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規劃文件法律化。改變現有審批法,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將城市規劃的編製列入城市權力機構的立法計劃,由國家權力機構授權市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規劃編製,規劃編製完成後,在征求公眾意見的基礎上,報上一級城市規劃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審和技術論證,審查規劃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劃編製技術規範,審查通過後,由城市權力機構向社會公布實施。在規劃編製內容上應注重權利和義務的設定,“運用法律語言來再現規劃的內容和原則”。
2.盡快建立我國的城市規劃師注冊製度。城市規劃關係到國計民生的大事,城市規劃的好壞,甚至影響到一個城市的興衰。因此,國家應該盡快建立城市規劃師注冊製度,加強對城市規劃管理人員和規劃編製人員的管理,製定規劃師獎罰辦法,對違反城市規劃法規和技術規範要求編製城市規劃的,給予嚴厲的處罰,對可能造成重大損失的甚至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保證規劃師以為國家和人民負責的態度,嚴以律己,認真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及行政規範,深入鑽研城市規劃知識,提高自己的業務能力,改變當前惟命是從,依附於政府領導和利益集團的現象。
3.加強公眾參與城市規劃意識。公眾參與城市規劃涉及的麵很廣,它滲透到規劃管理的各個環節,具體包括規劃的編製、規劃的審查、規劃的審批和城市規劃的日常管理。我國城市規劃的公眾參與有些地方流於形式,對於公眾提出的意見,規劃部門可以借鑒,也可以不予理睬,嚴重影響了公眾參與規劃的積極性。筆者認為要加強城市規劃的公眾參與意識,就要建立城市評議和聽證製度,對於評議和聽證未通過的規劃不能實施,須重新編製,直到通過為止。同時對於批準實施的規劃,規劃管理部門如果沒有按照執行,並任意修改的,任何人都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規劃部門予以改正,以維護城市規劃的權威。
四、結語
城市規劃是城市政府管理城市的重要依據,是引導和控製城市各項建設的主要手段,是一種公共政策,屬於行政規範範疇,具有國家意誌性和法律約束力,各級政府都要維護城市規劃的權威性,保證城市規劃的法律地位,實現社會的公正、效益,使城市建設在城市規劃的指導下健康、有序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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