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立案時的執行舉證責任製度。首先,申請人申請執行時,法院應審查其執行程序的法律依據是否合法有效。法律文書的結案日期、送達方式、送達日期、生效履行期限、有無抗訴、再審情況、訴訟保全情況、申請執行是否超期,應由有關審判環節及當事人提供證據或證明,才能立案;其次是製作舉證通知書,主要載明執行舉證的法律依據、要求、方法及舉證的法律後果及責任。由於個案千差萬別,具體情況不一,舉證應在接到舉證通知書的10日內完成,尤其是案件執行的主要證據,提供的越早,越有利於法官及早采取相應的措施。當然,有的證據也可一邊執行,一邊調查收集提供。目前,我院已試行了執行的三項告知製度,即在立案時,即向申請人發出執行風險告知書和被執行人財產狀況表,由申請人提供其所掌握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了解可能存在的風險,並且向申請人發出執行過程告知書,告知承辦人將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對申請人舉證的財產線索予以調查、執行;對於那些暫無執行能力的,則向申請人發出執行情況告知書,告之執行的情況,待發現被執行人其他執行財產後,可隨時向法院舉證。
2.建立執行程序中的舉證責任製度。這裏一方麵是申請執行人的舉證,別一方麵是被執行人的舉證。從權利人申請執行開始即應提供對方的財產狀況、詳細具體住址、收入、家庭情況,近期或與預期有無特殊財產收入及變更追加執行主體的證據或線索,同時還應盡量提供債務人逃匿的地方,規避執行轉匿財產的方法等。同時,建立被執行人財產申報製度。是自然人的,應申報家庭的動產、不動產、銀行存款、工資獎金、福利收入、債權、股票、主要生活來源、共同生活其他成員的收入、開辦企業資產、合夥投資經營的股權等,一並填表登記,如不如實申報,隱瞞藏匿,則承擔相應責任,可罰款、拘留,也可判刑。因為拒不執行法院裁定罪的前提是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執行的故意,為法院對其采取民事、刑事製裁措施提供了佐證。被執行人是法人組織的,應申報單位的注冊資金、廠房、設備、車輛、土地價值、債權債務、投資權抵押權等,並按期向法院彙報生產經營及收入情況。還要建立舉證催促製度。法院根據執行進展,有針對性向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發出催促舉證通知。例如,法院需對被執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可通知權利人提供對方是否在家或臨時住處,近日的活動情況、生活規律等,有準確消息後隨時告知法院。事實證明,當事人提供了確實可靠的證據,效果就十分明顯,執行的效率也非常高。反之,這方麵由法院調查取證,一是精力受限,二是容易暴露身份、意圖,結果自然不會理想。
3.建立執行聽證製度。應借鑒審判程序中的調查和法庭辯論,即當庭舉證、認證、質證。在執行程序中,也把執行證據,尤其是雙方對立、互相否定的證據提供到執行聽證會上,麵對麵進行質證、辯論,執行員居中裁決,去偽存真,確定證據效力,以期公正高效地執結案件。
4.建立案外人舉報有獎製度。對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逃避執行的方式,尤其是那些有特殊收入的僅靠申請人和法官的收集取證受客觀條件極大限製的情況,應建立舉報被執行人有獎製度,充分發揮群眾和社會的力量,使欠債人無法逃、拖、賴,是切實可行的好方法之一。這種舉報是知情的案外人向法院提供相關證據的行為,舉報可匿名,也可實名。獎金在一般情況下,由申請執行人自願提出和提供,也可由申請人提供。由被執行人提供的情況,一般在執行被執行財產時記入筆錄或書麵保證;如其申報不實,隱瞞財產,他人舉報屬實的,在舉報數額的百分之幾內獎勵,也可在處罰隱匿財產的被執行人時,根據其自願出資獎勵舉報人的情節,對其從輕減輕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