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公證審查淺析(1 / 3)

魏佩文

摘要:公證審查程序是公證活動中的關鍵性環節,正確理解與把握公證審查的重點、標準、方法與公證中自由心證原則的應用,對於化減公證職業風險,保證公證質量意義重大。充分認識公證立法的現狀與不足,積極探索改進與完善公證審查製度立法,促進公證事業健康發展。

關鍵詞:公證審查程序規則證據規則

公證審查是公證機構在受理當事人的公證申請之後,製作公證書之前,對當事人申請公證的事項及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核實的活動。公證審查是公證程序中最重要、最基本的階段,也是保證公證質量的關鍵性環節,直接關係到公證文書的質量,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公證職能作用的發揮。公證職業的風險責任大多發生在這一環節之中,足以引起我們高度重視。如何把握與做好公證審查工作?擬從幾個方麵與大家共做探討。

一、公證審查的重點

公證審查的重點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28條所列的公證審查四項內容:1.審查當事人的身份、申請辦理該項公證的資格以及相應的權利。2.審查當事人提供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簽名、印鑒是否齊全。3.審查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4.審查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

如何理解與把握好這四項規定的內涵,是直接關係到公證審查工作是否到位的關鍵。而公證審查的核心在於審查申請公證的事實和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因而對真實性、合法性的理解與把握就成了公證審查關鍵之關鍵。那麼如何理解真實性與合法性?

對真實的要求一是公證事項客觀存在;二是這種客觀存在能被公證人員主觀確認。真實性是公證事項的應有屬性,但並非公證書上所涵蓋的所有事項均被證明真實,僅有公證詞所表述的特定部分被證明真實,並且這種真實性指的是法律真實,並非完全達到客觀真實。我們知道證明的理想效果是揭示公證事實的本來麵目,即絕對客觀真實,但是證明的現實過程中,往往存在著若幹妨礙,這就決定了在證明的理想和證明的結果之間必然存在著距離,不可能達到絕對真實的程度,而隻能達到相對真實的程度,這就是證明的相對性原理。所以在對於一些公證事實的認知與證據采信過程中,隻要達到真實的可能性大於虛假的可能性的證明標準即可。對合法的要求,一是公證的實體問題合法,即公證事項本身合法;二是公證的程序合法。對真實與合法的關係處理應根據不同事項而應有區別,對有的公證事項側重其真實性審查,有的既側重真實性也強調合法性。

二、公證審查的標準

前麵談過公證審查的實質是公證證據和事實的審查,公證審查的標準也就是證據審查的標準,即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

1.客觀性。是指證據應當具有客觀存在的屬性。證據是客觀存在的,但證據隻有在被公證人員認識的情況下才具有實際價值,而對於證據的發現、認識、掌握、篩選、質證、認證到最終被采納、運用的整個過程,都將不可避免地帶有主觀性特點。證據在被認知的每個環節中,都可能會滲透公證人員的主觀性。因而證據的客觀性在公證實踐活動中隻能是作到法律真實。

2.關聯性。是指證據必須與待證事實存在內在聯係,這就要求每一個具體證據對待證事項而言具有實質意義。可以將其分為三個問題:第一,證據能夠證明什麼事實,即證據的證明性。證明性要求公證人員認真審核每個證據材料,判斷其使待證事實成立的可能性程度。第二,這個事實對證明待證事項有無實質意義,即證據的實質性。實質性要求審查當事人提出證據的證明目的及其能否指向待證事實。第三,法律對這種關聯性有無具體要求。解決了這三個問題,也就把握住了證據的關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