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試述如何確立限製沉默權(3 / 3)

(二)司法實踐上的完善

1.大力培養高素質複合型人才。警官(偵查人員)、檢察官(審查起訴人員)、法官(審判人員)通過加強自身素質,提高對沉默權的認識水平和能力,隻有這樣才能理解和執行沉默權製度,使沉默權得以實現。每個人都清楚,立法工作是很重要的事情,可是,如果在一個秩序良好的國家安置一個不稱職的官吏去執行那些製定得很好的法律,那這些法律的價值便被掠奪了,並使得荒謬的事情大大增多,而且最嚴重的破壞和惡行也會從中滋長。

2.以高科技武裝辦案人員。我國現在的偵查技術和裝備較以往有了很大發展,我國已擁有一批世界級的刑事科學技術研究人員和先進刑事證據研究機構,現代化的偵查技術和設備已經在許多地方的執法機關使用,這些科學技術和設備的運用,必然會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因設立沉默權而喪失口供的證據價值損失。

3.進一步完善“零口供”。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辦案重證據,不輕信口供,這是一項基本原則,但絕不是否定口供的效力作用。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常常是一個很重要的證據。但僅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不能作為定罪的依據。“零口供”規則也不是普遍地適用每個案件之中,而隻是在極個別被告人拒不供述或者翻供的情況下才適用。對於“零口供”的涵義,多數學者認為,認定犯罪事實可不依賴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而獨立存在,使有罪供述對犯罪事實的影響為零。這要求偵訊人員能夠抵擋住獵取有罪供述的誘惑,利用現有的偵查技術,廣泛搜集證據,使有罪證據形成閉合的鎖鏈。

4.改善、重塑“坦白從寬”的新理念。“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是我國的刑事政策,這種攻心為上的政策在我國特定曆史時期的確起過不可估量的作用。如今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和心理素質在不斷提高,這項政策已失去其往日的光輝。因此,退出曆史舞台是其必然的選擇,其次,亂世用重典,治世用輕典,我們現在社會穩定,經濟發展持續上升,人民安居樂業,沒有必要“從嚴”而應以教化、教育、挽救為主,懲罰為輔。其三“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無法律依據,因為對被告人量刑取決於其所犯罪行種類及對社會危害程度的大小,其實這項政策與刑訴法第93條的規定,實際上是為懲罰保持沉默者提供了法律依據,所以我們必須放棄這一政策。

四、結束語

沉默權,是一個古老的尊重人權的製度,中國要依法治國,就應建立沉默權製度。我國要建立沉默權需要一個很長的過程,要結合國情循序漸進,建立、健全和完善有關法律製度。這不僅是我國順應潮流融入國際社會的客觀要求,也是我國司法進步和司法文明的標誌,是對我國司法改革乃至法治進程的巨大促進。

參考文獻:

[1]陳光中,《沉默權問題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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