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行政賠償與民事賠償的關係(1 / 3)

王森

摘要:行政賠償是國家賠償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與民事賠償有著密切的聯係,但是二者之間還是存在著明顯的區別,從侵權主體、賠償主體、賠償目的、賠償程序看,行政賠償是完全不同於民事賠償的。

關鍵詞:行政賠償民事賠償性質獨立責任

在我國,行政賠償責任屬於民事責任還是一種獨立的法律責任,學術界對此有不同的觀點,概括起來有兩種:一種主張是,行政賠償責任為民事責任。其理由是行政侵權的對象主要是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權益,行政機關承擔賠償的前提是損害了公民、法人的民事權益,並且我國《民法通則》第121條也規定了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承擔民事責任。另一種主張為行政賠償責任是獨立法律責任。行政賠償責任的確定與承擔應依據《行政法》《國家賠償法》等法律規範,而不是依據民法;行政賠償責任是因行政侵權行為而產生,不同與民事侵權行為。筆者認為:

一、行政賠償與民事賠償並非完全不同,兩者之間有許多共性,存在著淵源關係

民法規定的民事侵權的賠償,由國家賠償法加以確認、吸收,成為行政賠償法的重要內容,民法規定的賠償概念和賠償手段為行政賠償所借鑒。兩者之間有著密切的聯係,主要表現在:

第一,行政賠償與民事賠償都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行為侵害為產生前提。行政賠償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的職務行為侵害為產生前提;民事賠償則是以賠償權利人受到財產或人身損害賠償為前提,包括侵權和違約兩種形式。

第二,行政賠償與民事賠償都是一方當事人的侵權行為對另一方造成損害所引起的賠償損失的法律後果。

第三,民事賠償和行政賠償都以支付賠償金作為主要賠償方式,侵權的民事責任雖然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複原狀、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8種形式,但最基本的形式是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是侵權民事責任的基本方式。我國《國家賠償法》第25條規定“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恢複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複原狀”,根據這一規定,我國的國家賠償是以金錢賠償為主要方式,以返還財產、恢複原狀為補充。

如上所述,正因為行政賠償與民事賠償之間有許多共同點,再加上我國的《國家賠償法》在實施中暴露出了一些嚴重問題,如賠償範圍太小、賠償標準過低、賠償程序不合理,所以有學者主張廢止國家賠償法,以民法和民事訴訟法處理國家賠償案件,認為:“適用民法來解決國家賠償問題同樣會達到以上目的,甚至會做得更好。”適用民事賠償的有關規定來實施可以對當事人的權利保護更加完善,會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

首先,民法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護完整,即隻要存在侵權行為,侵權方就得就其對對方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如果將行政賠償視為一種民事責任,即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隻要行使行政職權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時,國家就應當給予賠償,其對相對人的保護範圍是相當廣泛的。其次,民法中存在精神損害賠償,這可以克服將行政賠償視為一種獨立責任之不足,我國《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範圍僅限於人身權和財產權損害賠償,缺少精神損害賠償。最後,我國在受理侵權案件時區分民事侵權訴訟和行政侵權訴訟,這就給當事人起訴增加了難度,對於同一個案件,當事人先後提起了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結果法院互相推諉,均不受理,最後隻能是無果而終,當事人的權益得不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