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刑事證據證明標準問題研究(2 / 3)

(二)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要求

根據法律的規定和司法實踐,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達到以下要求:1.據以定案的每個證據均已查明為客觀存在的事實。證據並非主觀想象、猜測或捏造的事物,它是對客觀存在的案件事實的反映。證據必須經審查判斷、查證屬實後,才可作為定案依據。2.據以定案的每一個證據都與案件事實存在客觀聯係。不是所有的客觀事實都能成為證據,隻有與案件事實有客觀聯係的並且能夠證明案件的客觀事實的才能成為證據,而且所謂與案件事實的客觀聯係,不僅僅限於緊密的、內在的、必然的聯係,而是指一切與案件事實存在的客觀聯係。3.據以定案的證據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程序和表現形式,即應當具有合法性。如果司法人員違反規定,采取刑訊逼供或以威脅、引誘等手段非法收集證據材料則應排除非法證據。4.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應協調一致,排除矛盾。即在證據之間,證據與事實之間,證據與情理之間能相互印證、相互支持、相互說明,不應當存在不能解釋、無法解決的矛盾。5.作為證明對象的每一部分的內容都有相應的證據,足以證明全案事實清楚,能得出唯一的結論,合理排除其他可能。所有的證明對象有證據證明,有的沒有,或綜合分析全案事實與證據有部分案件事實不清,無證據加以說明,則證據是不充分的。

以上幾點,在推論一個案件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的時候,要綜合考慮主證據與從證據,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等之間的關係。每個證據之間要形成鏈條,所有的證據放在一起,就能把案件的事實說清楚,這就是證據確實、充分。

(三)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缺陷

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刑事證據證明標準的產生有其深刻的文化背景,即有關善惡、曲直等傳統倫理道德的訴訟價值理念。而倫理道德的訴訟價值明顯不同於操作性和實用性較強的法律,它不僅潛在地牽引著刑事證據證明標準的確立,同時對當今中國刑事訴訟體製的正當化和法製化進程產生諸多負麵效應。諸如證據規則難以確立,對抗式訴訟難以推行等。

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屬於客觀真實的標準。而客觀真實的標準存在兩點缺陷。一是過於理想化,不符合刑事訴訟規律。因為在刑事訴訟中,公安司法人員不可能把案件的一切情況都查得清清楚楚,也難以把定罪量刑的有關情節都查清楚,所以案件事實真相永遠是相對的。二是過於抽象,缺乏可操作性。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這樣的標準是非常抽象的,實踐中如何達到這樣的標準,也是很難把握的。因此在肯定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其合理性的同時,必須看到其存在的缺陷。

三、對刑事證據證明標準的構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