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公證機構告知義務芻議(1 / 2)

蘇國峰

摘要: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確立了公證機構的告知義務,但是告知義務規定僅有一款,內容較為概括,對實踐的指導作用非常有限。深入研究公證告知義務的概念,界定其內容,探求其方法,對於完善公證程序,提高公證質量必將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公證告知義務公證程序告知內容

在公證過程中對當事人進行必要的提示是公證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國際公認的公證製度――告知原則的基本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以下簡稱《公證法》)頒布之前,《公證程序規則》等公證法規雖然規定告知內容,但並沒規定其為基本原則,也未上升為公證機構的義務。在總結公證行業20多年公證實踐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公證國際慣例等公證行業的特殊性,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公證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這樣就將告知上升為公證機構和公證員的法定義務,不告知就違反了法定程序,損害當事人的知情權,告知成為公證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因此,公證機構履行告知義務不僅體現為公證人員的工作義務,也是公證預防糾紛的基礎,更是公證員維護和體現公證文書的法律效力、避免公證責任風險的重要方式。下麵就公證的告知義務的基本內涵試作闡述,剖析其對以後公證工作的深度影響。

一、公證機構的告知義務的基本內容

公證機構的告知義務是指在公證程序中,公證機構和公證人員向當事人以及有關證人、利害關係人充分履行告知的義務。由於公證製度屬於預防性的司法製度,公證機構的告知義務體現了公證行為的透明度,貫穿於整個公證程序,除對不真實、不合法的事項拒絕公證外,告知事項主要包括辦證程序、權利義務責任、公證法律意義和後果、應該注意事項等。公證員違反告知義務,輕則會引起當事人對公證書效力的質疑,重則引起當事人與當事人間、當事人與利害關係人間、當事人與公證機構間的糾紛,影響當事人的權益和公證機構的聲譽。因此,在公證實務中,公正機構履行告知義務通常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法律法規和辦證規則規定必須履行的告知義務;另一種是公證員作為一名法律專業人員在當事人申辦某項公證事項時,應該清楚地知道在辦理該公證事項時有可能發生的法律後果以及所產生的法律意義並及時提示當事人知曉上述內容,以避免給當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和不良後果,但在實際公證工作中,公證的告知義務的內容、形式、時間都不限於此,不僅包括提供谘詢時,告知的內容也擴大到公證書內容、辦證材料要求、公證程序、公證收費等,例如,2004年司法部下發的關於辦理身份證公證的通知,規定公證書內容應當注明“本證僅對某一特定事項有效”。

二、公證機構的告知義務的要求

結合公證實踐,參照有關經驗,公證人員在履行告知義務時要遵循以下原則和標準。

(一)便利、書麵告知

在公證實踐活動中,為了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當事人配合辦證,提升服務質量,公證機構在辦公場所一般公示公證收費標準和公證程序等辦理公證事務,許多公證處探索製作了公證權利義務責任告知書,將眾多具有普遍性的、可重複適用的告知內容一次性告知當事人,公證人員通過提供一次性告知書、公證申請表格、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通知書、拒絕受理通知書等,製作談話筆錄,告知當事人擬辦事項所需要的資料、材料、依據,應具備的條件、注意事項、規定以及程序、時限等。一次告知要求公證人員不僅要有極強的責任心和職業道德,還應具備較高的執業素質和深厚的公證專業知識,在告知時盡量做到一次性完全告知,對辦證中需要告知事項及時告知,避免遺漏告知內容,不讓當事人反複奔波,不給當事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當然,口頭告知在提供谘詢、申請與受理和審查過程中也是重要的告知形式,公證的告知義務要充分利用口頭告知機動、靈活、方便、易掌握等特點,避免因書麵告知自身缺陷或當事人理解不到位引起的諸多問題,應注意將事關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告知內容記錄存檔,充分履行告知義務。

(二)全麵、充分告知

全麵、充分告知是指公證人員在當事人谘詢、辦理公證時,必須考慮周全、講解透徹、要求明確,讓當事人明白公證要求,指導按照告知內容完成配合事項。

公證是一種非訟製度,它的作用就是預防糾紛。其預防糾紛最主要的手段就是將當事人申辦公證到送達公證書或拒絕公證的相關內容,以後所享有的權利、所承擔的義務、公證的法律意義和法律後果及注意事項告訴當事人,如果告知不充分,公證的預防作用就會大打折扣,作為公證員也是一種失職,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及時、合理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