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合這兩個原則,土地征收程序應從如下幾個方麵加以完善:對征地事項舉行聽證。批準機構根據雙方的證據、意見以及自己的調查來決定是否批準或修改征地計劃,並以書麵的形式解釋做出決定的原因。申請批準後,需用地人與土地權利人就征地補償進行協商。雙方達成征地補償協議,需用地人對土地權利人進行補償後,才能取得用地權利。規定土地回收製度。法律明確規定,征收土地閑置超過一定期限,由政府收回並返還給原被征收的村集體,並根據土地閑置期間對農業造成的損失對用地單位予以相應的處罰。但法律沒有對原土地權利人對閑置土地應向哪個土地管理部門申請恢複耕種作出明確規定。
(四)立法中確定土地征收中的政府責任製度
應建立一種嚴格的個人負責製,將政府官員的行為與具體責任掛鉤。借鑒國外的經驗,可行的做法是建立征地審批責任製。從政府首腦到職能部門負責人再到具體經辦人員,責任層層落實。如果其違反了法律法規應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對一定時期內浪費土地嚴重的地區,對當地政府首長給予撤職、降級處分。
(五)明確和加大宣傳農民在土地征收中的權利、義務
1.知情權。土地征收權是以公共利益為理由,政府在啟動此權時,應同時在征地範圍內貼出公告,明確說明征收的理由,用途及畝數。《土地管理法》第48條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征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2.申訴權。任何一項製度都不能保證其完善性,無瑕疵。為更好地反映土地征收製度的社會效果,就必須明確當事人相應的申訴權,這樣才能更好地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這就需要建立一種暢通的申訴渠道。
(六)征地補償合理化
補償問題是土地征收中的核心問題。本文重點對補償標準和補償方式進行研究。
1.補償標準。我國法律關於土地補償標準的規定存在著明顯的不足。主要表現在:補償標準偏低;補償標準不具體。應從以下方麵完善:細化補償的項目,擴大補償的範圍,實行可得利益和土地附屬利益補償原則,盡量將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具體化。
2.補償方式。法律規定原則上應以貨幣方式進行補償。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用其他方式予以補償,如農業人口轉為非農業人口,即依每征收一畝地安排一名符合招工條件的多餘勞動人口就業;實物的產權調換;移民安置補償;債券或股權補償;社會保險安置;留地補償等。
(七)建立解決土地糾紛的仲裁機構或申訴機構
目前,我國農民對產生的土地糾紛解決的渠道包括調解、行政處理、訴訟及上訪等方式。在農民逐步提高法律意識的同時,必須為他們提供一條比較順暢的維權渠道,所以應建立一處獨立於政府的仲裁機構或申訴機構,使土地糾紛得到公正的解決。
以上是筆者對土地征收製度的一些思考,還有許多地方需要進一步分析研究。土地征收製度關係到土地的有效配置,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以及社會的穩定、農民權益的保障,我們應認真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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