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解釋》借用第三人的概念規定了原告資格,從一定意義上講第三人和原告是相通的,故未作出明確意思表示放棄的,應依據《行政訴訟法》第48條的規定:經人民法院兩次合法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視為申請撤訴的規定。以兩次合法傳喚,第三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方可認定其對權利的放棄。對於第三人而言,是否提起行政訴訟是其的私權利,該權利的行使受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製約。其已明確放棄或視為放棄的行為作出後,如果再次給予該權利,無疑可以得出處分權可重複行使的論斷,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同時加大了訴訟成本。故該情形出現後,第三人不再享有訴權。
四、行政訴訟第三人確定之法律規範和方法
《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解釋》第12條規定: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提起訴訟。該條借用第三人概念規定了原告資格,因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概念源於行政訴訟第三人的規定。通過對法律規範的梳理,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在排除對具體行政行為有影響力的行政主體成為第三人的情形下,第三人與原告資格的確定是相通的。因此在審判實踐中應按行政訴訟第三人的分類分別予以確定。
1.對利害關係具有影響力的行政主體成為第三人的確定。該情形的法律規範為《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解釋》第23條第2款之規定:應當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此種第三人就是原本應作為被告之情形,其確定的方法是確定行政訴訟被告的方法。
2.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成為第三人的確定。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成為第三人從某種意義上講也就是可以成為原告的情形。其確定方法等同於原告資格的確定。其涉及的法律規範為:《行政訴訟法》第1條:立法目的;第2條:原告資格的概括規定;第11條、第12條: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規定;第24條:原告的法律概念;第27條:第三人的規定。《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解釋》第1條:對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擴張解釋;第12條、第13條:對原告資格概括規定的擴張解釋。確定第三人資格同確定原告資格一樣與兩個因素有關:一是行政訴訟的立法目的;二是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從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出發,要求原告與第三人的訴訟利益是合法的。這種合法權利並不僅僅限於法律規範明確肯定,隻要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就符合合法性的要求。
通過對法律規範的分析,確定第三人資格的關鍵:一是第三人主張的利益是否具有合法性。這種合法性不一定要被法律明確肯定,隻要能被法律保護或值得裁判肯定即可;二是第三人主張的利益是否具有現實性,是否產生實際影響。隻要是必然發生的,與行政行為有因果聯係的影響都是現實的。不能把“實際”理解為已經發生,從時間上看確實存在,而應理解為如果放任某種行政行為的發生,則必然要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或雖然現實沒有影響,但經過一定階段後該行政行為的效力必然要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利益產生影響。我們應從邏輯上而不是時間上理解“實際”,因為隻要某一行政行為一直有效,則它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利益的影響是遲早的事。隻有將合法性和現實性有機地結合起來,才能避免遺漏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正確地確定行政訴訟當事人,合法有效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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