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公證機構告知義務芻議(2 / 2)

及時、合理告知是指公證人員在履行告知義務時,要將應當告知的內容要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告知當事人需要知悉的事項,盡量避免事後告知,並要以適當、準確的言詞、技巧合理告知。這是因為許多告知內容會對當事人和公證員辦證產生重要作用,幫助當事人根據其自身意願選擇正確的公證內容,合理告知有關公證事項的內容,可以避免因言辭不當造成有些矛盾的形成或激化。

三、公證的告知義務的對象

公證的告知義務的對象最主要的當然是公證當事人,同時還包括證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和不特定的第三人。

公證當事人是與公證事項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並以自己的名義向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在公證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作為公證事項的直接利害人,公證活動都是應其申請而開始的,對當事人的告知內容也應該是最多、最詳盡的。

證人是公證人員在辦證過程中,因為需要核實相關情況而向其了解、核實情況的人。公證人員詢問證人時,應當告知其權利、義務、法律責任和注意事項,核心的告知內容就是告知其有如實陳述的義務及作虛假陳述的法律責任,確保證人如實提供所了解的情況。

對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和不特定的第三人,告知的內容主要是告知其當事人辦理了何種公證、公證書的用途和利害關係人、第三人所需要履行的職責。公證人員一般不直麵與利害關係人和第三人交流,對其告知也通常采取電話告知、信函告知或在公證書中注明需要告知的內容。例如對提存公證中受領人,通常采用電話通知並郵寄送達提存領取通知書的方式告知。

四、公證的告知義務的內容

公證的告知義務的內容紛繁複雜,不同的公證事項有不同告知內容,一般可將告知內容分為程序性內容和實體性內容兩類。

(一)程序性的告知內容

主要包括在辦理所有公證當中都應當告知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一般的辦證程序、普遍意義上的公證作用、後果等。在程序性的告知內容中,當事人的公證權利義務是最基本的。一般來說,當事人在辦理公證中的權利包括申請公證員回避、委托他人申辦公證(法律規定必須親自辦理的除外)、使用民族語言的權利、對談話筆錄進行核實、修改的權利和撤回公證申請、要求公證處對出具的公證書進行複查等;當事人的義務主要有遵守法律法規、如實陳述相關問題,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和按規定繳納公證費等,同時要告知當事人不履行上述義務所應承擔的不利後果和法律責任。對這些告知一般可以使用格式的書麵形式告知,由當事人自行閱讀。公證人員隻需在當事人閱讀後詢問其是否明白這些內容即可,如果當事人有疑問的再予以解釋、說明,並由當事人簽字確認。

對一般的辦證程序的告知,主要是指公證所必經的程序環節、辦證的期限和收費等,同時根據《公證法》新增的規定,還應告知當事人有權要求對公證書進行複查、對公證書有爭議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等。

普遍意義上的公證法律意義和後果是指辦理公證的一般作用,如證據效力、對抗第三人的效力等,同時,辦理公證會對當事人的利益產生一定的影響,公證員就應該將這些內容告知。

(二)實體性的告知內容

實體性的告知內容一般因當事人所申辦的公證事項的不同而有差異的,主要由公證人員根據公證事項的具體情況而告知相應內容的。

比如在遺囑公證中,要告知當事人遺囑的意義、生效時間,還有辦理遺囑公證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如當事人仍有權利在生前處分遺囑中涉及的財產、權利等。特別是要告知當事人自書、代書、口頭遺囑不能撤銷、變更公證遺囑,以確保當事人今後能正確使用變更方式,體現自身的意願。

在合同公證中,告知的內容主要是公證人員從法律人的角度,以公正、中立的立場,對合同協議的內容進行解釋,告知當事人簽訂合同協議的後果、可能承擔的風險等。同時,還應告知當事人在公證後依據法律法規必須履行的登記等手續才能確保合同協議的生效或合同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的生效。如在辦理抵押借款合同中,要明確告知當事人,特別是抵押人可能要承擔的法律責任,還要告知當事人相關的抵押必須經法定的登記部門登記才生效或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公證機構的告知義務成為公證中的一項基本製度,是《公證法》的一項重要內容,但目前研究不夠,尚未引起公證行業和公證人員的高度重視。加強對告知義務的深入研究,建立一套適合實際的可操作的告知原則製度,對完善公證程序,保證公證質量,實現司法為民的宗旨均具有重大意義,對提升公證行業的服務形象和質量,提高公證人員的執業水平將有很大的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