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民事行政裁判執行的檢察監督(1 / 3)

鍾媛媛

摘要:我國執行程序中存在的問題,已經演變成為一個危害麵較廣的社會問題。人民檢察院對執行程序的監督,與我國現行的憲政體製和司法體製相適應,是執行程序的內在要求。我國部分地區,通過對執行監督的實踐,對防止執行權的濫用起到了明顯作用。檢察院對執行實施法律監督符合《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所規定的基本原則。目前,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執行程序的規定,不能完全滿足強製執行的要求,同時,對民事行政裁判執行進行監督的有效機製尚未建立,需要對民事行政裁判執行的監督逐步完善。

關鍵詞:執行難民事行政裁判執行檢察監督

近幾年,民事行政裁判“執行難”、“執行亂”的現象日益突出,而導致這一問題最為重要的原因之一則是缺乏外部監督製約機製,為最大限度地杜絕執行過程中的隨意性和權利濫用,有必要對民事行政裁判執行建立起檢察監督機製。

一、民事行政裁判執行的檢察監督的必要性

當前,我國司法實踐中,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不能執行的情況非常突出,法院裁判成為“法律白條”的現象愈演愈烈。“執行亂”、“執行難”不僅給民事行政訴訟中勝訴的當事人帶來煩惱和損害,困擾著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裁判強製執行工作,還衝擊著人民對法院權威和法治秩序的信念。我國執行程序中存在的問題,已經演變成為一個危害麵較廣的社會問題。

(一)我國民事行政裁判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執行程序中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執行亂”和“執行難”兩個層麵上。所謂“執行亂”就是指人民法院及其執行工作人員不依法定程序開展執行工作以及對執行工作管理無序,致使生效法律文書得不到正確執行的不正常現象。所謂“執行難”就是指執行人員在執行個案中,因某種來自內部或者外部的非法對抗執行的行為而使其不能實施或執行行為不能繼續進行的執行過程。“執行亂”與“執行難”現象互為因果關係,是由“執行難”派生出來,又加劇了“執行難”。由於我國法律不健全,對執行程序規定得不夠細,相關配套措施不到位,導致對逃避執行的打擊力度不夠,難以對債務人起到震懾作用。而執行機構設置不科學,執行機構不獨立,地方保護行政幹預、個人幹預等也是導致“執行難”的原因。另外,執行法官以外因素導致“執行難”現象也較為嚴重。另外,對案外人亂執行,在無充分證據情況下,認為案外人妨礙執行,對其予以司法拘留並罰款;受利益驅動、地方保護,個人私利等因素影響,故意拖延、怠於執行,造成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長期或永遠得不到實現,給權利人造成經濟損失。還有的執行人員在履行職務中收受賄賂、貪汙挪用執行款。

(二)檢察機關對民事行政裁決執行實施法律監督的必要性

人民法院行使的審判權,不僅包括人民法院解決民事糾紛的權力,還應該包括調查權、執行權等一係列與糾紛解決這個主體性權力相關聯的權力。無論是主體性權力還是關聯性權力,都屬於法院依法產生的審判權能。作為法院審判權能內容之一的執行權,在審判權被監督的同時也應該予以切實有效的監督。

人民檢察院對執行程序的監督,與我國現行的憲政體製和司法體製相適應,是執行程序的內在要求。

1.我國的二元司法體製和檢察機關的法律地位決定了人民檢察院有權對執行程序進行監督。我國的司法權指審判權和檢察權,這與三權分立的國家中的“司法同於審判,司法獨立就是審判獨立”存在著根本差異。三權分立國家審判權絕對獨立,而我國的司法獨立是在司法權內部製衡條件下的相對獨立,這就決定了我國司法權不能簡單與西方國家類比。因此,人民檢察院對執行程序進行監督,是由其憲法定位和在國家權力分配中的性質決定的,檢察院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它對法院的監督應該是全方位的。人民檢察院不僅可以對法院的審判活動進行監督,也應當對作為審判活動延續的執行活動進行監督。審判權和檢察權各司其職,兩者相互製衡,才能共同完成司法權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