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論城市規劃的法律地位(1 / 3)

代曉宏

摘要:城市規劃是城市人民政府管理城市的重要依據和手段,但由於種種原因使城市規劃的法律地位受到嚴重的衝擊,為了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的法律地位,應從法律、製度等方麵予以改進和加強。

關鍵詞:城市規劃國外城市規劃法律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自1990年4月1日實施以來,在城市各項建設、土地利用、環境保護等方麵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進一步加快,城市的不斷擴張,亂批亂占城市土地、大搞形象工程、住房高檔化、任意破壞城市公共設施等現象的出現,使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在地方政府和官員的權勢壓迫下和開發商利益的驅使下,迫不得已地為損害公共利益、任意踐踏城市規劃的建設項目大開綠燈。為了還城市規劃的本質,發揮城市規劃的應有作用,研究城市規劃的法律地位就成為城市規劃界和法學界的迫切任務。筆者試圖通過研究城市規劃法律地位的意義、國外城市規劃的法律地位,進一步明確我國城市規劃的法律地位,以確保城市規劃真正成為控製和引導城市建設的重要手段。

一、研究城市規劃法律地位的意義

1.樹立城市規劃的權威性。城市規劃是指導城市各項建設活動的重要依據,為了合理使用城市土地、空間資源,保證城市的可持續發展,平衡社會各方的利益,城市政府就要運用城市規劃這個手段,在保證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調整社會各方麵的利益,使其趨於平衡。但在日常管理中,城市政府及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往往迫於各個方麵的壓力,很難做到公正地運用城市規劃審批有關建設項目,造成了公共利益向少數個人或集團傾斜,損害了廣大市民的利益。另外,城市政府大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隨意修改城市規劃,置城市規劃的權威性於不顧,極大地浪費城市寶貴的土地資源,並造成了市民不應有的負擔。因此,樹立城市規劃的權威性,使“城市規劃要真正能夠對社會利益進行調配成為社會利益調配的工具,城市規劃的整體必須法治化,而且這種法治化,既要使規劃的實質內容和程序內容都納入法治的框架,而且要使規劃的所有行為都體現法治的精神”。是城市規劃界的迫切任務。

2.保證城市公共利益。城市規劃是一種公共政策,符合行政法原理,同時也得到了城市規劃界多數專家、學者的認可。行政法就是政府幹預社會經濟、生活,調整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關係的產物,以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己任,“公共利益本位論”是行政法的理論基礎。城市規劃是城市規劃行政的重要依據,維護城市規劃的法律地位,才能真正發揮城市規劃保護城市公共利益的功能。

3.發揮城市規劃的指引和控製作用。城市規劃是城市的各項建設活動的依據,要發揮城市規劃對城市各項建設活動的指引和開展作用,就要進一步研究城市規劃的編製程序、編製的內容等,研究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管理中的地位,確立城市規劃的法律地位,確保規劃的國家意誌性和約束力,才不至於建設牽著規劃走的被動局麵進一步蔓延。

二、國外關於城市規劃的法律地位

現代城市規劃的起源於政府在城市環境衛生和住房等方麵進行的公共幹預。1901年美國紐約的新“出租房屋法規”開始加強政府對城市開發的法製管理,加強公共利益的保護;英國政府1909年通過了第一部涉及城市規劃的法律,標誌著城市規劃作為一項政府職能的開端。1947年頒布實施了《城鄉規劃法》,為英國的現代規劃體係奠定了基礎;19世紀中葉,德國製定了《城市公共建設法》,規定了城市建設的管理製度。

各國在頒布了一係列城市規劃法規的同時,逐步建立起了各自的城市規劃體係。由於美國采用的是聯邦政府與州分權而治的政體,因此地方城市規劃基本上是建立在州立法框架之內的,城市規劃文件也是地方法律。美國的城市規劃一般都分為州總體規劃和區劃法規。各州的總體規劃都是根據自己的具體實際,製定一係列的目標和政策。區劃法規是美國城市進行開發控製的重要依據,城市規劃的內容就是區劃法規的內容。區劃法規確定了地方政府轄區內所有土地的使用、建築類型及開發強度。在區劃法規批準後,所有的建設都必須按照其規定的內容實施;根據英國1868年《城鄉規劃法》,城市規劃分結構規劃和地方規劃。結構規劃由郡政府編製,報中央政府的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批。地方規劃由區政府編製,不需要報中央政府審批,但地方規劃必須與結構規劃所確定的發展政策相符合。結構規劃編製采取公眾參與公眾評議的方式。結構規劃經中央主管部門批準後,具有法律效力,作為編製地方規劃的依據。地方規劃按照程序正式生效後,如果任何人再想提出異議,則隻能向高等法院提出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