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刑罰和行刑的發展總趨勢是更大程度地維護人的尊嚴和保護人權。與之相適應,是刑罰的謙抑。“刑罰的謙抑性是指立法者應當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罰,獲取最大的社會效益――有效地控製犯罪。”目前各國監獄製度改革的總體方向之一是行刑社會化。行刑社會化是基於這樣一種認識和現象。即:罪犯在監獄裏關押太久而成為“監獄人”,釋放回歸社會以後無法適應正常的社會生活和人際關係而容易重新犯罪。為使罪犯刑滿釋放後順利回歸社會,在罪犯服刑期間,有必要通過多種途徑使罪犯保持與社會、家庭的聯係,預防“監禁症”的發生,消除監禁的不良後果。另一方麵,社會也要求介入行刑過程,以協助、監督監獄管理部分行刑事務,以達到使罪犯更好地轉化和更加順利回歸社會的目的。
基於適應國際行刑趨勢,降低行刑成本,促進行刑社會化的原因,擴大假釋適用成為必要。我國的現狀是減刑的適用率較高而假釋的適用率較低。從司法部監獄管理局的有關統計數據可以看出,我國罪犯假釋的適用率一直維持在較低水平,而減刑則較高。我國的這種情況在世界監獄執行刑罰實踐中顯得極為特別。減刑雖在一定程度可以有效激勵罪犯的改惡向善,減少罪犯監禁刑罰,降低監獄押犯數額,但它使國家的刑罰執行製度缺乏嚴肅性,同時它對罪犯改造的激勵、罪犯的再社會化的作用遠不及假釋科學有效。在一定意義上減刑有悖於“罪刑法定”、“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另外,由於減刑,罪犯刑釋後回歸社會的最初適應期,司法機關也失去了監督幫教的法律依據。因此,減刑對有效預防和減少重新犯罪也是不利的。所以,我們應減少減刑適用,以擴大假釋來替代,同時,建立規範的社會行刑體係,從而達到有效地激勵罪犯改造,有效地預防和減少重新犯罪,實現刑罰目的。擴大假釋適用與建立規範的社會化行刑製度互為表裏。
四、結論與觀點
對於如何完善我國刑罰執行體係,就主體而言,筆者認為應統一刑罰執行主體,刑罰執行由司法部統管,將屬於行刑權的減刑、假釋權交由行刑機關行使,同時由司法權中的核心權――審判權來監督由行政行使的行刑權,這也是各國的通行做法。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和當前刑罰執行手段多元化的趨勢,司法部應該突出其刑事執法職能,把監獄管理局設置為司法部內設機構,把刑罰執行作為司法部的核心職能,促進刑罰執行社會化,圍繞刑罰執行職能重新構建職能部門,如設置社區矯正管理部門,減刑、假釋管理部門,未成年犯矯正管理部門、社會回歸管理部門等機構。從國際刑事司法的總體情況來看,這種模式在預防控製犯罪,降低重新犯罪率方麵有較明顯的優勢。這種設置與刑罰手段多元化的趨勢相適應,確立了監獄工作與非監禁性的刑罰手段的關係,有利於實現從監禁刑向非監禁刑的過渡。就法律體係而言,筆者認為,目前製定一部類似俄羅斯模式的統一的刑事執行法典的技術條件尚不成熟,也無此必要。因為刑事立法單靠理論預設是遠遠不夠的,法律經驗的積累和刑罰技術的綜合應用,才是立法的前提。健全的行刑法律群模式在國際上亦不乏範例。故而加強行刑法律群建設應是當前的最佳選擇。盡快完善,包括“立、改、廢”已有的行刑法律體係,建立門類齊全、設計配套、協調有序的刑罰執行法律法規群會更有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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