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試論執行中的舉證(1 / 3)

張群

摘要:當前,一些法院及當事人對執行中的舉證問題看法不一,筆者從實際出發,結合《民事訴訟法》、最高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闡述了舉證在執行過程中的重大作用,最後提出應建立執行過程中的舉證責任製度、執行聽證會製度、案外人舉報有獎製度等。

關鍵詞:執行中的舉證 舉證的作用建立舉證責任

執行中的舉證,是指在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當事人多方為了保護自身利益,向法院提供證據,以期實現或維護自身利益的訴訟活動。本文擬就當前在執行過程中的舉證問題談談看法。

一、當前對執行舉證的認識存在的缺陷

1.過分強調申請人的舉證責任。有的法院在立案時規定,申請人要提供被執行人的確切地址,是否外出,有無財產等。在執行過程中申請人如查不實對方財產的產權,人在何處,就不采取相應的措施,不查扣財產,不辦拘傳、拘留手續,事實上造成了申請人負全部的舉證責任。這種片麵性的結果養成了法官的依賴性、惰性和不負責任。

2.忽視執行聽證。執行聽證是執行中的“開庭”,而且是針對雙方或多方提供的執行證據展開認證、質證,這種公開的執行方式,有利公平、公正,實踐證明效果是顯著的。但不少法官還不善於運用這一方式,不能把當事人的舉證,法院的查證放在“桌麵”上,致使執行中的舉證工作進行得不完美、不徹底,當事人的意見大,矛盾多。

3.不需要當事人舉證,法官可包攬一切。產生這種思想和現狀的原因是經驗主義、傳統觀念作祟。主要表現是按老思想、老方法、老經驗辦案。從執行立案、送達、財產調查,到查封、扣押、凍結、搜查等,一攬子包到底。執行“擱淺”了,就想法中止、終結執行。

4.忽視舉證指導和認為執行舉證可有可無。

二、舉證在執行中的作用及意義

實踐證明,執行案件同審判案件一樣,都需要必要的證據材料,它不僅是執行舉證責任的要求,更重要的是用以規範執行工作,防止執行出現盲目性、隨意性,保證嚴肅執法,克服“執行難”,治理“執行亂”。正確適用證據,對於查明執行案件的事實,保證生效法律文書得以實現,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

(一)審查執行依據需要舉證

執行依據是人民法院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對執行依據進行審查,是保證正確執行的重要環節。執行依據的審查一般包括四個方麵的內容:1.審查主體。確定被執行人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進而判斷應否變更追加被執行人;2.審查事實。法律文書認定的事實以及當事人之間的責任劃分是否清楚等;3.審查程序。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書是否送達,規定的期限是否屆滿,是否超過申請執行的法定期限等;4.審查法律文書主文,適用法律是否正確,給付內容是否明確等。上述內容的審查主要是依賴於證據,依賴於執行人員的認真閱讀和切實的調查。如果發現有錯誤時,暫緩執行也必須有充分確鑿的證據加以證明,而不能主觀臆斷。

(二)證明有無履行能力需要舉證

執行工作是以實現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為目的,而申請人權利的實現是以被執行人實際的履行能力為條件的。因此,查清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是案件能否執行的關鍵。為保證案件的正確及時執行,執行人員必須以證據為突破口,查清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狀況,分清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執行措施。所以有了充分確實的證據,就可以掌握執行的主動權,避免執行的盲目性。

(三)製作執行文書需要舉證

僅有執行依據還不等於就能夠順利執行,現實生活中,經常出現被執行主體及其履行能力因各種原因在不斷地發生變化。要保證案件順利執行,還必須針對執行中的新情況製作新的法律文書,即用執行文書來強化執行或作適當的處理。如,當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時,就應當依法裁定由其權利義務承受人履行義務,否則,案件就難以深入執行下去。而這些裁定、通知、公告等執行文書都必須有充分、確鑿的證據,不能空穴來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