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司法鑒定的基本特點。司法鑒定最根本的特點是指合法性、中立性和客觀性的統一。同時,司法鑒定又具有公共性、社會性和綜合性的特點。
3.司法鑒定的基本要求。一是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具有中立的地位。二是司法鑒定人的獨立身份應予以確保,這也是司法鑒定結論的中立、公正的基本要求和前提條件之一。三是必須保證司法鑒定活動的合法性和程序的正當性。四是司法鑒定執業行為的客觀性、公正性和專業化要有充分的保證。
三、建立統一司法鑒定管理體製的探索
(一)成立司法鑒定人協會,建立司法鑒定行政管理與行業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製
《初步意見》明確提出司法鑒定行政管理與行業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製。一方麵,成立司法鑒定人協會,是轉變政府職能的必然要求。要適應政府職能由管理型向服務型轉變、由全能型向有限型轉變的趨勢,就必須發揮行業協會在自律、自我發展、教育培訓、懲戒、對外交流等方麵的作用,實行行政管理與行業管理相結合的新的管理模式。另一方麵,成立司法鑒定人協會,是提高司法鑒定人隊伍素質的需要。通過協會開展司法鑒定人的教育培訓工作,能更有效地提高司法鑒定人的綜合素質,提升職業道德水平,提高司法鑒定質量,同時,通過協會的影響力,加強工作協調,也能更好地維護鑒定人的合法權益。
(二)落實司法行政機關的管理職權,解決好依法行政的問題
1.建議盡快出台司法鑒定委托相關法律。《決定》實行之後,除偵察機關內部的鑒定機構之外,一般的鑒定機構都成為向社會提供服務的中立者,這時再強調由司法機關人員啟動鑒定程序,就等於說司法機關人員成為唯一的委托鑒定主體,這似乎與鑒定機構中立化、獨立化的改革初衷不相符合。但是《決定》又沒有對委托鑒定的主體加以說明,那麼現在該由誰委托?當事人是不是當然的委托主體?律師是否有權委托?司法行政機關能否擁有司法鑒定的委托權?當事人委托做出的鑒定結論與司法機關人員委托做出的鑒定結論在采用上可能有什麼差別?這些問題得不到解決,就可能在實踐中出現一係列問題。
建議以國家司法體製改革為指導,從司法製度層麵著手,按照與當前的訴訟製度改革、審判製度改革相適應的原則。建立科學合理、公開公正的鑒定委托製度,保障當事人鑒定委托主體的訴訟地位,確立公平、透明的委托機製和正當程序,在實現審判與鑒定徹底分離的同時建立起司法鑒定管理製度與法院委托製度之間科學、合理和有機的銜接製度。
2.明確管理範圍和鑒定類別。一是根據《決定》規定,管理範圍是指訴訟活動中的相關活動,那麼訴前和執行階段的鑒定活動、為政法機關行政案件(如治安、交通事故等案件)服務的鑒定活動、為仲裁和紀檢監察部門服務的鑒定活動等是否也納入管理範圍,都亟待通過法律層次的規範,如通過國務院的行政法規來統一規範。二是《決定》的分類與市場經濟條件下對司法鑒定的實際需求不相適應,與司法實踐明顯不符,不利於規範管理。《決定》第2條隻明確規定了法醫、物證、聲像資料等三大類,雖然有第四款的彈性條款,但仍然不能滿足三大訴訟法和整個社會生活中人們對司法鑒定日益增長的需求,不難看出其局限於刑事訴訟的痕跡。對於主要為民商訴訟案件服務的司法會計、建築工程、知識產權等司法鑒定服務未作充分估量,因而在分類中並未列入其中。而這些分類,原行業相關的法律法規也沒有規定司法鑒定甚至鑒定的內容。目前遊離於司法行政機關管理的資產評估、交通事故車損、涉案物價格鑒定等分類,有必要盡快予以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