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試談拆遷安置案件中被拆遷人的權益保護(2 / 3)

二、了解問題所在原因,在不同層麵上落實對被拆遷人利益保護

在日本成田機場要建設兩條飛機跑道,這兩條跑道中間有一民宅,拆遷協商時這家主人拒絕搬遷,無奈下一條跑道隻能繞行。在我國我們不追求這種極端的私利保護,但我們要認識到,老百姓所要求的不僅僅是一處可以安身立命的房子,隨著城市化進程和經濟的發展,房屋不僅僅是生活的場所,更能帶來增值的可能和商業的利益。

(一)拆遷與安置脫節

拆遷人是指根據有關拆遷管理法規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其義務是負責就拆遷事宜與被拆遷人達成一致後簽訂書麵拆遷安置協議,並依據國家規定及拆遷協議的約定向被拆遷人支付拆遷安置補費。安置人應與拆遷人是同一單位,但實際拆遷當中,拆遷人與安置人即項目開發商是分離的,多數開發商不具備拆遷資格,隻能委托有拆遷資質的單位進行拆遷。拆遷人出於一定的經濟利益並需要保證在開發商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拆遷,便采用各種方法、手段與被拆遷人簽訂協議,但到實際安置時卻由開發商進行,拆遷人並不負責安置。加之開發商在施工時,有可能改變建設規劃,導致了被拆遷人回遷時利益受損。這種情況的出現,有開發安置單位的原因,也有拆遷人的原因。對此,筆者認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加大對拆遷與安置脫節問題的監督管理,以避免安置時被拆遷人被迫接受變更的協議內容,也可以減少因此引起的訴訟。而法院應該如何處理這種因安置與拆遷脫節導致拆遷協議變更的呢?基於兩點法理考慮:第一鑒於法律在利益平衡中的特殊作用,應注意在執法中維護被拆遷人作為弱勢群體的利益,給被拆遷人真正的平等權利。第二,考慮到拆遷人、開發商與被拆遷人是平等的民事主體,可以依據《合同法》判決違約方給付一定的違約金,並可以參考《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4條的規定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