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治的本意是限製和保障公權力,從而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鑒定委托如果由司法機關專屬,則必須有法律明確授權(包括委托機關、委托對象、委托時間、對委托不服的救濟等),對此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司法機關作為行使公權的機關不宜作擴張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鑒定辦法》的核心是人民法院對麵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資格認定。此後法官對外委托進行司法鑒定必須從上述範圍中選擇。這種運作模式與國務院指導麵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權賦予司法部相衝突,造成了司法鑒定管理權的重複、司法鑒定服務市場的混亂。實質上反映了對司法鑒定本身屬性認識的衝突。法院係統將司法鑒定活動作為法官審判的輔助活動,對案件中專門問題進行認定。而司法行政機關則從司法鑒定的獨立進行的屬性出發,對司法權、司法鑒定管理製度的設計應當從這一本質屬性出發,還司法鑒定本來麵目。應當發揮司法行政機關管理法律服務市場優勢,對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進行資格準入,對人員進行培訓,提高素質等,這些都屬於行政管理權的範疇。法院作為審判機關,具有被動性、中立性等,不能擴張其職能。西方法學界認為,法院的積極主動性勢必導致自身利益的增大與社會利益的減少。對於涉訟的當事人而言,法無明文限製即是其合法的權利。委托鑒定是保障其程序訴權和實體訴權實現的有效途徑。
3.根據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證據規則,當事人主張的訴訟事實必須有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鑒定結論作為法定證據的一種,因其具有科學性、中立特征,對最終裁判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鑒定啟動權應當與舉證責任相一致。
4.與我國目前正在進行的庭審方式改革方向(由法官調查證據向當事人舉證、法官審查運用證據)相一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在當事人舉證和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關係上,提出要更新的觀念,淡化法院職權主義色彩,強化當事人主義。依照規定,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具備以下條件:申請調查收集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確因客觀原因,當事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無法自行收集。法院依申請調查收集證據的,一般情況下不得超出申請範圍,經法院調查,證據還未能收集到的,法院要告知申請人,舉證不能的後果仍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
(二)人民法院應當享有複核鑒定的啟動權和特殊案件的初始啟動權
1.保障法院對複核鑒定的啟動權。人民法院審判權的核實是對證據的審查核實,不但對各個具體證據進行分析,還要對整個證據鏈條進行整合。如果對證據的真實性存疑,如出現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現象,在控辯雙方當事人對抗製的訴訟模式下這種情況經常遇到,法院可以啟動複核鑒定。如果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排除,委托另外的鑒定機構鑒定為複核結論的準確性提供了途徑。因此,有必要賦予人民法院對鑒定的複核權。
2.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利益、他人利益鑒定事項時,法院應當行使初始鑒定的啟動權。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在涉及公共利益的訴訟中,人民法院行使必要的鑒定啟動權,全麵實現了審判權對公共利益的保護。
參考文獻:
譚世貴,《中國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
史雪梅,《淺論司法鑒定啟動程序的完善》,刊於《建構統一司法鑒定管理體製的探索與實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