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行政訴訟第三人之確定(1 / 2)

何周

摘要:行政審判實踐中,第三人之確定是一個較為複雜的問題,本文擬通過對行政訴訟第三人之概述;行政訴訟第三人與民事訴訟第三人之區別;行政訴訟第三人存在之情形;行政訴訟第三人確定的法律規範與方法等內容論述,找尋解決審判實踐中行政訴訟第三人確定的具體途徑,為行政審判實踐中及時、準確地確定第三人提供相應的理論支持和方法,服務於審判實踐。

關鍵詞:行政訴訟第三人確定

行政訴訟法第27條規定: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該法確定了行政訴訟中的第三人製度。第三人製度是一種不可替代的當事人製度。該製度的確定能夠充分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監督,同時也能最大限度地保護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彌補行政訴訟法原告資格不完善的缺陷。

一、行政訴訟第三人概述

(一)概念及特征

行政訴訟第三人是指其利害關係受具體行政行為影響的,沒有起訴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及在行政訴訟中,原告方所指控的行政主體以外的其他行政主體,即起訴方沒有對其指控且不同意法院追加其為被告的行政主體。行政訴訟第三人作為一種法律製度,其呈現出一些自有的特征。1.第三人為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之間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或者是對該利害關係有影響力的行政主體。2.行政訴訟第三人參加的訴訟是在本訴已經開始,但未結束的行政訴訟。3.第三人在法律上有獨立的訴訟地位。

(二)行政訴訟第三人與民事訴訟第三人之比較

在民事訴訟中,第三人屬於廣義範疇的當事人。當事人有兩種:一種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另一種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在行政訴訟中不存在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劃分情形,它僅可歸結為類似於原告的第三人和類似於被告的第三人。因為作為第三人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隻能在合法與違法之間作出主張,或者說其在訴訟立場上隻能選擇原告或被告。因為,行政訴訟的被告恒定為行政主體,其不能像民事訴訟中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那樣以本訴的原告為被告提起訴訟。第三人對本訴原告的起訴不能作為行政訴訟存在。民事訴訟中存在的“有獨立請求權”和“無獨立請求權”針對的是對案件爭議的標的是否有獨立的請求權而言,而行政訴訟爭議的標的是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第三人不可能對此提出獨立的請求權。

二、行政訴訟中第三人存在的情形

在審判實踐中,行政訴訟中第三人存在有以下幾種情形:

1.行政處罰案件中的受害人或被處罰的相對人。在行政處罰案件中,如果有被處罰人和受害人的,如果被處罰人不服處罰作為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則受害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如果受害人對處罰不服作為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則被處罰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2.共同被處罰人中未提起訴訟的人。行政機關的同一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兩個以上利害關係人,其中一部分利害關係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沒有起訴的其他利害關係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3.與原告受處罰或其他影響其權益的處理行為有利害關係的行政機關。如一行政機關許可當事人從事某種行為,另一行政機關認為從事這種行為違法而予以處罰,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則許可機關作為第三人。

4.行政機關與非行政機關共同署名作出的處理決定,當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非行政機關不能作為被告,如需進行賠償,應作為共同侵權人而成為第三人。

5.行政確權案件中主張權利的人。行政機關對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特定民事糾紛爭議進行裁決。一方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另一方應作為第三人。

6.在征用土地或房屋拆遷案件中的建設單位。當事人不服征用土地或房屋拆遷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有關建設單位應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因為這一具體行政行為被訴,與建設單位的權益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7.兩個行政主體基於同一事實,針對同一相對人作出相互矛盾的具體行政行為,其中一行為被訴,未被訴的行政主體應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8.兩個行政主體基於同一事實,針對同一相對人作出對相對人具有利害關係的侵害相互關聯、難以分割的若幹具體行政行為,其中一行為被訴,未被訴的行政主體應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9.財產共有人的財產因具體行政行為受到影響,未提起訴訟的共有人。

三、行政訴訟第三人之追加與法院之職責

在審判實踐中,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很多,法院可能無法直接判斷哪些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為第三人。第三人的確定就成為審判實踐中較為複雜的問題。從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中,不難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如果第三人沒有主動申請參加訴訟,法院負有通知其參加訴訟的義務,至於第三人接到通知後是否參加訴訟,則由第三人自己決定;第三人不參加訴訟的,視為放棄作為第三人相應的訴訟權利。法院負有通知未參加訴訟的第三人參加訴訟之義務。若法院未履行通知義務,作出的裁判則因遺漏了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而被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通過該條的分析,在對待訴訟中當事人的問題上,我們國家的立法所采用的審判方式是依職權主義,而對待舉證等事項又采用的是當事人主義。就第三人而言,是否參加訴訟是其自身所固有的權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