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內目前對刑事證據證明標準的不同主張
目前,我國學術界、理論界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和審判機關做出有罪判決的刑事證據證明標準,主要存在以下幾種主張:
1.認為應當堅持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持這種主張的人認為,我國多年的刑事訴訟實踐表明,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符合我國的國情及時同犯罪行為作鬥爭的需要,能夠體現司法公正與對人權的保障。
2.認為應當引入內心確信和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持這種主張的人認為,內心確信和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相對於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來說,更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並且認為,證明標準問題必須符合司法人員的主觀判斷,內心確信和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恰恰彌補了原來標準的不足。
3.認為應當建立多元化的證明標準。持這種主張的人認為,公安機關偵查終結、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審判機關做出有罪判決,屬於不同的訴訟階段,每個階段的目的與任務是不相同的,所以采取同一的證明標準是不現實的,應當分別建立偵查、公訴、審判的證明標準。
4.認為應當構建層次性的證明標準。持這種主張的人認為,刑事案件千差萬別,因此應當根據刑事案件的不同構建不同層次的證明標準,即確定無疑的證明標準、接近確定無疑的證明標準、有確實證據的推定的證明標準。
(二)對刑事證據證明標準的構想
(1)死刑案件的證明標準是,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確實充分,排除其他可能性。我國對死刑一直采取少用、慎用的原則,因此死刑案件的證明標準應當是最高的。它的要求就是,對犯罪事實沒有其他任何解釋餘地,這是現實可能達到的最高標準。
(2)一般案件的證明標準是,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確實充分,達到確信的程度。這個證明標準適用於絕大多數刑事案件。它的要求是,基於案件的證據對認定的犯罪事實確信無疑,能夠得出唯一的結論。
(3)複雜案件的證明標準是,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基本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這個標準適用於危害大、取證難的案件(要判處死刑的除外),複雜的共同犯罪的案件,被告人自願認罪而證據單一的案件等等。它的要求是,犯罪事實基本清楚,證據基本確實充分,對認定犯罪不存在合理的懷疑。
(4)特殊案件的證明標準是,認定犯罪事實有確實充分的證據予以推定。這個標準適用於法律特別規定的案件,比如舉證責任倒置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刑法分則中有關要求“明知”的案件等等。它的要求是,從已證實的事實能夠直接認定另一個事實的存在,除非被追訴人提出反證加以推翻,否則就認定犯罪事實成立。
總之,刑事證據證明標準問題是非常重要的問題,加強對刑事證據證明標準問題的研究,促使刑事證據立法,是擺在司法界與理論界麵前的重要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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