思:第一,司法鑒定是在訴訟活動中進行的,是一項涉及訴訟的活動。將訴訟中的“鑒定”稱為“司法鑒定”,並不是鑒定活動本身具有司法職能,而是因為鑒定是在司法訴訟活動中進行的。第二,司法鑒定的主體是鑒定人。“鑒定人”是指在訴訟活動中,依法接受委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並提供鑒定意見的人。鑒定人不屬於司法工作人員,而是一種特殊證人,有的國家的法律將鑒定人稱為“專家證人”。作為一種特殊證人,鑒定人有依法就提供的鑒定意見出庭作證的義務。鑒定人必須具有解決相關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所必需的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第三,司法鑒定的目的是為了解決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第四,司法鑒定的方法是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進行鑒別和判斷。第五,鑒定人應當提供鑒定意見。
二、司法鑒定的基本性質、基本特點和基本要求
公正與效率是司法活動的永恒主題和最高追求。觀察訴訟活動的全過程,不難發現,實現司法公正不僅依靠偵查公正、起訴公正、審判公正和執行公正,同樣有賴於鑒定公正。而鑒定公正的實現,有賴於鑒定法治的建設,有賴於對司法鑒定的基本性質、基本特點(即本質屬性)和基本要求的深入認識和正確把握。
1.司法鑒定的基本性質。《決定》以法律的形式對司法鑒定的基本性質予以規範,應當把握的三點:一是司法鑒定活動是科學性和法律性的有機統一。司法鑒定活動既不是司法活動,也不是行政活動,而是為司法活動提供技術保障和高水平、專業化服務的科學技術實證活動。二是司法鑒定活動既是訴訟參與活動,又是科學技術實證活動,具有雙重性。三是司法鑒定活動既要受法律規範的調整,又要受行政規範的調整,還要受技術規範的調整,是三者的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