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宏星
摘要:司法鑒定的啟動程序是指由作為司法鑒定的決定主體,采取何種方式委托鑒定的程序,司法鑒定的啟動製度屬於舉證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整個司法鑒定程序的邏輯起點,尤其在刑事司法鑒定中表現典型,它直接決定著鑒定程序的基本特征,因此,它起基礎性作用。本文通過複習有關文獻資料並結合司法鑒定實踐,探討了目前我國刑事司法鑒定啟動製度的現狀模式,歸納為兩個啟動模式,一為指定式、二為申請決定式。最後提出了完善啟動製度的兩項舉措,強調了擴大當事人申請委托的必要性及其運行機製,以期有利於司法鑒定啟動製度的改革完善。
關鍵詞:司法鑒定啟動程序完善
一、我國刑事司法鑒定啟動程序現狀
司法鑒定的啟動程序是由誰作為司法鑒定的決定主體,采取何種方式委托鑒定的程序。司法鑒定的啟動製度屬於舉證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整個司法鑒定程序的邏輯起點,它直接決定著鑒定程序的基本特征,因此,司法鑒定啟動程序是司法鑒定程序的基礎。尤其在刑事司法鑒定中表現典型。
我國刑事司法鑒定啟動模式可以分為兩種:司法機關自行決定模式與申請――決定模式。
(一)司法機關自行決定模式
司法機關自行決定模式是指司法機關毋需經當事人申請,可直接依職權就案件中專門性問題委托鑒定機構鑒定。這種鑒定模式在我國三大訴訟法、仲裁法中均有規定。如《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偵查機關)“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第158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民事訴訟法》第72條、《行政訴訟法》第35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
根據鑒定實施主體的不同可將司法機關啟動鑒定分為指派鑒定、聘請鑒定。我國法律通常將司法機關委托本部門鑒定機構和鑒定人進行的鑒定稱為指派鑒定,將委托麵向社會服務的鑒定機構或鑒定人時行的鑒定稱為聘請鑒定。
區分這兩種啟動類型的意義在於:
1.鑒定機構性質不同。司法機關內設的鑒定部門,設置以組織法為依據,承擔司法(偵查、檢察、審判)職能的一部分,該鑒定部門一般是非法人單位,鑒定人為國家公職人員。司法機關之外的鑒定機構又稱麵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性質多樣,執業類別多樣,既有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醫院等事業法人,又有會計師事務所、谘詢公司等企業法人。其成為鑒定機構的條件是鑒定人的因素、物的要素(場所、相應的鑒定設備)、章程的要素等組合,程序上必須經過司法行政部門許可。其人事管理既有事業單位的在編管理,又有企業單位的聘用管理。
2.能否從事有償服務不同。指派鑒定中司法機關內設的鑒定部門不能進行有償服務。主要原因是:(1)與司法機關承擔的國家職能違背;(2)不符合國家關於政法機關、軍隊不得經商辦企業的精神;(3)司法機關從事有償服務,易受到利益驅動的影響,滋生鑒定不公的情形。這一問題已引起立法機構的關注。
3.委托鑒定的形式不同。兩種鑒定啟動類型均以書麵的形式委托,但指派鑒定司法機關多以頒發鑒定命令或簽發鑒定指派決定書形式進行;聘請麵向社會服務的鑒定機構、鑒定人鑒定時,必須出具鑒定委托書或聘請書。
4.委托方與鑒定機構的關係不同。指派鑒定,實質是司法機關內部的協作關係,共同履行國家賦予的司法職能,完成辦案任務。聘請鑒定中委托方與被委托方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係,以合同的形式將雙方的權利義務明確下來,各自履行自己的承諾,為對方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