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論城市規劃的法律地位(2 / 3)

通過對美國、英國城市規劃體係的研究和分析,我們不難看出,國外城市規劃的編製和審批都有嚴格的程序,並且一經批準生效後,要不成為國家或地方的法律,要不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文件,任何人都必須遵守已生效的城市規劃,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

三、我國城市規劃的法律地位

《城市規劃基本術語標準》對城市規劃下的定義是:“對一定時期內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土地利用、空間布局以及各項建設的綜合部署、具體安排和實施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規定,我國的城市規劃包括城鎮體係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城鎮體係規劃分別由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編製,用以指導城市規劃的編製工作。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製,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編製。城市規劃實行分級審批,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一百萬及國務院批準的特大城市和計劃單列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設市城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其中市管轄的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對城市規劃進行調整的,要報原審批機關備案或審批。根據《城市規劃編製單位資質管理規定》“委托編製規劃,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城市規劃編製單位”和“從事城市規劃編製的單位,應當取得《城市規劃編製資質證書》”。《城市規劃法》同時又規定:“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城市規劃管理。”

根據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和我國關於城市規劃編製和審批等的規定,筆者認為城市規劃是指由具有城市規劃編製資格的規劃設計單位依據有關技術規範編製的,並經有權機關批準,公布實施的行政規範性文件。它具有行政規範的共同屬性,一經批準和法律、法規、規章一樣,具有國家意誌性和普遍的約束力,是實施法律和執行政策的重要手段,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非經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撤銷、改變、廢止。

雖然城市規劃法律地位已很明確,但由於法律和製度的落後,嚴重製約著城市規劃的發展,使其法律地位受到空前的挑戰,任意篡改城市規劃,不注重城市規劃的編製、無規劃任意審批建設項目,規劃商業賄賂等問題頻繁發生,嚴重影響了城市規劃在公眾心中的形象,使城市公共利益受到嚴重的衝擊,城市規劃成為少數人謀取個人或集團利益的工具,出現了有些個人和單位抵製城市規劃的逆反心理,亂占亂建、無視城市規劃等違法行為在好多城市屢禁不止。如何改變城市規劃目前存在的問題,維護城市規劃的法律地位,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麵加以改進和加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