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民事行政裁判執行的檢察監督(2 / 3)

2.檢察機關對民事行政裁判執行實施法律監督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客觀要求。失去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執行亂”的問題,要通過法院監督機製和檢察監督機製兩個方麵來解決。因此民事行政裁判執行檢察監督製度的建立顯得很迫切。

3.人民檢察院對民行裁判執行進行監督在我國具有現實意義。現行執行程序中執行主體權力過大,執行主體既要負責單純的執行行為,如:查封、扣押、凍結等,又要實施執行救濟行為,如:執行中止、執行扣押、執行異議的審查。執行主體權力比較集中,又缺乏對執行行為的合理約束及外部監督機製,這勢必引發執行人員的消極不執行或者濫用職權的情形。人民檢察院對執行程序進行監督,有利於打擊執行程序中的違法犯罪,有利於提高監督實效,並有效促使執行環節中和解的達成,以維護社會秩序、促進司法公正。

二、民事行政裁判執行檢察監督的法理基礎

對於民事行政訴訟的監督,理論上有“全麵監督說”和“有限監督說”兩種觀點。前者主張對民事執行行為實行檢察監督,後者則否認檢察機關對民事執行行為進行監督的權力。筆者認為對民事執行行為實行檢察監督有法學理論支撐。

(一)檢察院對執行實施法律監督符合《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所規定的基本原則

我國人民檢察院對民事審判活動、行政訴訟實行監督是民事訴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而這裏的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應做廣義解釋,不僅包括法院解決糾紛的訴訟活動,還包括法院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的法律行為。因為執行程序也是依法進行的司法程序也需要司法救濟,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享有變更、追加執行主體等裁判權。這些裁判可能出現錯誤,也同樣需要外部監督。而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是監督體係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檢察監督是一種係統外的監督,法院則是係統內監督,後者更容易受到各方麵關係的影響,而前者相對超脫,這種權力製衡機製能確保判斷的公正性。因此,以檢察權對執行權進行製約是保證執行權規範、合法運行的可行保障。

(二)我國檢察權的固有屬性為檢察機關對民行裁判實施法律監督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

我國檢察機關是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權具有以法律監督權為核心的固有屬性。這一屬性為檢察機關開展民行裁判執行監督提供了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檢察院頒布的《關於開展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法律監督試點工作的通知》規定:人民檢察院可以通過下列方式對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應人民法院邀請或當事人請求,派員參加對判決、裁定的強製執行,發現問題,向人民法院提出。按照狹義之說,我國的司法權分為審判權和檢察權,因此,檢察機關對民行裁判執行進行監督是檢察監督應有的一項職能。

(三)實施民行裁判執行檢察監督是檢察權對執行權的必要補充

開展民行裁判執行的檢察監督,可以使兩個公權力合力排除不當幹預,保證執行順利進行,可以對執行權的正確運行提供有力支持。另一方麵又可對執行的不當運行予以製約。通過檢察機關介入,提高合法、規範執法行為的抗幹擾能力,使執行難得到有效緩解。另外,檢察監督可起到補強債務人或案外人權利,防止其受到執行權的不當損害。通過檢察權的監督,可使受害人的權利得到及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