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司法鑒定程序規則
明確各級司法鑒定機構、委托條件、管轄範圍、鑒定費用標準、鑒定組織、鑒定程序等的法律依據,是規範司法鑒定程序的重要保障。建立司法鑒定運作程序,應從以下幾個方麵思考:
1.在鑒定案件來源上,實行委托鑒定製度。即隻設立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鑒定,不設立自然人申請製。其理由:一是目前所有刑事案件發案後均由公安、檢察機關立案偵察,就是刑事自訴傷害案件發案後,也是先由公安派出所立案,在處理中需要鑒定的,由處理單位委托,不需個人申請;二是所有民事、海事、行政糾紛案件發生後,一般均由基層調解委員會、司法所、法律服務所、律師事務所或行政機關調處,或法院審理,在調處或審理中需要鑒定的也由單位委托,亦不需個人申請;三是國家工作人員和黨員違規違紀的案件發生後,一般由紀檢監察機關立案查處,在辦案中需要鑒定的也不需個人委托;四是單位委托鑒定既可避免鑒定人員辦“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又能保證鑒定程序和實體的公開、公平和公正。
2.在鑒定範圍上,實行地域和級別管轄原則。即所有涉及初級鑒定的案件,一般按當事人住所地,居住地或犯罪地,糾紛發生地,或標的物所在地的縣級司法鑒定機構管轄;若一方當事人涉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或涉及高、新技術的初級鑒定案件,可由市級以上鑒定機構管轄。
3.在鑒定次數和期限上,實行“兩鑒終局”和“鑒定時效”製度。“兩鑒終局”即初級鑒定書應告知當事人複議權利、申請複議期間、複議機構和逾期的法律後果。當事人一方或雙方若對初級鑒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鑒定書的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鑒定機構提出書麵複議申請,上一級鑒定機構審查後,做出的維持或改變鑒定結論的鑒定書,為終局鑒定。如果辦案人員在審查認證中,發現鑒定結論存在程序和實體不公正時,可以向做出鑒定的上一級鑒定機構申請,要求按鑒定監督程序糾正。若委托人認為需要補充鑒定的,按初級鑒定程序辦理。“鑒定時效”包括委托時效和鑒定時限。委托鑒定的時效一般為二年,身體受到傷害的為一年,從傷害之日或傷勢確定之日起計算,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超過時效的司法鑒定機構不予受理。司法鑒定機構從收到委托鑒定之日起,適用獨任製鑒定的鑒定期限一般為7日內,最長不得超過15日;適用合議製鑒定的鑒定期限一般為30日內,最長不得超過45日。若因特殊情況在45日內不能辦結的,報上一級鑒定機構批準可延長30日。設立“兩鑒終局”和“鑒定時效”製,既可以避免“終鑒不終”和“終審不終”的局麵,又可減輕當事人的訴累,也可促進司法公正與效益的提高。
4.在鑒定組織上,實行獨任或合議製度。即技術不高,容易判斷的初級鑒定案件實行“一鑒一書”的“簡易程序”;其他鑒定案件實行“三鑒一書”或“五鑒一書”的“普通程序”;複核鑒定或按監督程序進行鑒定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對重大、疑難的鑒定案件可提請本級司法技術鑒定委員會討論決定,實行獨任製或合議製,既符合國際習慣和我國程序法的原則,又確保了鑒定結論的公正性和科學性,也有利於廉政建設。
(五)實行事前預防和事後監督原則
事前預防,首先,加強立法,明確上級鑒定機構對下級鑒定機構的領導和監督關係,使其有法可依;其次,嚴格司法鑒定人員條件,實行“兩證”上崗,確保鑒定人員素質;第三,加強鑒定人員的政治、業務培訓和法紀教育,用法律和紀律來規範他們的行為;第四,鑒定人員嚴格實行異地執業和辦案回避製度。事後監督,要運用行政、經濟、法律的手段對故意作虛假鑒定的,視其情節和後果,對行為人或單位負責人進行嚴肅批評和給予必要的處分;同時,對司法鑒定人員辦錯案的,可參照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由該單位向當事人賠償經濟損失;對造成嚴重後果的鑒定人,構成偽證罪、受賄罪、泄漏國家機密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結語
鑒定問題是證據法學中爭議較大的問題,也是我國訴訟製度中的薄弱環節。在我國現行的證據法框架下,明確鑒定既是法院調查的手段,又是當事人的證據方法的屬性,進而確立法院指定鑒定(公鑒定)和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私鑒定)並存的製度,並完善相關的證據規則,是規範鑒定結論問題的前提和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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